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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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国务院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五、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应当在8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国务院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安排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国务院的工作汇报,进行监督。
七、同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废除有关经济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决定。
八、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由国务院统一安排。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4月、7月和10月的15日前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国务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专门委员会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批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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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1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精神,规范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质认定,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的收购、加工实施前置审批制度。在山西省从事棉花(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报批,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和认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并颁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在县(市、区)、市(地)认定办公室初审、复审的基础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相关部门可对资格认定提出参考意见。各产棉市(地)、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初审和复审以及送审工作。
  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即:凡需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向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合格)证明材料,由县级认定办公室初审,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复审后报省认定办公室。县、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各自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各级认定办公室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和一般条件及收购、加工设备和相关条件等技术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审报程序不符合规定者,初审、复审等各审核环节均可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且审报程序符合规定的企业由省认定办公室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条 省级认定办公室组织计委、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当地或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在外省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进入我省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仍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资格认定办公室取得资格认定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企业异地设立收购点的,按照设点数量配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出资人发生变更需重新取得资格认定,方可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后,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原认定办公室备案。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因兼并、破产和改制重组后,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原认定办公室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到原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棉花收购点。棉花收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省认定办公室申领多个《资格证书》副本。设立收购点须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名称,并悬挂收购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对于符合设点条件的企业,各地不得采取地方保护措施限制棉花购销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需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质量保证能力现实条件审查报告、延期申请书、企业几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等。县级认定办公室对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和情况进行考察后,同意其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在其申请表中加注意见盖章后经市(地)级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后报省认定办公室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的批复

物资部 国家工商局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的批复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关于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请示》(通政发〔1992〕42号)收悉。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有关管理措施,可在试点工作中根据改革开放精神和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
特此批复。
附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并组织试点的指示精神,物资部等国务院九部门联合调查试点组确定在我市进行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管理的试点。现对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形成一个以国营物资企业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为补充、互有竞争的流通格局,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应立足于有利于发展经济、搞活流通、方便生活,贯彻“大的管住、小的放开,批发管住、
零售放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管住、其他的放开”的原则,一方面进一步管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一方面放开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物资的经营。从我市市情出发,拟首先放开民用木材和民用水泥的经营。
二、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的品种范围,为木材、水泥中的城乡群众个人消费部分。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村街办、校办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上述品种的零售业务;经批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目前限于销售小水泥和集体、个体林木承包者
生产的产品,或者从国营物资经销单位进货。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需的木材、水泥,仍应向全民、集体物资经营单位购买。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村街办、校办企业申请经营木材、水泥,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有相应的场地、设施,有掌握基本商品专业知识的经营人员。申请者须持金融部门资金存储证明、经营场地设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还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地政府(乡、镇及街办)
审核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或更换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订价资格手续后,在批准的或指定的地点经营。为方便申请者,上述部门可建立定期会办制度。
经营木材户应接受木材检尺培训,取得有权单位颁发的检尺资格证书后,方可自行检尺;无检尺资格证书的均由所在木材交易市场代为检尺。
四、积极培育和建设木材、水泥交易市场。根据两个品种的不同经营特点,实行集中办场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各有侧重的办法,由市、县(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按照经济区域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交易市场。对现有的木材市场,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


外地来本市的木材、水泥经营户,应进入指定场所交易。
鼓励国营木材、水泥经营单位进入交易市场。可以为个体、私营经营户批发货源,组织联购分销,提供供求价格信息、商品知识服务,并直接对用户销售。对上述进场单位在收费上应予优惠。
五、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上半年,组织一次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查,其中四十一种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审查工作,在六月底告一段落。在清理、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处理好无证经营与假集体、假国营问题。对无证经营者应予以取缔,其中具备经营条件
、要求继续经营的,可在按照工商、税务有关法规处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假集体、假国营户,应恢复其原性质,追缴偷、漏税款和应收费,其中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应予吊销营业执照。
所有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服从管理,按章纳税。在购销活动中,不得行贿受贿、给个人佣金回扣、抬高价格、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欺行霸市,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燃料、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管理,严肃查处个人牟取回扣、佣金等非法收入的行为。在今年适当时候,由市、县(市)监察部门牵头,在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组织一次燃料、原材料、设备采购行为的检查,重点单位由市、县(市)审计部
门组织专项审计。
六、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组织领导。市、县(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为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人员由物资、工商部门为主组成,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联系,协同行动。市、县(
市)物资、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在市场规划、经营资格审查、市场行为监管、财务监督、税务征管、价格管理等方面各司其职,并切实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199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