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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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

国务院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制定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

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对于增强公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对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有关调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公民科学素质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劳动适龄人口科学素质不高;大多数公民对基本科学知识了解程度较低,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等方面更为欠缺,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和行为普遍存在,愚昧迷信在某些地区较为盛行。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低下,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之一。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社会工程,是政府引导实施、全民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人均接受正规教育年限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长期受应试教育影响,学生科学素质结构存在明显缺陷;社会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尚不全面和深入,公民缺少接受终身教育的机会。科普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科普设施、队伍、经费等资源不足;大众传媒科技传播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未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公民提升自身科学素质的主动性尚未充分调动。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动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尽快使全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实现到本世纪中叶我国成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长远目标。本《科学素质纲要》提出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任务与措施和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

二、方针和目标

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

今后15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方针是“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

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将《科学素质纲要》纳入有关规划计划,制定政策法规,加大公共投入,推动《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社会各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全民参与——公民是科学素质建设的参与主体和受益者,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参与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提升素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是《科学素质纲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促进和谐——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现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公平普惠,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目标:

到202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长足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公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1世纪初的水平。

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主要行动

根据指导方针和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实施以下主要行动: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宣传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有限、人均占有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国情,使未成年人从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使中小学生掌握必要和基本的科学知识与技能,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培养良好的科学态度、情感与价值观,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参与科普活动的机会,培养改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增强未成年人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初步认识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以及交流合作、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措施:

——通过实施新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推进新科学课程的全面实施。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注重课程的综合性与连贯性;开展学龄前科学启蒙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科学课程,逐步推进高中科学课程改革;深化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改革科学教育评价制度,定期监测科学教育质量。

——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水平和质量。结合农村实际,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的科学教育资源建设,发展针对农村校外未成年人的非正规教育,开展生活能力和生产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

——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普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加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的宣传教育。发挥未成年人在家庭和社区科普宣传中对成年人的独特影响作用。

——通过“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行动”、科技专家进校园(社区、科普基地)、中学生进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与未成年人开展面对面的科普活动。

——提高母亲的科学素质,重视家庭教育在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加大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技传播力度,用优秀、有益、生动的科普作品吸引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建立校外科技活动场所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教育资源,为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服务;加强现有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综合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专门的科普活动场所。发挥社区教育在未成年人校外教育中的作用。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面向农民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开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保护耕地、防灾减灾,倡导健康卫生、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促进在广大农村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科学生产和增效增收,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意识,提高获取科技知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并将推广实用技术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结合起来,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能力。

——提高农村妇女及西部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措施:

——逐步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适应需求的农村科学教育、宣传和培训体系。制定《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规划》和《中国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指导面向农民的各类科学教育活动。

——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结合实施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党员基层干部适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计划、绿色证书工程、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双学双比、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等,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通俗易懂的农业科技培训,多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使参加绿色证书培训达1000万人;重点培育100万个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2000万个农户。发挥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农业科教与网络联盟、有关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在农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下乡和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总结推广科技特派员、科技入户、科技110、科普之冬(春)、科普大集、专家大院、科技咨询服务站、科技大王下乡、科教兴村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探索科技人员与农民互动的科技咨询服务长效机制。

——开展农村科技、科普示范活动,建立和完善示范体系。深入开展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乡(镇)、村、户等建设活动,大力发展科技、科普示范基地,发挥好它们的示范作用。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科技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工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服务组织网络和人才队伍。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扶持1万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咨询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形成动员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的有效机制;培养农民技术员队伍,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传播能力。

——加强农村基层科普能力建设。依托农村中小学、村党员活动室、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文化站和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乡村科普活动场所。推动乡村科普橱窗、宣传栏等建设,开发和充实适应需求、富有特色的展示教育内容。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队建设,提高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基层的科普能力。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在广大城镇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倡导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健康生活等观念和知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求,以学习能力、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提高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的要求。

——围绕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措施:

——加强对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进行专门的规划、组织和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合理分工、加强合作。

——将劳动人口应具备的基本科学素质内容纳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课程内容和培训教材,将有关科学素质的要求纳入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各类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的内容。

——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民工培训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城镇职工在职培训达到2.5亿人次,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00万人,农民工培训2亿人。使新增劳动力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比例由目前的70%提高到90%。

