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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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发〔2004〕28号


  现将《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一、西部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西部地区人民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

  (一)各级各类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国民受教育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取得明显进展,到2003年,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1%,比1998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得到积极发展。民族地区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生由1998年的552万人发展到77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达到35.5%左右。职业教育、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培养了一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由1998年的73万人发展到235万人左右,在学研究生由1998年的3.2万人发展到12万人。初步形成了西安、成都、重庆等区域性高等教育中心和若干所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使西部地区国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西部地区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达到7.22年,从业人员中,二、三产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分别达到9.57年、10.77年,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过去三年又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教育改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发展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教育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已基本确立,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和发展。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初步建立,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丰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素质教育得到积极推进。

  (三)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改善,教育质量逐步提高

  到2003年,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由1998年的90.7%、79.8%和58.8%提高到96.1%、90%和68.6%,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初中教师比例也稳步上升。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由1998年的30.9%和67.2%提高到46.3%和75.3%, 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由1998年的22.3%提高到27.0%。随着教师素质的逐步提高,教学水平明显提升,教育质量逐步提高。

  (四)教育投入增长较快,办学条件逐步改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教育投入明显增加。中央财政加大了对西部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投入,主要面向西部地区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等一系列重大工程,使西部地区教育经费总收入由1998年的609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194亿元,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由465亿元提高到826亿元,从1999年到2002年仅国债向西部教育投入资金就达62亿元。西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逐步改善,教师待遇稳步提高,教育、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育信息化开始起步。

  经过多年的努力,西部地区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相对完整的结构格局,教育的总体水平和质量也得到较大提高,为西部地区教育的振兴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西部地区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发展与振兴,越来越依赖于足够数量的高素质劳动者、技能型人才和创新人才,依赖于教育的发展水平。

  当前和今后几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西部地区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要求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西部教育的支持能力不断增强,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政府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西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环境不断改善;西部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加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西部地区将直接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产业结构的升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第二、三产业、城镇和东部地区转移,都对西部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也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随着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接受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5到10年,西部地区高中以下各学龄段人口呈下降趋势,整体上规模发展压力相对减轻。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使西部教育有望以信息化为载体,奋起直追,缩小差距。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西部地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困难。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西部地区政府财力薄弱,居民特别是农牧民收入水平低,支付能力弱,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加之自然条件差,少数民族众多,“双语”教学任务重,教育成本高,体制有待理顺,机制不够灵活,一些地方思想观念相对落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义务教育尚未普及,青壮年文盲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偏小,职业教育薄弱,城乡、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国民受教育水平明显偏低,西部教育发展整体水平落后,人力资源开发的滞后与高层次人才的不足已直接影响到西部开发重大工程的实施。西部地区办学条件差、教育手段和信息化程度落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合格教师短缺,代课教师相对较多,教育质量不高,教学内容与方法亟待改进,教育为西部大开发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科学决策,坚持不懈,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争取用5到10年,使西部地区教育发展跃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三、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要点、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思想,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把加大国家对西部教育发展的支持与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西部地区教育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为西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人力与智力基础。

  (二)战略要点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长远规划与现实需要,结合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今后几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战略上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全力攻坚。集中各方面力量,坚决打赢“两基”攻坚战,用五年时间,在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质量。

  --重点突破。以就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升教师与管理队伍素质,努力在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扩大规模。扩大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种途径支持西部地区扩大高等教育和优质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调整布局结构,使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跃上新台阶。

  --实现跨越。大力发展西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积极推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 努力实现西部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任务与目标

  1、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到2007年,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普及小学六年教育,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通过“两基”验收,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左右,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到2010年,“两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青壮年文盲率进一步下降。

  2、发展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儿童早期教育,逐步提高入园(学前班)率,努力使已实现“两基”地区的绝大部分城乡儿童都能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地区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学前班)需求。

  3、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大中城市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争取到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达到1200万人左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占50%以上,毛入学率达到65%左右。

  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初中后职业教育(包括短期培训)得到较大发展,使西部地区绝大多数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民传授实用技术,基本满足农民学习实用技术的需求,使西部地区新增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的素质有明显提高。

  4、继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

  调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布局与结构,多种途径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形成高层人才流向西部和在西部留住的机制,为西部大开发培养大批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人才。争取到2010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到68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0万人左右。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明显扩大,在学研究生人数达到32万人左右,每十万人平均在校大学生人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一批重点学科或专业达到全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高等学校能够解决一批西部开发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技术难题,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5、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加强西部地区网络建设和管理、服务体制及运行机制建设,大力推进西部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提高西部教育信息化水平。到2010年,西部地区初中都拥有计算机教室,小学都有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都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高等学校都建有校园网,有条件地区的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有校园网或局域网,西部学校拥有的计算机台数和校园网数显著提高。所有中学和有条件的完全小学均能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多种形式和层次的远程教育广泛开展,优质教育资源能传送到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的中小学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

