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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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
  (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费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
  (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全服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库”,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和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机械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或安全生产施工标准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非经营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中,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中。
  第十八条 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和安全生产施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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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具体收支项目按本办法附件规定计算)。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确认。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向上述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确认。
一、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合同副本及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第七条 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后,应在30天内完成审核事宜,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格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确认证书分别由前款各级审核确认机关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确认证书及企业申请书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
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并定期编报出口实绩统计报表(计划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核确认机关,作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的合同,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等方面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如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本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一律照此实施。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证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的实施
办法,经审核, 企业的第 号《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确认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
特此声明
印章(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现送上经批准设立的 企业(投资方式)确认申请
书一式 份。该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的条件,转提请审查确认。
负责人: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 | |
| | 中文: |
| 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投 | 中方: |
| 资 |-----------------------------|
| 者 | 客商: |
|----|-----------------------------|
|企业投资| |注册| 中方: |合作| |
|总 额| |资本| 客方: |年限| |
|----|-----------------------------|
| 经营 | | 生产 | |
| 范围 | | 规模 | |
|----|---------|----|--------------|
|合同规定| |企业引进| |
|出口产品| |的主要工| |
|数量、金| |艺设备技| |
|额 | |术 | |
|----|-----------------------------|
| 申 | |
| 报 | |
| 文 | |
| 件 | |
------------------------------------

199 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
企业名称 外资计1表
投资方式(合资、合作、外资) 金额单位:万美元、人民币万元
-----------------------------------------
| | | 上年实绩 | 199 年 计划 |
| | |--------|--------------------|
| |计量| | | | | | |其中:出口|其中:出口|
| 内 容 |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香港 | 澳门 |
| |单位| | | | | | |-----------|
| | | | | | | |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
| | | | | | | | | | | | |
|一、生产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主要| | | | | | | | | | | |
| 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出口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许可| | | | | | | | | | | |
| 证商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 制表人: 电话: 发出日期: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报表
199 年第 季度
产值:万人民币
填表单位 收汇:万美元
--------------------------------
|产品名称|计量| 企业产品的产值 | 出 口 产 品 |
|(或企业| |----------|-----------|
| 名称)|单位| 数量 | 金额 | 数量|产值|出口收汇|
|----|--|----|-----|---|--|----|
|合 计| | | | | | |
|品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署: 制表人:
说明:1.本表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
按当年累计数填报,于季终七日内报原审核确认机
关。
2.企业产品的产值以人民币的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
产品的产值也按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收汇按离岸
价格折合万美元计算。
3.产品名称栏合计按报告期全额填列。商品可列主要
品名。
4.本表由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汇总后于季终10日内报
经贸部,一式两份。汇总时,产品名称栏改为企业名
称,按企业合计数分别列出汇总。年末将企业年报连
同汇总表一起上报。

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企业名称
---------------------------------
| | 金 额 | |
| | | |
| 收 支 项 目 | | 备注 |
| | (折万美元) | |
|---------------|--------|------|
|一、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合计 | | |
| 企业自行出口收汇 | | |
| 外贸代理出口收汇 | | |
|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 | | |
| 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 | | |
|二、当年营业外汇支出合计 | | |
| 进口生产料、件用汇 | | |
| 外方人员工资 | | |
| 外事经费 | | |
| 偿还生产流动资金本息 | | |
| 利润、股息 | | |
|三、当年收支差额 | | |
|四、上年末外汇结存 | | |
|五、期末外汇结存 | | |
| | | |
---------------------------------
说明:“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包括对外销售服务收入和本
企业产品替代进口的外汇收入,但不包括收购非本企业
产品出口收汇和调剂外汇等收入。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包括国外买单国内提货,以外汇计
价销售给各级外贸公司组织出口,以及以外汇计价售给
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
产品收汇。



1987年1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加快商标工作的改革步伐,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中华商标协会经过一年的筹备,已依法在民政部办理社团登记,并于1994年9月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华商标协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按照《中华商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选举程序,刘敏学同志任会长,白大华同志和四位企业领导任副会长。
中华商标协会的成立,是我国商标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件大事。本着改革的思路,中华商标协会以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并有志争创驰名商标的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不搞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分会模式。
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充分发挥中华商标协会作为政府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为此,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商标管理的同时,大力支持中华商标协会的工作,
以利其充分发挥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努力,提高企业商标工作水平,推动我国商标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