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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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1983年12月12日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共青团的关怀和希望。为了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在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团的战斗力。

(一)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我国青年从来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发挥了某种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党的事业离不开青年的觉悟和奋斗,青年只有投身于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施展聪明才智,才能赢得美好前途。这是历史的结论。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任务,更加需要我国青年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韧不拔,为之奋斗。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青年去开拓、去献身;我们的事业还要不断发展、前进,需要青年去改革、去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青年追求真理、立志改革、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精神空前高涨,朝气蓬勃地战斗在四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充分说明他们有志气有能力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共青团组织的责任,就是要团结、教育、引导青年,充分发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带领青年献身于党的伟大事业。

  近几年来,共青团跟随党在伟大的历史转变中前进,工作在恢复中发展,组织状况不断改善,团员觉悟明显提高,共青团日益成为四化建设中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但是,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还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比较薄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团的组织生活还不健全,活动不够丰富多彩,一些地方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团员政治觉悟不高,模范作用还不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团组织战斗力的提高。

  全团同志应该明确认识,目前正在开展的整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夺取新的伟大胜利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将对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共青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不要求整团,但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要适应整党形势,使全团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教育,努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高度的觉悟、坚强的组织、严格的纪律、丰富的活动去影响和带领青年,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重任。

(二)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广大团员和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的战斗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全国各族青年的坚强核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提高团员觉悟,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团的纪律,开展独立活动作为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团员觉悟。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我们伟大的党,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的革命理想,做合格的共青团员。

  共青团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这是构成团的战斗力的基本因素,是团的先进性的主要标志。这次学习一定要把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作为中心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工作。

  教育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光荣历史、优良传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与实践,增强对党的热爱,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坚信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革命和建设才能取得彻底胜利;学习党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缺点的伟大气魄,自觉地维护党的领导,坚决同损害党的言行作斗争。

  教育团员明确奋斗目标。共产主义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团的奋斗目标。通过整党文件的学习,要使每个团员认清光明前途,建立科学信念,树立远大理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用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行动,自觉地摒弃那种为个人“自我奋斗”、“自我选择”的人生哲学和“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观念。

  教育团员自觉抵制精神污染。要通过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分析精神污染在青年中的表现和危害,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抵制和监督,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展反对精神污染的斗争,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这就要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掌握辨别是非的理论武器;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业余文化阵地;要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激励青年奋发向上。反对精神污染要注意政策界限,把正常的学术研究同散布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把对经济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探讨同传播精神污染区别开来;把青年对美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共青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剥削阶级的人生哲学,坚决同制造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斗争。理论、宣传、教育、出版、文艺等战线的共青团员,要旗帜鲜明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共产主义思想,宣传革命传统和党的优良作风,宣传人民和青年中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为青少年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每个共青团员都要发挥模范作用,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科学技术,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带头遵守法纪,带头开创新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青年的榜样。大、中学校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关系到四化的成败和祖国的前途。每一个学生团员都应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为祖国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材。

  二、健全组织生活。要通过学习,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改变松散瘫痪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活跃团的工作。

  健全的组织是共青团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发挥团的战斗力的前提。当前,一些地方团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甚至放任自流。一些团的组织不能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领导不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认真抓好团的组织建设。要在整顿好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同时,继续抓好其他战线特别是街道、集体单位基层团组织的整顿,改变松散瘫痪的状况;要建立健全团内的各项制度,使组织生活坚持经常,生动活泼;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使团员成为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加强对团员的管理,使每一个团员都能在团的组织中受到系统的教育,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加强团的纪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帮助团员增强团纪法纪观念,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又要活跃团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团员的首创精神,使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严格的纪律是共青团组织的特点之一。要通过学习文件,使团员正确理解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懂得加强组织纪律的必要性,严格遵守团章的各项规定。要教育团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在转变社会风气中发挥模范作用。

  在加强团的纪律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发扬奋发进取的精神,敢想敢干,创造最佳成绩;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各个领域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敢于破除陈规陋习,做改革的促进派;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反对不正之风中发扬敢于斗争的精神,大胆揭露坏人坏事,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点和长处,努力在全团造成一个生动活泼、朝气蓬勃的局面。

  四、开展独立活动。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促进团的组织更加坚强,团的工作更有生气,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也是青年为四化作贡献的突击队。这两方面的作用,只有通过经常组织多种多样的有意义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团不搞活动就失去了生命力。我们要以勇于创新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深入实际,把握全局,精心筹划和组织团的独立活动。要围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发挥青年突击作用的活动;要根据有利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公益性活动;要针对青年的思想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按照青年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开展各项活动都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力求做到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

(三)步骤与方法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必须认真规划,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就全团来说,学习教育活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开始,到一九八五年底基本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一个基层单位,则要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用几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做好准备工作:分析本单位团员的思想状况和团的工作状况,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组织团员学习整党决定,提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准备学习材料,培训学习辅导员。凡是领导班子不健全,无力领导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团组织,都要首先健全领导班子,充实领导力量。

  抓好学习教育:阅读和宣讲学习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团员回顾个个入团以来的成长过程。

  巩固教育成果: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建立和健全团的生活和各项组织制度;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发展先进青年入团。

  学习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地进行。除了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文件外,还可以通过上团课、听报告、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讨论、参观访问、读书讲演、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以及观看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等,使团员从中受到启发和教益。团中央将编印《团员学习文件汇编》,作为统一的学习材料,各地团组织也可编印和选择一些适合不同情况团员阅读的辅助材料。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自觉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团员的积极性,并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青年人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对此,我们不仅要告诉他们“不应做什么”,而且要引导他们懂得“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态度,热情地帮助那些犯有错误的团员解开思想疙瘩,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不搞人人检查,人人过关,不搞集中的组织处理。

(四)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要求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切实搞好本机关的整党工作,在整党期间,对机关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整顿,真正解决机关党组织在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决清除团干部中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特别是“三种人”,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好领导班子。要搞好机关的革命化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整党,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建设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领导核心,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党交给的任务。

  每一个党员团干部都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整党,认真学习整党文件,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解剖自己,在整党中接受教育和考验。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能上能下,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要带头抵制精神污染,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战士;要发扬拼搏精神,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团的工作。只要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团干部能够在整党中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表率作用,搞好这次全团的学习教育活动就有了坚实可靠的保证。

(五)加强领导 保证质量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为实现团十一大提出的任务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团组织一定要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团委要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汇报,提出建议,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加强具体指导。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自抓点,指导全局。对于工作基础较差,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团组织应给予帮助。

  为了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团中央成立办事机构,负责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对学习教育的效果要进行检查,检查的要求是:绝大多数的团员是否参加了学习,并受到教育;团员的组织纪律性和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增强;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发挥;不合格的团员有没有明显转变;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团的各项活动是否进一步活跃。

  学习教育活动要促进创先进团支部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生活制度化,独立活动多样化,活动阵地普及化。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同志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觉悟,振奋革命精神,为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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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1987年9月5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7年5月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189号

2001-03-08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规定,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