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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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

市财政局

(2005年9月)

为适当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减少市本级专款分配中的供需矛盾,解决专款安排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与省级专款切块到县配套联动,对市本级拨付到试点县的专款采取直接切块到县改革试点。

一、切块专款的范围

包括:科技三项费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

上述类款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和特殊性质的专款暂不纳入切块到县的范围,仍按原专款安排渠道和使用办法管理。特殊性质专款指:

(一)各种考核兑现奖励经费、动支预备费(机动金)安排的经费;

(二)具有明确用途和方向的专款,如:义务教育经费、计划生育奖优免补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经费、政法专款配套经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与中央和省要求配套的重大项目补助经费;

(三)国有企业改革补助经费、市级重大项目补助经费、救灾救济经费等一次性补助经费;

(四)各种专户直接安排的支出等。

二、切块专款基数的核定及拨付办法

专款切块到县的基数采用基数法核定,即:根据2002年至2004年试点县的市本级预算指标实际下达数,剔除不纳入切块项目的专款后,平均计算确定。

切块经费由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会同主管部门分别清理确定,专款基数确定后,市财政局预算科相应调减下达到各科室的年初预算数,并由各科室分别从下达到各主管部门的预算数中扣回。同时,由预算科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直接下达到试点县。

三、切块专款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按照“专款下放、权力下放、责任下放”的原则,加强对省级和市级切块专款的管理、使用、监督。

(一)实行切块专款使用备案制度。试点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开支范围、分配数额、预期效益等,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专款切块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支要求的纠正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并将切块资金分配安排情况于试点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5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切块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

2.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3.办公楼房、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修建支出;

4.交通、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二)实行切块专款使用报账制度。试点县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效益分析报告和用款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定期将切块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预拨,在对切块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基础上,核销资金使用单位的预拨款项,确保切块专款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切块专款管理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专款使用情况;试点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切块专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告省、市级切块专款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在年度执行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切块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挤占、挪用现象的,收回违规金额并相应扣减切块基数。

(四)实行切块专款支出绩效考核制度。各会计年度末,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试点县专款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切块资金数额。

1.考核指标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地方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劳动就业情况、农业、扶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投入及发展情况;

(3)中央、省要求的各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考核办法

切块专款使用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会计年度末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见附表)。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40分。其中:地方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各10分;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30分。其中:农业扶贫10分,教育科技10分,其他10分;

(3)中央、省专款配套情况30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20%;

(2)考核分值在80至9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10%;

(3)考核分值在60至8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保持上年水平;

(4)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次年专款切块基数调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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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环办函[2004]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汛期已经来临,洪水冲刷地表土壤和岸边堆积物进入水体,面源污染将进一步加剧。为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应要求及时清理和整改。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市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评审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决(结)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管理部门。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招标标底、年度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审查和确认评审结果并进行处理。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技改贴息的使用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评审中心接受委托后,及时收集评审资料,并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查、核实;
  (三)财政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实行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资金、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财政投资的合理利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财政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