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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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经过审议,决定自《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滇池保护条例》,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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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重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做好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管工作,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同意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
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3月29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 [2012] 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商务部成立了由流通发展司、条法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6个司局组成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两个《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服务与管理
  建立对特许人的备案管理,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以加强对特许人的属地化管理。同时,要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健全备案制度,完善操作规则,规范备案程序,依法公开备案和撤销备案信息,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许人备案及年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人情况,掌握发展动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
  三、借助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促进特许企业品牌建设
  2012年,列入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20个城市,要将商业特许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其中,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备案的特许人,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通过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提升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支持,防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借助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加强对特许经营举报、投诉的甄别与处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要及时办理;属于民事纠纷或构成犯罪的,应正确引导举报人或投诉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举报、投诉不实的,要向投诉人告知调查结果。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业特许经营作为商务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特许经营人资质、备案、信息披露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和两个《办法》的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根据特许经营执法特点,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探索建立联合执法、互通信息和案件移送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商务综合执法、12312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特许经营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网站,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动员中介组织,通过组织座谈、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特许经营知识,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特许经营展会组织者,对特许经营参展商的资格严格把关,严禁未备案的企业参展招商,保证参展企业的合法性和推广活动的真实性。要通过商业信用教育、树立典型示范和建立失信黑名单等,逐步建立特许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评估体系,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在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送,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 李泽平 尹虹
  电 话:(010)85093775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88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