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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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港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港口生产和建设,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埔港港口区域内(下称港区)与港口管理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驻港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黄埔港务局是黄埔港港口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港区范围
第四条 黄埔港港区范围包括:
(一)港区陆域,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黄埔港陆地范围及广东省或广州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陆地范围。
(二)港区水域,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黄埔港水面范围及广东省或广州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水面范围,以及与上述水面范围相应的水上水下领域。
(三)国家、省、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港区陆地或水域。

第三章 港口管理机构
第六条 黄埔港务局行政上隶属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交通部指导,在民事、经济上是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同国内外企业签订经济技术合同。
第七条 黄埔港务局局长对港口生产、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副局长由广州市任免。
第八条 黄埔港务局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有关处室,作为港务局职能部门,处(室)正、副处长(主任)由港务局任免。
第九条 黄埔港务局属下各企、事业单位实行经理(厂、所、院、校长)负责制,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副职由港务局任免。
第十条 黄埔港务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港口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费率、标准、制度,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依法对港区内的船舶装卸、外轮理货、船舶供油供水、码头经营、仓储货运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权限,领导港区内的公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五)负责管理港区的岸线及水域使用。
(六)统一管理港口各项设施。
(七)负责港口建设开发或重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八)组织领导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港口生产、建设计划和各项指令性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实行督促和检查。
(九)负责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费工作实行审计和监督。
(十)按规定权限,管理港口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涉外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港口合资、合作等涉外项目的立项章程和合同。
(十一)负责组织和领导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
(十二)负责审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开办、变更或撤销,以及会同有关单位商定驻港机构的设置。
(十三)负责协调驻港单位有关港口的各种业务关系,调查处理在港区内发行的港、航、车、货等各方之间的业务纠纷。
(十四)有权根据国家信贷制度,在国内获得贷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广州市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向国外银行贷款。
(十五)负责管理国家或省、市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黄埔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及长期计划,由港务局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交通部或省、市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区内水、陆域和岸线的开发和利用,由港务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批准,不得在港区内占用或挖掘土地,不得取土取沙,不得围填水域,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原有岸线的自然状态。
第十三条 凡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均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并应报经港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港务局参加。如建设项目属营业性质的,在筹建和开业前应报经港务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工商
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证照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为加速港口的开发和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港区内投资自建专用码头、仓库及其它设施,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在港区内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码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

第五章 港口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港区内的航道、港池、锚池、浮筒和码头、仓库、堆场、铁路、公路、房屋、水闸、堤岸、通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等港口设施及辅助设施,均应服从港务局的统一管理。上述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等,均须经港务局审核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及个
人负有保管、养护维修、交纳费用的义务和损坏赔偿的责任。
第十七条 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码头及其有密切关系的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等,均须向港务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六章 港口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在港区内船舶和车辆的货物装卸、储存、保管、交接、转运及旅客的运送,由港务局统一管理,并对经营单位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港口生产实行计划管理,港口生产和有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政策,服从计划安排,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 港区生产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从事货物装卸运输的船舶、车辆、机具等,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港口疏运和与港口生产有关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港口货物疏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港区内从事装卸运输的船舶、车辆、机具和人员,均应遵守港口规章制度,维护港口生产秩序,服从港口调度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的非营业性码头、库场等,如需临时或长期改作经营性装卸、仓储运输等业务,应报港务局批准方可营运。

第七章 港口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船舶、机具等,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的规定,保护港口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
第二十五条 港区内禁止倾倒垃圾、杂物、废水、废油、废料和腐蚀物、有毒物及其他污染环境、妨害人身健康的物质。禁止施放有毒气体或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第二十六条 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均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已建项目如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由港务局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章程的,由港务局按规定权限,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责令停止作业或施工;
(四)责令赔偿;
(五)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违章的经济处罚如有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者,可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黄埔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黄埔港务局制订,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98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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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1年7月25日,劳动部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象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本条中所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参加调查时,调查组仍合法。
五、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是否结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
六、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是指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的客观、真实、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3、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确定是否可以结案;4、对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本《规定》范围内,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国青少年出版社,中国青年杂志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陆续发出了《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等几个文件。文件指出:目前,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淫秽色情出版物充斥图书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依然猖獗,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为迅速扭转这种局面,必须认真检查、整顿书刊内容及其市场。根据这一精神,共青团中央决定,各主管团委和出版、发行部门,要结合共青团系统出版和发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把检查整顿书刊作为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措施加以落实,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一、严肃认真地查处内容有严重问题的书刊。内容有严重问题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政治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

  2.有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内容的;

  3.虽然构不成淫秽、色情内容,但格调低下,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4.宣扬愚昧迷信,宣传看相、算命、看风水的;

  5.其它内容有严重问题的。

  所查处的各类出版物包括声相制品、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等。

  凡有上述内容的书刊、声相出版物一经发现立即停印、停出、停发,就地封存,并尽快将情况报至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单位,听候处理。

  二、严肃认真地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

  这次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在指导思想上一定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精神,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主要检查、整顿从1988年5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关于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对于1989年2月《补充规定》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要作为重点加以检查,从严处理。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通知规定,这次整顿的内容、处理的原则和权限是:

  1.凡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图书(包括违反协作出版图书范围、协作出版对象、未经过终审终校以及书号出刊等问题),协作双方利润一律没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2.对既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内容方面又有问题的图书、对出版社除按有关法律、行政规定进行处理和没收利润以外,还要加处罚款。此类违纪图书在1989年2月以后出版的,要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要在所得利润的五倍以上。

  3.与出版社协作的对方违背合同更改内容或增加印数的,除没收利润外,加处利润五倍以上的罚款。

  4.经查证落实确属卖书号或变相卖书号行为的,除没收卖书号所得利润和从重罚款外,对出版社还要给以停止整顿或撤销登记的处分。隐瞒不报,如经发现要加重处罚。对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一犯再犯,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停业整顿和撤销登记的处分;同时,还要追究出版社领导者个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者个人,也要予以处分。

  5.对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处理权限: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理,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北京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

  6.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发动群众,严格检查,进行整顿。对认真检查问题者,处分时可以适当从宽,对隐瞒问题不报告者,要从严处分。对知情者举报的情况,应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对举报者应给以奖励。

  这次整顿工作要求在9月10日前结束。出版社的整顿工作没有结束前,不得开展新的协作出版、代印代发项目。

  整顿工作结束后,出版社要写出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包括:整顿工作中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改进工作的措施。

  团中央要求各级团委负责同志,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协助党政部门整顿文化市场,查处反动的、黄色的出版物和音相制品;切实加强对自己所属出版、报刊、印刷、发行单位的领导,针对这次检查、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共青团的出版、报刊、印刷、发行事业,根本宗旨是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绝不允许出版发行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书刊、音相制品,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各出版、报刊、发行单位,要结合近几年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做好工作,继续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把共青团的文化、出版、新闻事业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坚强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