  6、加强教师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

  加强教师培养与培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到2010年,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接近100%,专科以上学历达到40%以上,农村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左右;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左右,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农村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得到大幅提升,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30%以上;职业院校教师技能水平明显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有较大增加。进一步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的教师结构性短缺得到基本解决,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骨干教师流失现象得到初步遏止,代课教师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得到不断提高。

  7、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取得明显进展

  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得到不断发展,终身教育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由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充分支持、政府对弱势人群予以必要资助的终身学习保障机制逐步确立。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面向广大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网络。在城市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参与率,促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终身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8、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0年,使西部地区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有D级危房全部消除,危房率得到有效控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图书、文体设施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职业学校实训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西部开发关键在人才,人才培养关键在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高度,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西部教育的紧迫性与艰巨性,将教育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投入力度,做好统筹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的决心、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西部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完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

  依法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在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制范围,建立和完善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教育,同时加大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确保转移支付经费使用到位。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和项目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继续实施好各项重大教育工程项目。

  (二)拓展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千方百计增加西部教育投入

  制定和完善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和出资办学,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抵扣政策,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利用彩票收益支持西部教育。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树立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发展的意识,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通过科技创新和知识贡献,获得广泛社会支持,多渠道增加教育经费。

  (三)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在高等学校继续实施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特别是到县、乡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学生,实施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的资助政策。以地方政府为主,通过多种形式,逐步加大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四)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杜绝挪用、挤占教育经费的现象。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思想,加强规划,防止结构性浪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认真落实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收费巡查制度,要做好中小学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五、着力实施五项重大工程(计划)

  (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中央重点补助“两基”攻坚县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帮助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初中和小学。

  西部各省(区、市)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中央下达的各项资金,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当地农村现有初中学校的改扩建步伐,改善基本的办学条件,满足更多确需寄宿的农村学生的要求,切实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适当予以补助。同时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多民族学生合校。加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对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等措施,切实解决失学、辍学问题。

  (二)西部教育信息化工程

  积极推进西部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升级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CEBsat)的扩容,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建设,形成教育信息化的“天罗地网”。

  加快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实现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推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高等学校信息化环境建设,促进优质网络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使学校在当地信息化进程中发挥“龙头”和载体作用。

  加强符合西部教育信息化需要的教育信息化的标准建设和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支持西部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中东部优秀网络教育资源向西部的传输,向西部地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教育方式,促进教育全方位的深刻变革。

  加强对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和教育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运行保障机制。

  (三)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振兴工程

  中央和省一级财政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成为当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以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采取政府适当补贴、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学生适当交费并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的方式,扩大东部和大中城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农村地区的招生规模。

  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统筹利用东西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以“学校+企业”、“学校+实训基地”、“农村+城市”、“东部+西部”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和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的实用技术的培训及农村基层管理干部的培养。

  支持西部地区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形式,发展一批特色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因地制宜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和西部地区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专业建设。

  (四)西部高校创新与发展工程

  支持西部地区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推进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好“十五”“211工程”,并继续支持西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的大学和培育一批知名学科,发挥龙头与辐射作用。支持西部高校加强面向西部大开发需要的人才培养基地、科研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建设,构筑科技创新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开放式研究平台。实施西部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计划,加强西部高校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加强机制创新,完善激励政策,努力营造能广纳海内外人才为西部所用和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五)西部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加强教师培养工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培养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合格教师。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任教。设立教师岗位专项资金,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其它优秀人才到西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师工作。试行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地区学校实习任教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奖教金”,对在艰苦、贫困地区乡村长期任教且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强西部高校与东部及国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力度,努力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水平。

  大力加强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学与管理水平。

  六、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制度创新;调整结构,优化教育资源

  (一)巩固与完善教育管理新体制

  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模式。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逐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巩固与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继续推进中央、省与地(市)三级办学。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加快招生、收费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国防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双语教学,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

  以就业和创业为导向,转变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与教学模式,开放办学。实行灵活的“学分制”和“订单式”教育,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积极为未能升学的青年提供各种就业培训。

  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加强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资源,特别是农村的村小,通过日校办夜校等多种形式,积极面向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开展实用技术和文化培训,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提升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

