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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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
  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予以备案。
  四、简化演出审批手续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演出审批、备案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其中涉及台湾地区演员的,依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港澳台发〔2005〕28号)的规定程序办理;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其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交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六、加强对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录制活动的管理
  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管理,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七、加强对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服务和监管
  非营业性演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的演出活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提高服务意识,为非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止个别演出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以公益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规避审批,逃税漏税,侵害观众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文艺汇演、调演、节庆演出或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应当持有关书面文件备查。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可以售票和做广告),应按有关外事规定审批,需要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审批单位同意后,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另行报批。
  八、严厉打击假唱、假演奏行为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监管,加大对假唱、假演奏的查处力度;要完善执法程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解决假唱、假演奏行为取证难的问题,做到查处有方,执法有据,处罚有力;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加大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震慑力;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将存在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员和有关责任方在媒体曝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抵制假唱、假演奏的氛围;要大力培养观众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挤压假唱、假演奏的生存空间。
  九、加强对演出行业组织的指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
  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要切实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坚决打破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建设现代演出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执法监督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演出市场日常服务和监管职责,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共同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十五)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各级国家机关(含部队)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及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同时填写主要演员;其他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全部登记。演出经纪机构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
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文化主管部门在“备注”栏中注销。
(十六)奖罚记录:由做出奖罚决定的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
(十七)工商注册机关: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八)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九)发证机关电话:填写发放演出证的文化主管部门电话。
(二十)持证单位电话:填写演出单位常用的业务电话。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同时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场所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住所:填写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
(七)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八)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九)核定人数: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座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十)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二)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三)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三、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备案机关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备案号:用备案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三)名称:是指经依法核准的字号名称。无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填写。
(四)经营者姓名:填写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填写。
(五)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六)资金数额:用大写数字填写。
(七)从业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八)经营范围: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等;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九)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十一)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十二)备案机关:加盖备案的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
(十三)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的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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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的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新股发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保证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发行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方案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至少于新股发行前十个工作日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应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股票发行可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采用上网定价方式,经批准也可以进行上网竞价发行的试点。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5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3、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或支票缴纳认股款。
三、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定发行价格发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认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固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的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得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网点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投资者申购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按投资者的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投资者申购量少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按投资者的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处置。
(3)当投资者的申购量超过该次股票发行量但申购户数小于发行量的千分之一时,由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帐户的中签数量。
(4)当投资者的申购量超过该次股票发行量但申购户数大于或等于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时,由交易主机按每一帐户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帐户。每一中签帐户认购1000股。
5、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冻结所有投资者定价认购的足额保证金,所冻结资金的利息归发行公司所有。
6、申购结束当天,证券交易所要对申报帐户和证券商清算帐户资金情况进行核查,确定有效申购帐户和数量,以及按户数或按股数进行配号,并将有效申购数据和配号记录传给各证券营业柜台。
7、申购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主承销商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有效申购数据,按上述发行认购原则确定股东名单及认购数量,并公布发行结果,未认购部分的款项随即解冻;认购部分款项及利息由证券交易所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手续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费用。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柜台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柜台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充分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的正常运转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要在承销及上市保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上网竞价发行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在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发行情况报告证监会,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民服务中心、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民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