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9:49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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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联 系 人:协调管理司 赵梅生 季节 王志超

  电 话:62083631 62086566 62083091

  传 真:62083091

  电子邮件:zhifa@sipo.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 编:100088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根据形势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全面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把握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工作原则

  要结合各地实际,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中切实把握和贯彻“敢于创新,加强协作;积极保护,加大力度”的工作原则。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行使职能,敢于创新,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性。要运用政府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等有关协调机制,在当地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计划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中有效发挥作用;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假冒行为,积极协调解决。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交流执法信息,相互借鉴经验,共同开展执法培训,不断推进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交流。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就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提供意见的,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积极支持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对于公安部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行动,要根据职责积极予以配合;同时,要主动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抓紧建立健全联络工作机制,保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要将涉嫌犯罪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公安等部门移交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要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与沟通,以尽早化解疑惑,增强互信,促进合作,争取双赢和共赢。

  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发生规律,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成效。对故意侵权,特别是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对诈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对弄虚作假故意欺骗国家有关部门、恶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加大打击力度,探索加重其违法责任的方式、方法。对侵权纠纷,要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加快调处,争取快速解决。对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法律保护期短,产品市场周期更短,必须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以更快的速度解决这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优势产业与关键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要将保护的关口前移,指导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尽早采取措施,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要根据这类知识产权在国外市场上受侵犯、受保护的状况,协调各方,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取得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管其来自本地、外地,本国、外国,都必须依法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快完善工作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支持在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相应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争取建立资金,开展知识产权援助工作。

  要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责任机制。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局执法工作责任人。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调处请求不得拒绝,并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执法档案的完整性。要确保及时完成上级知识产权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评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先进省份和城市、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将执法先进个人情况列入档案,作为晋级、升职的依据之一。

  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局系统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具有执法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为执法协作的责任人,共同确保本区域及全国知识产权局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的正常运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提供当事人信息、统一采取执法手段等环节,要相互支持协作,不得无故延误。对需要共同查处的案件及时逐级上报;对具有重大影响、地方之间难以协作完成的案件,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执法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影响大或涉及地区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督导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跨省协作的案件,在办理之初及办结后,要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保护信息公开交流机制。各省区市及执法任务较重城市的知识产权局要按年度公开本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按月及时准确报送专利执法统计数据和执法数据库案件材料。

  要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援助机制、责任机制、协作机制、考评奖励机制和信息公开交流机制,推进各项能力与制度建设。

  四、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

  当前,各级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执法机构建设滞后,要加快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没有建立执法处室的省级局及执法任务较重城市的知识产权局,要争取尽快设立;同时,各级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立与职能和需要相适应的执法队或稽查队。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争取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支持和投入力度。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地级市以上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应至少配备一辆执法专用车。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快配备用于取证、证据保存、档案管理的设备,确保纠纷调处的专用场所。

  为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统一设计用于服装、执法车及纠纷调处场所的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建立查询专利法律状态的快速通道,解决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过程中无法快速获取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问题,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举办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论坛,研讨知识产权执法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彰显我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努力与成效,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继续按年度组织典型纠纷案例研讨与汇编。推选工作勤勉、认真负责、肯钻研的知识产权执法骨干参加各类执法培训、研修与考察活动。

  为掌握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人员信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于本意见印发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地区各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责任人、执法人员信息,今后应按年度报送执法责任人、执法人员信息更新变化情况。

  要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成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推动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提高。

  要共同推进加强专利执法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要完善细化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研究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应尽快推进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五、有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和督导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按年度组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全国各知识产权局要统一开展 “4·26—5·26”知识产权执法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制定具体方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选择重点地区,以食品、医药、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流通、进出口等环节为突破口,加大集中检查、公开办案的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行动。要稳扎稳打,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并营造声势,震慑违法分子,增强广大消费者、权利人、研发人员和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要继续做好大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诈骗专利权人行动的工作力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在积极做好各项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特点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选择在当地举行重要活动等时机,组织有本地特色的专项执法行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督导活动,督导日常执法和专项行动工作及各项执法工作机制、执法能力与制度建立建设工作,并将督导情况总结上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和处理。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地区实施办法,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提出问题和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必要工作措施,推进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问题和建议,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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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百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加上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21.2万人,合计达到720万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联系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帮扶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服务措施,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重点要进一步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开业指导、注册登记、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生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参与、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出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五、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难度。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相关费用,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成本。继续严格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免收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费,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本。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行政指导,规范高校毕业生市场经营行为。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坚持以教育、引导、规范为主,重在帮扶高校毕业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

  八、严厉打击扰乱高校毕业生就业秩序的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会同公安、教育部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诱骗高校学生参与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积极参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及各种侵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稳定现有用工岗位,努力挖掘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动员引导一批个体私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创业辅导和招聘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兴就业。

   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合力。要加强与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解决创业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完善促进高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推动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工商总局

   2013年6月13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2〕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便民方舟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务服务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和综合服务载体,包括入驻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保险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交易中心等。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进驻便民方舟的部门(单位)窗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政务服务体制实行统筹管理、协调运转、高效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考核,统筹组织协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部门窗口及分中心的月度、年度考核和重大项目联合勘察、联合审图、联审会办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督查与考核;负责对社会保险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日常督查考核。对未进驻便民方舟的分中心,名称统一为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电子监察,统一监督考核。

第六条 各部门行政服务处按要求进驻中心,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业务接受所在部门的领导。

第七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身份性质不变;在中心工作期间,所在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负责产权交易、国土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授权,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驻场机构;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业务和日常管理接受派驻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双重管理。

第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招标,可经招标人书面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厂房、企业自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由招标人申请,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第十一条 加快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各方主体逐步实现同一个电子化平台上运行。加快实现全市诚信数据库、评标专家库、电子交易工具和业务流程标准的统一,并与建筑市场诚信管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党团组织,负责组织开展党团活动和各类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实行办理事项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办公电话公开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统一收费制、重大项目代办制、并联审批制、过错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对明确进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中心以外另行受理和办理;对办理事项需要现场勘察、验收的由各部门行政服务处牵头负责;对多头受理和办理有关事项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事项需要联合勘察、联合会办、联合验收的,一般项目由主办部门或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进行;重大项目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市本级部门受理、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并及时与服务对象保持联系,做好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事项办理过程中无特殊要求的,一律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业章的,从其规定)。审批专用章由部门行政服务处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参加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提前5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征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表现按年度作出鉴定,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相关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对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推荐使用。

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向所属部门提出调整或退回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统一着装制度。工作时间内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均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服务质量效率评议制度。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一部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前来办事人员、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可以通过窗口评议器,对窗口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实时评价,服务质量效率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或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举报和投诉。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举报和投诉的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口人员工资、福利、目标考核奖以及窗口电话费、耗材等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月度、年度考核评比出的“红旗窗口”、“十佳窗口”、“先进个人”,由派出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心公用设施和办公桌椅、电脑等,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购置(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采购),经费由市财政和相关单位统筹负责;窗口人员着装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采购,审批服务窗口人员的着装经费由财政(70%)和个人(30%)分担,便民服务窗口人员的着装经费由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便民方舟运行经费实行分户支付。其中,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在的二号楼运行经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弥补;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的一号楼裙楼运行费用由上述单位分担;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交易中心所在的三号楼裙楼运行费用,由其按使用面积分担。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制度。市物价局窗口负责进驻便民方舟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审核,进驻便民方舟的金融机构负责统一收费,并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结转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