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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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围绕“三年再翻一番”目标,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2、先进工业园区
3、突出贡献工业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对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总分前三名者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3、计分方法:
(1)基本分:总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25分、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占15分、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占10分。前三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后两项指标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负增长不计分。
(2)附加分:①工业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1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3分。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一个项目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一个项目加1分。
(二)对先进工业园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县级工业园区。
2、考核指标: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总分前三名者获先进工业园区奖。
3、计分方法:总分100分。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8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5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2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
(三)对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考核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2、考核条件:企业必须做到“四不”,即: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当年盈利,上一年度上交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0%或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
三、考核依据和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资料,经与市统计、财政、税务、民营企业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呈市政府审定。
3、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考核指标以统计报表及财政汇总数为准;先进工业园区和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考核以统计、民企、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
(一)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先进工业园区:第一名奖5万元,第二名奖3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授予法人代表“宜春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工业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同时被评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五十强”民营企业的,两边均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但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
本考核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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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依法征收的基金。

针对特定资源性产品征收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专门用于特定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调节,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根据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县(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市30%、县(区)70%的比例分别解缴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环节及影响程度,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调控价格用途。

第九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制度,储备金总额为当年征收总额的20%。

第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由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期限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进行使用前评估、使用期间跟踪监督、使用后结算审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履行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价格调节基金的一定比例拨付,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正常支出可从当年征收入库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代征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审批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已经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1984年4月29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纪要》对新形势下如何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各地要结合团中央“五四”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发扬创新求实精神,把“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教育活动切实组织、开展好。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至三十日,团中央宣传部召集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湖北、陕西、江西等八个省、市团委以及一些基层团委的有关同志,在天津和北京召开了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着重研究和探讨了如何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教育活动的问题。与会同志现场参观了天津、北京两地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初步成果,观看了部分地区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录像,回顾和总结了前一段各地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交流了经验,并邀请教育部政教司负责同志介绍了南斯拉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情况,著名雕塑家钱绍武教授谈了在建碑中怎样使革命性与艺术性达到完美统一的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参加这次会议,学到了经验,开阔了思路,会议对于全团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继续深入,将会起到推动作用。

 



  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在前几年开展的以学习中国近代史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陆续开展了以“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为基本内容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由于这一活动形式新颖生动,受到了青少年的欢迎,所以在今年的文明礼貌月中,得到许多团组织的重视和提倡,成为文明礼貌月活动中一项新的有影响的思想教育活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武汉等地在建碑和辟建传统教育基地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其它地区的活动也有了可喜的进展。三月底,团中央发出文件,对这一活动加以肯定,并要求全团普遍推广。

  “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的初步兴起,是前一段时间普遍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延伸与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重要途径的革命传统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了深化。

  革命传统是我们党和人民长期以来伟大革命斗争实践的产物,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民族美德、民族精神和一切优良传统的升华与结晶,是无数爱国志士、革命先烈在艰苦卓绝的奋斗中用鲜血与生命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使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继承这些优良传统,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使之担负起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引导青少年了解昨天、珍惜今天、建设明天,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为祖国四化前途而献身的精神作为这次传统教育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在全团范围内把这一活动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时代背景、社会条件以及作为主要教育对象的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与五、六十年代相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需要在总结、借鉴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探讨和摸索在新形势下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有效途径,努力使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和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在老题目中做出新的文章。

  会议认为,目前开展的“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这样一种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正是在这一方面力图做出新文章的有益尝试。在指导思想上,它不是把革命传统教育仅仅理解为过去与今天的环境、生活的简单对照和机械对比,使人们从对比中获得对现实的满足,而是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把激励青年变革现实、锐意进取、开拓未来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与归宿。在方式方法上,它汲取了近年来共青团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教育同实践相结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等成功经验,尊重并调动了当代青少年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务实求新的首创精神,以及渴望为社会做贡献和受到社会信赖的生理特点,从而找到了使革命传统教育不限于坐而论道的方式,而是直接诉诸于广大青少年自觉的社会实践的有效途径。在教育的范围和题材上,它着眼于社会以历史和现实为广阔背景。我国人民革命斗争史、党史、青年运动史以及建国以来各行各业和各条战线的创业建设史的史实、史料、史迹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以及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磨炼的老干部、老工人、老知识分子等的宝贵经验;革命历史纪念地、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业已修建的各种纪念设施以及重大建设成就等,都是其生动的教育素材。

  总之,“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确实显示了旺盛的生机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既为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舞台,又为青少年教育辟建了基地;既使当今青少年一代受到教育,也使后人得到裨益;既激发了青少年对英烈的敬慕之情;又沟通了新老之间的深切情谊。这一活动使我们对新时期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认识大大深化了一步,为在实践中推进革命传统教育工作开拓了新的广阔天地。

 



  会议在分析前一段各地团组织开展“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情况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如何在下一阶段使整个活动有新的较大突破的问题。

  会议认为,在下一阶段的活动中,应当认真总结前一段活动的经验,以形式多样的建碑活动作为带动全局的突破口,紧紧抓住寻、建、学等几个关键环节,使各地的“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能够有新的突破与发展。为此,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把查寻革命史迹作为整个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好。查寻是建碑的准备。只有通过严细周密的查寻工作,才能为建碑工作提供完整的史料、史实,保证建碑的严肃性与准确性。同时,建碑前发动广大青少年进行查寻活动,是最为直接的、潜移墨化的思想教育过程。广大青少年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革命事件或革命人物的来龙去脉与生平业绩,增长历史知识,加深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的认识,培养崇敬仰慕之情,这就为以后通过义务劳动或集资兴建有关的纪念性设施,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和感情的基础。

  二、选择重点、建碑示范。团组织开展建碑工作,要着眼于在社会上的倡导作用和示范作用。因此,除了在基层单位利用好各种乡土教材,建立各种小型纪念性标记之外,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团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历史遗址或著名人物等中间选择一、两个最突出的作为重点,集中力量修建教育意义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建筑物。参加座谈会的单位表示,明年“五四”前,每个市和省会城市都力争建起一个有影响的、高质量的碑塑。

  三、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无论建何种形式的纪念性建筑物,如碑、塔、亭、牌、塑像、浮雕,等等,在突出其思想性和教育性的同时,都应十分讲究艺术性和审美价值,做到准、精、美。尤其是大型碑的建立,不仅应当成为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纪念物,而且应当是有较高艺术价值的艺术品。既要有民族风格,又要吸取当代国外城市雕塑的艺术精华,力求造型生动美观,落成后为城市添一景。建碑中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凡属表现重大历史题材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碑塑,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建碑所需财力物力,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也可以广开门路,争取社会各方面的赞助。发动青少年捐款或义务劳动筹集资金,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注意不要给青少年造成过重负担。

  四、建碑过程中要始终突出思想教育。不要为建碑而建碑,要充分利用集资、设计、奠基、落成等建碑活动的关键性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建立集资光荣册,开展设计方案、碑文征集活动,发动青少年为建碑义务劳动,组织奠基和落成揭幕仪式,等等。无碑可建的,可以搞寻史造册等活动。已经建碑的,要搞好环境美化、维修保护,并使活动逐步制度化,使之成为传统教育的基地。

  会议还指出,在下一阶段“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中,基层团组织一定要防止滥建、乱建、一哄而起的倾向。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发扬求实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新的活动形式,并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和教育规律,及时推广好典型。会议还强调特别要处理好建碑活动和传统教育中其它活动的关系,并把传统教育和整党文件学习等其它教育活动一致起来,使革命传统教育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