——在企业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技能培训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着力加强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群众性技术创新和发明活动。充分发挥企业科协、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带薪学习制度,鼓励职工在职学习,形成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投资职业培训的机制。在职业培训中,加大有关科学知识的内容。

——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为劳动者提高科学素质提供更多机会和途径。

——以城镇社区为依托,通过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学校、科普画廊等机构和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建设学习型社区,发挥社区在提高劳动者科学素质方面的作用。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在面向领导干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突出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学习型机关,调动公务员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终身学习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措施:

——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教育规划和相关计划的重要内容。

——各级机关在创建学习型机关中,其学习培训制度应体现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要求。

——各级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将提高学员科学素质列入教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举办讲座、报告会等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相关的科普读物,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介绍现代科技知识及发展趋势,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

——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创办有关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栏目和节目。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及题库中,列入与科学素质要求有关的具体内容。

  四、基础工程

配合上述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以下基础工程:

(一)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任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胜任各类科学教育与培训的教师队伍。

——加强教材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形成适应不同对象需求、满足科学教育与培训要求的教材教法。

——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场所、基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设备,为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提供基础条件支持。

措施:

——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途径,开展中小学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科学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尤其重视县以下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的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实施科学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师范院校设置科学教育专业,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科学教育教师。

——建立科技界和教育界合作推动科学教育发展的有效机制。动员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科学教师培训。

——加强科学教育与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的作用,动员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参与科学教育与培训。发展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提高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科学教育研究,按照普及性、基础性、发展性的要求,促进科学课程的完善与发展,更新课程内容,提高中小学科学课程的教材质量,改进教学方法。以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促进学习方式的变革。

——加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各类培训中科学教育的教材建设。根据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特点和需求,以科学发展观、先进适用技术、职业技能、现代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编写教材。重视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编写和音像类教材的开发制作。

——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科学课程的需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图书室,充实实验仪器、教具、音像设备、计算机等教学器材,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增强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函授学校、广播电视学校等机构的科学教育和培训功能。

——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科学教育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科技馆等科普场馆、社区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构建不同职业、不同工种、布局合理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二)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任务:

——引导、鼓励和支持科普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繁荣科普创作。围绕宣传落实科学发展观,创作出一批紧扣时代发展脉搏、适应市场需求、公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并推向国际市场,改变目前科普作品“单向引进”的局面。

——集成国内外科普信息资源,建立全国科普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平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措施: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原创性科普作品的创作。以评奖、作品征集等方式,加大对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扶持、奖励力度,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科普作品创作;调动科技工作者科普创作的积极性,把科普作品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资源的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普创作、科技传播专业团体发挥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范,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开发。

——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普、科技、教育、传媒界的有效合作,引进国外优秀作品,借鉴国际先进创作理念和方法,促进我国科普创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集成国内外现有科普图书、期刊、挂图、音像制品、展教品、文艺作品以及图片、科普志愿者等各类科普信息,建成数字化科普信息资源库和共享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开展优秀科普作品的推介、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活动,扩大科普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针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简明生动的科普资料,以公众易于获得的方式送达基层。

——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共科普信息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

(三)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任务:

——加大各类媒体的科技传播力度。电视台、广播电台科技节目的播出时间,各类科普出版物的品种和发行量,综合性报纸科技专栏的数目和版面,科普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科技专栏等大幅度增加。

——打造科技传播媒体品牌。提高科技频道、专栏制作传播质量,培育一批读者量大、知名度高的综合性报纸科技专栏、专版和科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形成一批在业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科普出版机构。

——发挥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科技传播功能,培育、扶持若干对网民有较强吸引力的品牌科普网站和虚拟博物馆、科技馆。

措施:

——鼓励、支持“科技博览”、“科技之光”、“科普大篷车”等电视科技栏目进一步提高质量,使其成为有广泛影响的媒体精品。择优扶持若干有特色、覆盖率高的知名科普网站。

——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范,积极培育市场,推动科普文化产业发展。

——建立与市场、公众需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引进现代营销模式与先进编创技术,注重市场调研,提高播出和编辑出版质量。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普出版物发行渠道,加强网点建设,大力扶持科普出版物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

