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0:31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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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部在“十五”期间将开展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试点工作。

  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的建设主要是在现有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促进成果转化机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考虑大的区域布局和不同类型。我部将根据863计划项目、成果的资源分布情况,选择地方积极性高,工作条件好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先期试点,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后,根据运行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再正式认定。

  现将制定的《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科技部将开展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以市场方式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863计划成果转化的重要服务平台,是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组建本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中央和地方共建”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基础,在科技部门或高新区已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中,选择信誉好、服务水平高、转化能力强、融资渠道广的机构作为首批中心试点。
第二章 中心的条件与认定
第三条 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
(五)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六)具有高效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第四条 中心的评审和认定
(一)根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地域分布,科技部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中心候选名单;
(二)候选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编写可行性报告;
(三)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中心试点名单报科技部领导审核批准;
(五)科技部发布认定试点中心名单,颁发认定证书;
(六)试点中心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促进863计划产业化的重要桥梁,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促进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中心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联合社会力量,为企业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并积极探索不同发展模式,形成特色,积累经验。
第六条 中心要围绕863计划产业化积极开展工作。有资格从事投融资活动的中心,要开拓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企业提供产业化方面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有条件的中心还可以开展企业诊断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产业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统筹规划中心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对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并负责组织专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科技部对中心进行指导,并组织中心开展服务能力的建设,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心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并配合科技部开展中心的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中心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试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对运行情况好、业绩显著的中心给予重点支持,对运行情况不良,难以起到促进作用的中心取消试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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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口业务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应及时要求买方改证。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接到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有权要求买方立即改证,若买方不改证或延期改证,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反之,若卖方不及时提出改证要求,则视为默认信用证对合同的变更。
二、在跟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应选用CIF或CFR条件,若选用FOB条件,则必须规定由卖方代买方租船、订舱,否则,对卖方而言,信用证只有在买方愿意履行合同时才有用。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者订舱,而提单是必须提交的单据,若届时买方不派船,也就无从取得单据,无单据也就无法议付货款。
三、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卖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或转售,或运回货物以期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进行索赔。
四、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得银行保证支付的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加大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价格条件用FOB;在信用证中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提交该种检验证书付款;信用证内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须进口商承兑汇票等等。
五、买方要注意索赔有效期的签订,防止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来掩盖商品质量问题。否则,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六、买方一旦发现卖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几批货物存在缺陷或卖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构成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援引“欺诈例外”原则申请法院下达止付令,禁止卖方再继续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八、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慎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条款。该条款是指船舶在受载港或卸载港除合理使用的时间以外,一旦发生船舶滞港,则滞期启动累计计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无法预见的外因。该条款是一个有利于船东或承运人的海上运输惯例之一,但对托运人或承运人则颇为不利。 (刘京柱)


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企[2012]243号



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为健全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制度。

  二、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重点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具有国家战略意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展实施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社保等民生的支出力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编制重点包括:

  (一)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用于支持中央企业之间的战略性兼并重组,理顺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权关系,保持和增强中央企业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要子企业的控制力,以及解决中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重点项目支出。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等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支出。

  (三)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精神,用于增强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中央企业内部产业整合。促进教育、农业、文化等相关产业发展的支出,重点支持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种子产业链发展,关系国防安全的农垦戍边支出等。

  (四)境外投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收购兼并能够实质控制、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国家急需的境外战略性资源,以及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且对促进本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的境外企业。支持中央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央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

  (五)困难企业职工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和职工生活费予以补助等。

  三、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时间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前,中央企业将编报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二)2012年9月30日前,中央预算单位将所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三)2012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将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2013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

  (五)2013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经全国人大预工委审查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

  (六)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四、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详细编制本单位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支出项目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

  (三)中央预算单位要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四)2013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另行下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编报系统软件、参数完成预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财 政 部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