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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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通字[1990]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O年二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本市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呼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的管理
(一)在城市流浪乞讨的;
(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有家可归、因监护人或家长放任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盲、聋、哑、痴、呆、傻等公民;
(四)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劳改劳教释放后无家可归的;
(五)长期在城市流浪,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劳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收容遣送的原则及职责
市收容遣送站在对流浪、乞讨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中,要坚持“及时收容,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搞好管理工作。市社会福利院、精神康复医院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和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管理工作,是综合治理的一贡特殊任务,公安、司法、教育、财政、铁路、交通、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要大力协助,密切配合,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三、收容、遣送的管理
(一)对流落本市街头的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要坚决收容。被收容人员在查明原因后,收容站应及时组织遣送,留站待遣人员可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二)对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遗弃街头造成流浪、乞讨,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民政部门或街道福利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收养,杜绝他们流浪乞讨。
(四)对有学不上,有家不归,专以流浪、乞讨为生的青少年,应由教育或公安部门收留在工读学校教育管理。
(五)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收容站收容后应及时送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收养,待病情稳定,查明家庭或单位住址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期间一切费用,应由家属或单位支付。对确系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应留院收养或治疗。
(六)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轻微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人,收容站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责令具结悔过。对此类人员,收容站应建立档案,有劳动能力的送“四边”场所劳动教育,时间应根据表现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没有劳动能力的,及时遣送回原籍,办好交接手续,建议当地政府加强管理教育。
(七)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者,不属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对象,应由公安部门责责管理和遣送,民政部门提供管理场所并积极协助。对已经接待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上访人员,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对那些进入收容遣送站后用绝食、自杀来威胁或有其他不法举动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八)刑满释放,无家可归的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准予办理重新落户手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救济。
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一)民政部门职责:
1.做好管理过程中上下、内外的协调工作;
2.做好市收容遣送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3.协助各级党政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按地域管辖协民助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大型节日前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集中收容工作;
3.执行对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看管能力不管,以致造成损害的经济处罚;
4.接收长期流浪、乞讨,有轻微违法能行为的青少年到工读学校学习和接受教育。
(三)铁路、交通部门职责:
1.对已流入本市的外地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收容站在遣送返籍时要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
2.对无票乘车,又无其它身份证明的外流人员,铁路交通部门应把好上车、出站关,若发现此类人员,应及时通知收容站予以收容遣送。
(四)各级信访接待部门职责:
1.认真解答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根据情况,归口处理;
2.严格履行信访接待手续,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以免使这些人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流浪乞讨;
3.对等待答复期间的上访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部门应出具公函,送交收容遣送站收留,但等候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五)旅店、商店、餐馆和各类公共场所职责:
1.要坚决制止各类讨要人员在本场所管辖范围内逗留讨要,对不听劝阻者,要及时通知收容站予以收容遣送;
2.严格履行“门前三包”制度,杜绝各类讨要人员偷宿过夜。
(六)各乡、镇、办事处职责:
1.本市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管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要和家长或监护人签订责任状,对放任不管的家长或监护人要按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
2.对家长确实无力看管的痴、呆、傻和精神病人,要结合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应的机构,如托老所、工疗站、监护组等,集中予以看管。
(七)家长或监护人职责:
1.流浪、乞讨、痴、呆、傻和精神病人应以家庭看管为主,家属和监护人对他们的看管负主要责任;
2.对屡遣屡返的惯讨,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看管的,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居(村)委会签注意见,送市劳动教育管理所。教育期间所需费用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担;
3.愿意自费送社会福利院的痴、呆、傻,送精神康复医院的精神病人,可由家属或监护人随时到民政部门联系解决。
五、本办法由呼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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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以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口”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未经考试或不按规定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录用的人员,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1983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县以上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或人选出现空缺时,除不宜公开职位外,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职人选。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要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于有重大问题嫌疑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众反映面较大的,要慎重对待,经集体研究仍确定为人选的,要向上级写出情况说明。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各级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达标,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档案保管资格。严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和鉴定。六、严格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禁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七、推进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地区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对各类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其中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干部的,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不得继续留在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对不够开除和辞退条件的,要调离原单位。

  九、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把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 国家旅游局发布)


自国家旅游局下发旅审字(1991)049号文决定从1991年度开始在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同时对旅行社实行审计验证制度两年来,审计验证工作在审计署及各地审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旅游局精心组织和社会审计组织的配合下,已取得良好效果。现根据国家旅游局旅管理
发(1994)043号文《关于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精神,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审计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承办事项,按旅审发(1991)049号《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旅审字(1992)0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企业审计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对象为1993年1月1日以前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1993年1月批准升为一类旅行社的参加二类社的审计验证。
对三类旅行社1993年度审计验证工作(即指1993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也包括1993年1月1日以后经批升为二类的三类旅行社)不做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旅游局下达的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中的六项考核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全员人均利润额、税利、外联人天数、接待人天数)及补充资料中的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旅行社执行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按规定上缴旅游
费等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并针对本地区的问题研究分析,总结经验。要求在1994年21日至4月21日完成本地区旅行社审计验证和业务年检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审计验证综合报告及附表报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五、审计验证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审计条例》,按照《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坚持依法审计,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通报审计验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保证审计验证工作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间提
交审计验证报告。
审计验证报告是审计验证结果的书面文件,是旅行社借以参加国家旅游局经济指标考核、排名的公正性文字依据,应全面如实反映旅行社验证期内的经营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旅行社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审计验证报告为文字叙述加附表(见附件1)形式。文字部分反映旅行社基本情况
、指标验证结果、分析指标不符的原因、旅行社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旅游行业政策情况及对旅行社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对审计验证报告的真实、可靠、合规、合法性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第十条,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将会同有关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审计验证结果严重失实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