  认真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职业教育要把培养在西部“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作为根本任务,以特色求生存,以服务谋发展。高等农林、师范、医学和高等职业院校,要进一步加大为“三农”服务力度,采取项目合作、技术转让、知识咨询等各种方式,在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和农村文明建设上,发挥高等教育为农服务的作用。

  (三)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扩大教育资源

  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法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保障合法权益。在城镇地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深化公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快在西部地区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

  进一步加快编制核定工作,规范编制管理,完善编制定期调整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统筹分配县内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职能。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强化教师职业准入机制,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教师,并逐步提高中小学、职业学校新聘任教师的学历层次。改革学校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师交流制度和到农村任教服务期限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从事1-3年的教学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的在乡任教经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坚决清退代课教师。

  推行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聘任制,积极建立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健全中小学校长考核、培训、奖励、监督等相关制度体系。

  改进和推行高校教师聘任制,改善新任教师的学位、学科和学缘结构,切实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五)加强制度创新,促进依法治教

  实现教育的事业权、财政权和人事权的有机统一,大力提高管理效益。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健全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督导与评估体系,形成鼓励各地积极进取的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形成廉洁高效的教育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援和指导西部教育发展的稳定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为重点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构建规范的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学校章程,完善学校领导、管理、治学体制,建立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六)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切实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强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标准化和办学规范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为主体,进一步推进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普及。继续加强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利用小学学龄人口下降的有利时机,鼓励多样化地举办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构建早期社区教育网络,使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都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的指导。

  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支持西部地区建设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发展综合性高中和多种类型的非正规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本科教育和发展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类高等教育协调发展。面向西部大开发需要,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科技贡献和社会服务方式。加快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七、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政策倾斜力度

  继续在高等学校设置、招生方面给予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倾斜,不断扩大西部地区高等教育资源,增加西部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机会。继续在学位授予点审批和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倾斜,增强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继续在实施全国性的重大教育工程时,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快改善西部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和信息化水平。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利用彩票公益金,大力支持西部地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高校少数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大力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继续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西部地区教育

  1、加强教育对口支援,提高援助实效

  继续实施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启动“县对县”教育对口支援和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支援地区所派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工资,由支援地区的财政负担。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负担。对口支援应突出重点,提倡抓住某一项具体工作,从设计到完成,硬件、软件充分衔接后,以“交钥匙”的方式开展对口支援,尽可能减少受援方配套资金。

  2、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广泛支持

  积极鼓励东、中部地区的社会力量到西部办学和东、中部的高等学校与企业到西部合作举办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鼓励东、中部地区和海外人士、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西部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向西部地区教育的捐赠。制定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津贴、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西部地区任教。

  3、扩大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扩大教育开放,继续实施西部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的力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为西部教育发展服务。继续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西部教育的支持。积极推动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外合作办学规模,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升西部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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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贸易工业、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链进行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或者纾缓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前期计划书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拍卖所得土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一)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本市首例项目;
  (三)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技术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因素多、技术复杂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
  (三)选址位于生态控制线以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表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原则,制订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案,并在项目开工之前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装置、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
经评估的工程技术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应当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建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的传输网络相连接,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重点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联合其他单位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染物委托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参加污染物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治理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责任。未明确污染防治责任的,由环境污染防治保护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前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通过验收:
  (一)项目的生产能力在试运行期达到设计能力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排污管网、排污口、监测监控装置的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投入试运行检查;
  (四)试运行期污染排放监测合格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批准量百分之二十;
  (六)采用的工艺、技术和原材料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阶段建设的项目,或者在试运行期内生产能力未达到前款要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试运行,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凭前款竣工验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指定专业机构代为运行或者处理。相关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垫付,再由污染物产生单位偿付。
  前款污染物排放单位,已经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运行保护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以及不能及时确认责任单位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的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垫付,再由污染物产生单位偿付。
  第二十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制度。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认真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免费发放包含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三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并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按照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或者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工作网站或者以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及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有关信息后,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和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门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者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二条罚款标准处罚。
违反本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试生产、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第四十二条罚款标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第四十二条罚款标准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公告相关信息或者公告信息内容不全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的。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五十三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全社会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下岗健全职工的发放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农村残疾人除按《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减免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村提留等社会负担以外,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免收乡统筹费。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保障上予以优先照顾。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并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公园、动物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 盲人及各类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入学、治病的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有关证明,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或船舶,半价收取车船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第十八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一)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国家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及旅游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各地原定优惠政策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