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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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3号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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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教育系统、体育系统和各居民区的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引导非公共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履行登记手续后,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方可将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居民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天开放。

各类学校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确保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采取分期、分批对外开放。其他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

各类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中的操场、球场、田径场、室外健身器材等应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馆等室内体育健身设施实行适度有偿对外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向所在区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各管理单位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体育场地设施的器材添置、保养维护和管理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每年所需资金,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列入市或区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第十条 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在适当场所予以公示:

(一)场馆管理规定;

(二)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

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应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材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须知,指定专人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的安全性能定期检查,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必须办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所需资金按管辖权限分别列入市或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尽可能方便群众就近开展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单项协会,应当积极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管理和健身指导工作,组织锻炼者有序使用体育场地(馆)进行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违规收取费用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收入,或者不正确履行维护义务,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使其具备开放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对于具备开放条件但拒绝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你省《关于恳请协调首钢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请
示》(陕政字〔2001〕85号)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财政部研究办理。为此,
我们与首钢总公司、十冶进行了座谈。经与财政部研究认为,几年来,你省在十
冶的“两个确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企业很大的支持。目前造成十冶产生
各项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管理体制不顺,相关事务的责任主体不清。
现就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你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61
号)精神,对十冶历史拖欠的离休人员医药费一次性予以补发。为防止发生新的拖
欠,你省要尽快建立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通过将十冶离休人员纳入所在地
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保证其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二、关于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问题。首钢总公司要督促并帮助十冶制
定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用。十冶所在地的劳动
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若企业困难,可通过先建立
统筹基金、后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防止发生新的拖
欠。

三、关于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这属于企业和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
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工资,防止产生新
的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
工资水平,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在经济效益下降时,应适当降低工资水平。首钢
总公司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四、关于解决待岗人员生活问题。十冶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将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十冶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01年底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首钢
总公司要督促十冶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并
逐步落实。

六、关于拖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
〔1999〕62号)精神,在中央财政1999年一次性补发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后,对
各地漏报、少报的基本养老金拖欠额, 由各地负责解决。对十冶反映的拖欠基
本养老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补发。今
后,你省要确保十冶退休人员当期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
欠。

七、关于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问题。十冶已自筹资金予以补发。

有关十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问题要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你省要将其纳
入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十冶所在地落实“两个确保”有困难的, 由你省政府
按有关政策帮助解决。请你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十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十冶的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
报告。


二○○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