——提高各类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事件。

——研究开发网络科普的新技术和新形式。开辟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的网络科普新途径,开发一批内容健康、形式活泼的科普教育、游戏软件。

(四)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任务:

——拓展和完善现有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对现有科普设施进行机制改革和更新改造,充实内容、改进服务、激发活力,满足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需求。整合利用社会相关资源,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的资源优势,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

——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前提下,新建一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技类博物馆。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至少拥有1座大中型科技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至少拥有1座科技类博物馆,全国科技类博物馆的接待能力有显著增长。

——发展基层科普设施。在城乡社区建设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运用网络进行远程科普宣传教育的终端设备等设施;增强综合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有条件的市(地)和县(市、区)可建设科技馆等专门科普场馆;在一些市(州、盟和县)配备科普大篷车,以“流动科技馆”的形式为城乡社区、学校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提供科普服务。

措施:

——突出社会公益性,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制定科普设施的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认定办法和管理条例,规范科普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

——对科普教育功能薄弱的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完善基层科普设施的功能;引进和开发适应公众需求的活动项目,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吸引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社区科普设施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为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提供条件和机会。落实科普场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优惠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提供捐赠、资助;吸引境内外资本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专业科普场馆;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总数由目前的300余座增加至500座,省部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总数由目前的1000余座增加至2000座,定期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团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公众开放研发机构和生产车间。

——培育科普展览、展品市场,推动设计制作社会化;制定技术规范和设计制作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择优扶持一批设计制作机构,提高设计制作水平。

五、保障条件

(一)政策法规。

完善有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细则。

——制定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机构、个人独资或合作兴办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机构的政策。

——制定表彰和奖励政策。

(二)经费投入。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科学素质纲要》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从中央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落实各相关部门实施经费。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任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

——鼓励捐赠,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三)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化人才,发掘兼职人才,建立志愿者队伍,加强理论研究,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活动,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在职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高等院校和有关研究机构培养大批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专门人才;改革文博专业课程内容,为不同类型科普场馆培养适应性广泛的专业人才。

——建立有效机制和相应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在职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各界人士参加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和技术特长,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兼职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增强科技界的责任感,支持科技专家主动参与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促进科学前沿知识的传播。

——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理论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把握基本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实践提供指导。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负责领导《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成立《科学素质纲要》实施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科学素质纲要》的要求,将有关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将《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业绩考核。

——建立和完善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机制。《科学素质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监测评估。

——制定《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和成果,围绕公民生活和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科学素质内容,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并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和监测评估提供依据。

——建立公民科学素质状况和《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的监测指标体系,并纳入国家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委托有关监测评估机构对公民科学素质状况和《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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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既防止行政权滥用,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不相适应。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立法 扩大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第11、12条分别列举了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这一规定较之以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进不了诉讼渠道,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从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为了精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扩展受案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规范程序 确保救济公平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行政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目前这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程序方面,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建议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改革:第一,改变书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方式。第二,引入听证程序,使当事人对整个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建立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复议人员自行回避和相对人申请回避两种回避的情形。第四,规定律师代理和诉权告知制度。

  三、健全体制 保障救济独立

  行政救济机关的独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和救济的必要条件及重要保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各级法院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同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从行政诉讼救济上看,法院法官在实践中不独立,影响了独立裁判和公正执法。从行政复议救济上看,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也缺乏独立性。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主要有所属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种类型。

  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完善救济体制,保障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二,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独立地位。

  四、明确标准 加大补偿力度

  从行政复议救济上看,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3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可见,我国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与合理性审查。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看,行政诉讼中排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我国目前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审查,但在现行行政诉讼中则排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中都应确立行政合法与合理的全面审查标准,真正做到程序上合法,事实上客观公正。

  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国家赔偿及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我国不能仅仅停留在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层面上的研究,还应更深入地对来自政府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指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

  五、拓宽渠道 发挥救济功效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上,不利于行政救济功能的发挥,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直接的法律规定。

  从实证角度来看,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行政救济必须拓宽渠道。第一,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构成了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借鉴国外行政救济制度,设立行政裁判所。从性质和程序上看,行政裁判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裁判所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干预,裁判所审理案件基本适应司法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服,除非法律规定相应裁决为终局裁决,可以允许上诉。

