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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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5〕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聘任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投资企业发展10个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4〕396号)及“附件9”《关于聘任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有国内身份的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具有国外或境外身份的政府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顾问的推荐。推荐人选必须符合《实施意见》有关推荐条件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为推荐单位。拟推荐的人选,要事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并填报《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推荐表》一式二份,并按推荐人选各自身份,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即国内身份的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外或境外身份的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
  第四条 政府顾问的审核。根据推荐人选身份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召集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审批。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对推荐对象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第六条 政府顾问聘书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其他人员颁发。
  第七条 政府顾问职责:
  1、受市政府委托,对龙岩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产业发展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2、帮助宣传我市投资环境,或受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招商引资;
  3、受市政府委托,提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4、办理市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政府顾问待遇:
  1、每年给予通讯费补贴6000元人民币;
  2、政府顾问对龙岩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3、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赠阅有关刊物和资料;
  4、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
  5、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九条 政府顾问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协调有关事宜;
  2、政府顾问的意见、建议由推荐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根据政府顾问身份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外经贸局;
  3、政府顾问在本市活动需由市政府出面接待、安排事宜,由各推荐单位根据政府顾问身份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提出,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统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
  4、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政府顾问的联络、慰问、接待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政府顾问聘期及解聘:
  1、政府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期聘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2、 政府顾问在聘期内,出现不适宜任职情形的,根据市政府顾问身份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局提出解聘的建议,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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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改进卫生部直属高等医学院校等单位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改进卫生部直属高等医学院校等单位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1987年11月20日至21日,我们召开了卫生部直属高等医学院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同志参加的毕业生分配工作座谈会,邀请了国家教委的同志出席指导。会上印发传达了国家教委《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1988年全国毕业研
究生分配计划的意见》。在总结1987年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如何改进我部属单位1988年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工作的问题。
(一)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改进分配计划工作的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寒暑假两次分配和派遣的办法。培养单位按国家教委和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计划或比例指标的要求提出分配建议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的要求。部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以下分配比例指标拟订分配建议方案:
1.部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留本单位的比例,约占本单位毕业研究生数的50%左右,最高不超过60%,今后应逐年减少。
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等单位,近年才有研究生毕业,根据实际情况,留本单位的比例指标可高一些。
2.分配部属单位和中央各部委的比例约占本单位毕业研究生数的15-20%,分配地方的比例一般应占20-25%。
3.要积极动员毕业研究生到边远地区去工作,充实边远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和卫生单位所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员,可不受上述计划比例指标的限制。
(二)
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工作程序
1.每年9月底以前,部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向卫生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毕业研究生专业、人数。
2.每年10月底以前,部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向卫生部报送寒假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建议。
3.每年1月卫生部下达当年寒假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同时报国家教委备案。由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研究生分配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4.每年1月前,部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情况提出本年度暑假毕业研究生初步分配计划建议。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培养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供需信息,落实分配计划。
卫生部适时安排“供需见面”活动。
5.每年4月,部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向卫生部报送暑假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建议。
6.每年6月底卫生部下达当年暑期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同时报国家教委备案,由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研究生分配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7.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总结。
8.研究生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分配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工负责,切实抓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分配工作。
在派遣过程中,如发现专业不对口或个别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时,由培养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研究生分配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计划于每年12月报卫生部备案。



1987年12月30日

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属文化系统的,由市文化局主管;属广播电视及其他系统的,由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业务分工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音像市场,是指销售、出租和播放过程中的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图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等)。
第四条 录像出版物的销售业务只准许广播电视、文化系统和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经营。录音带(含唱片)的销售业务允许个体户经营。
第五条 录像带的出租业务只准许广播电视和文化系统设点经营。向录像放映点出租节目录像带的业务,只能由县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经营。广播电视、文化系统开设向家庭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出租点,不得向录像放映点出租节目录像带。租价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
按具体情况核定。
第六条 开设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点,须经县以上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属文化系统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属广播电视和其他系统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销售、出租点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
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方可开业。
第七条 音像制品销售、出租点,要按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只能销售或出租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带,不得销售或出租从其他渠道非法进口、制作、翻录、复制的音、像带。
第八条 录像放映点只限于在乡镇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所辖的文化娱乐单位(场所)开设和经营。经批准开设的录像放映点,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禁止私人经营录像放映业务。
第九条 开设录像放映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地,其建筑物必须是砖木或混合结构;
2.有符合要求的放映设施与设备;
3.放映厅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厅内空气流畅,通道间隔合理,座椅整齐统一,并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4.有专取负责人,有熟悉放映业务的技术操作人员和治安管理人员。
第十条 市区(香洲、吉大、拱北)录像放映点的布局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斗门县和香洲区乡镇录像放映点的布局,由县、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凡符合上述开设条件的,经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场地审查合格后,按所属系统分别由市、县(区)文化局
、广播电视局审批,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放映业务。
万山、三灶管理区和平沙农场建立由宣传、文化、广播、公安、工商部门共同组成的社会文化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录像放映点进行统一布局,按系统分别报市文化局和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
经批准的录像放映点应每月按收入额的百分之二向发证部门缴交管理费。
第十一条 录像放映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岗位责任制,挂牌亮证经营;
2.只准放映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的节目,并只能到由文化和广播电视部门指定的出租点租带,不得放映从其他渠道进口和录制的录像带;
3.严禁放映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录像节目;
4.放映宣传不得以淫秽、色情的海报及在场外架设高音喇叭招徕顾客;
5.实行定点放映,不得以流动形式跨乡镇放映;
6.放映收费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电影票价;
7.每月要向管理部门填报放映目录登记表,每半年要书面报告一次放映和管理情况,年终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发证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办理换证手续;
8.按规定向发证单位缴交管理费。
第十二条 激光视盘、唱盘(含OK带)的播放管理办法,参照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出租音像制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有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并予以取缔。
2.对无《录像放映许可证》而开设录像放映点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或文化部门没收其放映设备和全部非法收入,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3.对销售违章翻录的音像制品者,除没收其全部音像制品和非法收入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进货价的三至五倍给予罚款;对出租、播放非国家出版单位出版和非国家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者,除追究有关人员及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给予停业整顿,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4.对销售、出租、播放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色情、淫秽和其他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者,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录像放映点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违反录像放映规定者,除追究当事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由其所属的广播电视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放映许可证、没收一切播放设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我市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监督。音像制品销售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放映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由文化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发现问题
,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全市现有的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播放点,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到所属的广播电视、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审核。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和向广播电视、文化部门领取新的放映许可证。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任何单位,一律不得销售、出租音像制品和从事播放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珠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z122504



198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