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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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


(2012年8月1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根据《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园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体育总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项事业经费,为单位和个人参加健身活动做好组织、指导和培训服务。

  各县(市)区应当建有二十个以上单项体育协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建立体育俱乐部或者健身站(点)。

  鼓励非法人体育协会转为法人体育协会;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采取公益性岗位方式,为社区配备体育管理员。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为所辖社区配备体育管理员。

第七条 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预留公共体育用地,规划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规划体育用地,建设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建成后,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体育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建民建并举的原则,建设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公园(广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建设适合冬季向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利用自然河流、湖泊开展冬季体育健身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健身设施。

  乡、镇应当建有灯光篮球场等综合体育场地和健身路径。

  社区、行政村应当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配备健身器材,完善健身设施功能。

  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参与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市 、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安装相应健身器材。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环境卫生以及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

第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责任人,保证器材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配备的体育设施条件,确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做好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社区体育管理员应当为本社区内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做好健身活动的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设立学生健身活动专场。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开放时间、开放场地、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如有变更,应当事先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后,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后,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属公益性的,开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热等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应当按照开放前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其他体育设施按照全民健身的要求向公众开放后,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属公益性的,所发生的水、电、热等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可以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各相关部门对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属公益性的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及其他体育设施,不得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新建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体育设施场地、项目发生变更或者维修改造时,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站、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至10月开展“全民健身百日行”系列活动。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百日行”期间组织各类活动,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和技能,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百日行”期间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间(前)示范开展广播体操等健身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组织开展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举办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冠名的群众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十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要求,组织在校学生开展足球、篮球、冬季长跑等阳光体育进校园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合理利用学生课外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培训基地和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定期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市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经营活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在校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

  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公民体质监测系统和数据库,为被测试者提供体质评定报告;县(市)区体质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公民的体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的单位、个人应当妥善保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并为被测试者的监测结果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自收到投诉、举报情况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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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90号




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理由问题的请示》(浙环函[2002]2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公众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项目产生的噪声、油烟、异味等扰民问题很敏感,反映也较强烈。这类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充分反映公众意见。同时,也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对项目选址是否达到环保要求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根据你局反映的情况,该夜总会直接噪声产生的环境影响,在采取各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达到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但是,对于夜总会间接产生的噪声影响,如果没有可靠的噪声防治措施,不能确保邻近居民楼噪声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公众又有意见,该夜总会的选址也是不合适的。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做好为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人才对口支援工作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制定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大力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开展人才对口支援工作。中央确定的对口支援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等省受灾地区,制定人才支持专项援助计划,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尽快形成人才对口支援的格局,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对口支援的总体部署。要真正做到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提前考虑人才需求,同步安排人才项目,全程提供人才服务。



灾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尽快提出近期人才需求,统筹规划长期人才发展。对口支援的19个省市要根据灾区需求,统筹安排好各类人才支援项目。积极组织教育、卫生、科技、农业、文化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口服务;分期分批选派专家到灾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帮助解决规划建设、生态修复、灾民安置、灾害评估、疫病防控、交通运输、抗震加固、市政工程、堰塞湖综合治理、次生灾害防治等亟待克服的工程和技术难题;采取多种方式为灾区培训一批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带领群众生产自救的能力;积极帮助灾区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场所、人事考试设施、技工学校等人才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途径,为灾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及时为灾区补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依据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做好灾区补充公务员的有关工作。对于担任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可以进行调任。调任的条件、对象、程序等,由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灾区各地市州确定。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为灾区单独组织考试。在招考中,可以对招考程序进行调整,考试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录用时,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予以政策倾斜。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公开招聘等有关规定,做好灾区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有关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商灾区各地市州,妥善做好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适当简化程序。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招聘计划可在招聘工作完成后报备。在人员符合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公开招聘可以不进行笔试,采用面试和考察的方式进行。对灾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采用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应聘者,可优先录用。



三、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支持



积极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灾区重大项目、重要专业技术课题需要,及时组织专家为灾区提供咨询指导、技术开发、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服务。3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组织高级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团,分赴四川、甘肃、陕西3省重灾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根据当年灾区需求确定。同时积极协助联系海外留学人员赴灾区开展为国服务活动。对涉及灾后重建的引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经费上重点保证。



在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级人事部门在专家选拔培养工作中,要加大对灾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高级专家选拔培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专家予以倾斜。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留学人员项目资助等方面,对灾区予以政策支持。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职称。因为抗震救灾影响职称考试和评审的,要从灾区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调整时间,并为考生提供良好服务,对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成绩有效期,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加大对灾区职称考试设备设施配置的支持,为地震受损考区重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加强灾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加强灾区公务员能力培训。落实公务员培训计划,为灾区举办人事局长培训班、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培训效果。面向灾区公务员,举办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农业产业开发等灾后重建专题讲座,为灾区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对灾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当地公务员能力建设工作的水平。



支持灾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继续教育规划,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大技术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为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举办三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3年内为灾区培训500名左右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项目中,增加灾区人员的名额,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发达地区加大对灾区继续教育的支持。指导和支持灾区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人才培养与使用结合、人才与项目资金相结合。



五、加强灾区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工作



做好灾区技能人才和技能支持工作。组织有关省份支持灾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师资培训、考评员培训工作中,适当增加灾区参加人员名额,并减免相关费用。组织全国各省技工院校募集教材、教具、实习实训设备设施,支持受灾技工院校重建。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情况,对受损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并为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灾区普通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全国相关行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为灾区企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攻关,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生产难题。



加强灾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灾后重建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时要优先考虑。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灾区需要,采取办班培训、输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为灾区培养卫生防疫、农技植保、水土保持、民用建筑、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实用人才。



六、加强灾区人才流动服务工作



畅通灾后恢复重建人才服务渠道。对口支援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协助灾区恢复开展人才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其重建服务场所、购置服务设备,协助做好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补充、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抽调相关人员到灾区短期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开展面向灾区的服务活动,收集和提供用人信息,设立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或网上招聘会,帮助灾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为各类志愿者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切实发挥“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将“三支一扶”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计划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在计划实施中,在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方面向灾区予以倾斜。在今年“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中,适当增加数量,调整结构,并结合灾区实际,重点向灾区选派一批急需专业的大学生。灾区各级人事部门要安排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与重建工作,对其开展培训后,在群众中普及灾后重建知识,协助实施重建工作。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聘用到事业单位,在报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为灾区提供人才支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对支持灾区人才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且安排骨干力量负责有关项目,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要采取特殊措施,特事特办,尽快为灾区人才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要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为灾后恢复重建和今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