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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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函〔2011〕166号


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二)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三)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五)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六)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七)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二、 试点时间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 试点地区
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
四、 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个体诊所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前摸清本辖区内个体诊所的情况,按照我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体诊所的基础数据和新增数据的登录和统计工作。
(四)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五)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可以向我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人: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传 真:010-59957693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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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1〕51号
【主题词】 劳动 政策 检查 通知
【正文】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建设厅(建
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妇联: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
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决定自2001年第二季度起,开展落实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落实总体情况。地方制定的贯彻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
等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享受政策总的人员对象范围及数量。

  (二)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落实情况;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
减免政策的下岗职工人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到三年内免收工
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免收金额;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享受到开业一年内减免工
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减免金额;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四)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已制定并公布的减免行政性收费涉及的
部门、项目名称和标准及执行情况;仍存在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涉及的部门。

  (五)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已开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数量、贷款余额及受
益人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措施。

  (六)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制定的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社区服
务小企业的场地安排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七)就业服务政策落实情况。下岗职工享受减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
服务项目的人数及比例;政策不落实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以上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数据,应提供全省情况,如全省情况确实难以统计,则要提供1-2
个城市的全面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检查和汇总各地在促进再就业,特别是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方面制定的
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举行座谈。举行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区或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座谈会,了解政
策的落实情况和下岗职工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程度,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等。

  (三)实地检查。深入街道居委会,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下岗
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和服务网点等,实地查看下岗职工享受政策和各部
门执行政策的情况,逐项核实各种税费的名称、标准和金额及涉及的部门,查找问题,研究
解决办法。

  (四)推广实施再就业人员优惠证(卡)制度。结合优惠政策检查,推广一些地方将再
就业政策印在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的办法,让下岗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将各有关单位遵
守和落实各项政策的情况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好地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新闻访查。邀请有关新闻媒介的记者,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直接
反映存在的问题,宣传好的经验做法。

  (六)开展宣传周活动。通过新闻媒介、印发宣传品、组织专题咨询日等多种形式,广
泛宣传国家和本地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让下岗职工充分了解和运用政策,并帮助监督政
策落实。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各地要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
的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发展计划(物价)、监察、城建、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
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
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
进行。检查工作要把重点放在街道和下岗职工等基层调查上,将直接检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
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
正。

  (二)检查工作采取分系统自查、重点检查和互查相结合。各地劳动保障、城建、银行、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系统部署,对本地区和本部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
查,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在各部门检查过程中,各级联
合检查小组要对重点地区和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落实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估分析
自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地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地区间的互查。检查
过程中,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编写检查工作动态或简报,并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各地
还可报请各级人大、政协把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列入其专项检查或视察活动。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联合检查小组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形成本次
检查工作情况的总报告,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
察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
妇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监察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8月1日 生效日期198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拉马卡腊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的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电冰箱)、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汽车、汽油)、电话费及医药、物资运费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外交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李培宜             姚维·阿多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