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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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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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废止)

国家工商局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进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 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后,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评估机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指定评估资格。
被取消指定评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指定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的批复
证监会



武汉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特别审批武汉人保证券武胜路营业处转让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鄂证监文〔1998〕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转让后,该证券营业部更名为“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武胜证券营业部”。
二、请你办监督证券营业部转让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做好交接工作,保证证券营业部的正常经营。同时,通知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凭此批复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199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