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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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开发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全市建设用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并建立健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执行、监督的法定程序。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要法定化,修改和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四、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发展计划局局长为成员。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行使土地管理的决策职能,涉及到重大项目用地、地价的优惠、用地功能调整等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的审批出让程序要体现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分局办理出让手续,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园区出让工业用地的地价收入,按《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标准的7%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新增建设用地需要上缴中央及省的费用由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须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斗门区、金湾区、临港工业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区域内所出让的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地价收入,须按成交价的15%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

(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划拨手续。

(四)原为工业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五)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低于现行标准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覆盖全市的基准地价体系,并对基准地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或每一年更新一次。

七、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提升土地价值,提高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能力。

八、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在每年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地价收支的管理

地价收入作为市政府土地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征购补偿、土地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编制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区、经济功能区(含工业园区)地价收入留成部分也应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并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加强规划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和修订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规划成果和国土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外公开,方便公众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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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最高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1990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协定范围内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最高科学技术理事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定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七日在安曼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齐亚德·法依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