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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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发布以前年度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
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有偿收益”)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所收取的下列收入: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租金;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所获得的全部土地收益;
(四) 转让、租赁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包含的全部土地收益。
第四条 土地有偿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及时、足额按规定的缴库方式上缴市财政。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有偿收益的征收主体,对土地有偿收益的征收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市国土部门受市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有偿收益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毛收益-成本支出)按宗地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七条 土地有偿收益的收缴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由缴款人直接缴款方式。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缴款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在规定的缴款日期内直接缴入市财政部门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票据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具辽宁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有偿收益的帐户或过渡帐户。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非税收入监管网络进行查询,确认缴款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金或按规定实行分期付款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财政部门备查,市财政部门应与缴款通知单核对土地有偿收益数额。
第十条 土地有偿收益在财政专户按宗地设置明细帐,分别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后的净收益调入国库。
第十一条 土地有偿收益要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缓交。确需减、免、缓交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立会批准。个别需要特例办理的,由主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分别签批后执行。

第三章 成本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收益总额由供地成本和净收益构成。土地有偿收益总额减去实际发生的直接供地成本与按规定支付的其他供地成本后的余额为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
第十三条 供地成本按照下列范围核定: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或者收购、收回土地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由开发商自行组织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在内。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或者收购、收回土地以后,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土地平整费用。对开发性支出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审批与招标投标程序。
(三)征用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为供地成本的勘察设计费、评估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应当于土地有偿收益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供地成本项目及支出额的书面申请(包括发生成本支出的原始资料、相关批准文件及国家、省等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详细的计算过程)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的供地成本支出额从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拨付给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供地成本支出额及其项目预算的书面申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供地成本支出额。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在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取得土地有偿收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将供地成本支出额及其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将土地有偿收益视为净收益并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核定的供地成本支出额不得超过本宗土地有偿收益总额;无供地成本的,土地有偿收益全部为净收益。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的业务费(以下简称“业务费”)按照下列范围核定:
(一)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工作所必需的宣传费、咨询费、办公费、监督检查费、调查研究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培训费;
(二)同外商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四)有关报表的印制费及保管、仓储、运输费;
(五)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提出的业务费支出预算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净收益的2%核定业务费。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除支付业务费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规定用途的支出,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从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中提取5%到10%用于土地储备周转金,此项资金由市国土部门做为土地储备的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土地有偿收益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和纠正土地有偿收益不缴入财政专户、体外循环等违纪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土地有偿收益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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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265号



关于印发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障公路、铁路行车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现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桥梁护栏设置型式示意图
   3.全国干线铁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交通部 铁道部

  为保证公铁立交(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下同)安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2年时间的努力,完成全国交通部门调查确定的现有公铁立交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加固或完善工作,全面提高公路、铁路的安全行车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汽车冲入或坠落铁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计划用二年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6月至12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铁路六大繁忙干线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68条干线铁路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年底,完成现有上跨其他铁路线路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全国6大繁忙铁路干线与68条干线铁路明细表见附件3。
  三、技术规定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可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进行,并按照“经济、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以交通工程措施为主,其主要技术手段包括增设或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隔离网、减速设施等,或综合运用以上技术措施。
  (一)基本要求。
  1.护栏。
  根据公铁立交的危险程度、行车速度、交通流构成、设置护栏的可行性等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护栏型式及其防撞等级。具备设置条件的,其防撞等级应设置不低于SB级的防撞护栏,并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护网。
  2.交通标志。
  进一步完善公铁立交上的警告、限速、禁止超车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种类、数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交通标志应与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协调一致。
  3.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应根据路面宽度、交通量和视距等因素划设,做到标准规范、线型流畅、齐全醒目。对公铁立交,应划设中心实线,禁止车辆超车。
  4.减速设施。
  对于公铁立交上的长下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减速设施。减速设施型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行车的舒适性、路面排水及养护等因素,慎用坎式等强制性减速装置。
  5.视线诱导设施。
  示警桩、示警墩和轮廓标线等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桥梁所在公路线形、路侧危险程度和其它设施的应用情况合理选用。对于公路线性指标较差的路段,可选用线形诱导标。
  (二)公铁立交桥护栏设置要求。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的护栏防撞等级一般不得低于SB级。但对于桥梁现有护拦防撞等级不足,需要改造的,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未设人行道的,应通过荷载验算,视情况可将桥梁原有栏杆及安全带拆除,在原位重新设置护栏,其型式可优先选用混凝土护栏。当新设混凝土护栏增加的恒载过大影响桥梁安全时,可选择波形梁钢护栏。
  2.对于已经设置悬臂式人行道的,应对边梁(板)进行检测、验算,根据检测、计算结果可将人行道外移,并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下设托梁或斜撑。必要时应对桥梁进行局部加固处理。
  3.对已经设置非悬臂式人行道的,可将原桥梁栏杆、人行道板拆除,通过植筋的方式将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与梁(板)连接在一起,并用混凝土找平。但为了保证行人安全,可在桥面用标线或栏杆将人行道和车行道分开。当桥面宽度富裕较大时,可不拆除人行道及栏杆,直接在其内侧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型护栏。
  桥梁护栏的具体布置型式见附件2。
  四、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成立“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整治工作。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资金渠道。公铁立交的安全防护所需资金应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范围。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部门负责对现有公铁立交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并负责组织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铁路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根据整治工程的安排,及时调整列车运行时间,为施工提供便利,保证施工期铁路运行安全。此外,各级交通、铁路部门今后在对新建铁路跨行公路或新建公路跨行铁路进行行政审批时,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附加包括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等在内的任何前置条件。有关交通、铁路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跨行工程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整治工程实施前,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合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整治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桥梁护栏设置型式示意图
3.全国干线铁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

(1980年10月6日)



  最近,中共中央就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出公开信,要求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是关系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建设速度和前途,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造福于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愿,也代表了青年的根本利益。全国各级团的干部和共青团员,要胸怀四化,面向未来,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带头搞好计划生育,切实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公开信》的要求,各级团的组织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第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讨论《公开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开信》的精神。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识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紧迫意义,明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与实现四化、提高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懂得这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破除“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旧的思想意识,树立适当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新风尚。

  第二,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做好生殖生理、优生知识和节育技术的普及工作。计划生育是思想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青年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坚持按照党的政策办事,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防止简单粗暴。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科学技术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的教育工作。

  第三,团的干部要以身做则,做计划生育的模范。党中央《公开信》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只生一个孩子,是对党、团员的信任,也是交给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的干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要成为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的榜样,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做到适当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全国四千八百万共青团员和我国亿万青年真正做到计划生育,是有效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和有力保证。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一定要认识自己的历史责任,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第四,各级团委要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它作为团的一项经常工作抓起来。要充分发挥团的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把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团组织生活的内容,列为评选先进团支部的条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加强领导。团结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同全国人民一道,为达到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而英勇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