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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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3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诊断机构选择范围界定的请示》(鄂卫生文[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此复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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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街委企业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街委企业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城镇街委企业的发展,除继续执行省、市发展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外,结合当前的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新办街委企业,谁办归谁领导和管理,上级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平调。
2、对新办的街委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或老企业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从批准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3、街委所属集体企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上缴街道办事处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即合作事业基金)一律从20%减为5%。上缴部分用于发展新办企业。对上缴有困难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免缴或减缴,由街道办事处自定。
4、街委所属企业向街道办事处上缴的管理费,可按吉集经联字〔1987〕24号文件规定,经区税务分局和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比例,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由于提高上缴管理费比例而造成亏损的街委企业,经街道办事处批准
,可减缴或免缴。
5、凡新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生产20种高税产品和从事商业经营的),当年安置待业知青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照顾;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生产烟酒等20种产品及经营商业的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6
0%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在10-60%的,可按知青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给予同比例的减免。
6、经房管部门批准,支持居民暂时匀让(承租权不变,改变部分住房用途)部分住宅,改做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业企业或商业服务门点,可按长府〔1986〕179号文件规定,对承租者给予适当的匀让费,对经营者的税租可给予适当照顾。经房管部门批准,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可以腾退(整套住房倒出,改变承租人使用权)居民住宅,在妥善安置住户后,房管部门可按规定租金上给予优惠。
7、放宽对城镇街委企业在发展行业上的限制,支持企业开拓新的服务行业。凡是国家政策允许开办的行业,都可以生产经营。鼓励区街委企业兴办与我市经济优势有关的食品、饲料加工、建材、物资供销业;允许城区街委兴办文化娱乐业、科技咨询服务业、以及家庭服务业,扩大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放宽城区街委企业使用名称的条件。为了扩大街委企业对外联系,提供搞活企业的方便条件,允许街委企业在体现行业特点、不重名的基础上,可以不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冠用市名。报批程序按长府〔1986〕161号文件规定办理。因特殊需要冠用两个企业名称的
,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
9、对新办的街委企业,在申请登记时,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实有困难,但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的项目确属社会需要,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尽力支持,帮助排忧解难,给予适当照顾。
10、为了充分调动居民委员会主任大办工商企业的积极性,合理解决他们的报酬问题,允许其工资收入同所办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具体办法由各区自定。
11、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县镇的街委企业。
12、本规定由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1987年9月24日

关于发布《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52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标准编号为JR/T0054-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张炎、李伟华

  电 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 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biaozhun@iachina.cn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