  有权利必有救济。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复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矿和选矿的企业和个人,均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第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财政主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补偿费由省、地、县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分别征收:
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补偿费;
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其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地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地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其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地、县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的资格,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资格未获认定的,其征收补偿费的职能暂由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行。
第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之间对补偿费征收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七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零星分散的采矿权人的补偿费。受委托单位按照征收主管部门发放的代征证书规定,以征收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征收补偿费。
第八条 收购未纳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的义务人,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也可以从用矿企业、运输企业和经营企业中指定补偿费的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计征补偿费的矿产品(以下称应费矿产品)含下列三类:
一、各类不同形态的原矿石,如矿粉、矿砂、矿块;
二、各类选矿产品,即原矿石经手选、重选、磁选、浮选、倍烧、堆浸而得的精矿及附产品;
三、经必要包装的液态、气态矿产品,如矿泉水、天然气等。
第十条 补偿费按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计算方式为:应征补偿费额=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由应费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销售量相乘确定。用自采矿石加工成非应费产品销售的,其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可按该企业实际消耗的应费矿产品数量与该矿产品的当地平均市场价相乘确定。难以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取企业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的35% 作为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
补偿费费率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执行。
开采回采率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第十一条 国有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基础制定,由矿山企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非国有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核定开采回采率”,由矿区所在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由矿山企业在纳费申报时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外,征收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用以计征补偿费:
一、无证采矿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3;
二、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4;
三、能提交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而拒绝提交的,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核定开采回采率”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 1.5;
四、不能报送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的,指定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不得小于 1.2 。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规模小、边远、零星的非国有矿山,征收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核定其补偿费费额。
第十四条 补偿费一般按月或者按季度征收,也可以由征收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无论采用何种期限,上半年的补偿费必须在当年7月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补偿费必须在次年元月31日前缴清。
第十五条 纳费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有征收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纳费申报,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同时提交应费矿产品的矿种、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计算补偿费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纳费人按时到征收主管部门办理纳费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申报,其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经征收主管部门确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补偿费的,可不办理纳费申报。
第十六条 纳费人应按征收主管部门核准的金额缴纳补偿费。
第十七条 纳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纳补偿费费额可由征收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纳费人必须按照核定金额如期缴纳:
一、未按征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费申报所依据的资料残缺、难以查证,或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第十八条 征收的补偿费以及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没款,必须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或《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有银行账户的纳费人,按照征收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上核定的应纳金额(含滞纳金及罚没款),自行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交款单》,到当地中央金库办理手续,以银行划拨的方式缴纳补
偿费。
无银行账户的纳费人,按照征收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以现金形式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含滞纳金及罚没款),由征收主管部门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交款单》,到当地中央金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征收主管部门可以检查、取录纳费人计算补偿费所应使用的任何原始单据、票据、会计账目、记录及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二十条 纳费人在中止或终止生产应费矿产品之日起十日内,应结缴补偿费。
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的,自批准闭坑之日起停止计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申请免缴、减缴补偿费的,一律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山企业减交、免交补偿费的申请报告后,应在 15 天内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 30 日内,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获准免交补偿费的企业,每半年应向征收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补偿费的征管工作人员执行征收和检查公务,应出示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员证》。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主管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形式的补偿费、滞纳金、罚款等,必须使用地质矿产部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征收部门不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纳费人可以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征收主管部门必须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逐级上报,同时抄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县级征收主管部门于月度终了后 10日内将报表报送地级征收主管部门;地级征收主管部门于月度终了后 20 日内将汇总的报表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检查、取录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的各种票据和资料。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检查、取录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补偿费的各种票据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中央返回我省的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管理。其分配比例为:省财政10%,勘查基金 40%,省矿产资源保护及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经费 10%,县财政 40%(必须确保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人员正常开支和工作经费的需要 ) 。
以上各项基金和专项经费的储存、划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一律按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发布的(94)财预字第 50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依法征收补偿费成绩显著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纳费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主管部门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加收滞纳金、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在征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补偿费的;
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补偿费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征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征收补偿费的资格,并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多征、少征、不征补偿费;
二、不使用地质矿产部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征收补偿费;
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 征收补偿费的专用单据、报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颁发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取得征收补偿费的资格后,应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行政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收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各级政府颁布的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