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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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03]18号

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国税局、辽阳市地税局拟定的《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公平税负的税收平台,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以当月结清的销货款和预收款(包括其他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实现;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或以房抵债、出售其他固定资产等,要按销售、转让同期、同质、同价之公允价格作为经营收入的实现;接收委托建房和其他工程,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按代建工程结算单作为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 发生退货时,从收到退货之日冲减当期销售,经营收入也随当期调减。
第五条 凡经营注册地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照第三、四条规定的计税收入乘以12%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凡经营注册地在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照第三、四条规定的计税收入乘以10%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成本费用支出额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表》1式4份,报市税务机关备案、征收局存档、基层税务机关备查各1份,送达纳税人1份。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每年1次,于当年1月至3月底进行。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应税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月应税收入不足30万元的,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征收机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禁违反规定任意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不同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征收机构上报市以上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经重新审核,发现企业收入、成本、帐簿设置、纳税义务履行、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及帐簿、凭证保存等情况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肃处理外,还要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15%至20%从严从高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经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查,企业确实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由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查实征收。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征收期内原则上不再稽查,同时也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调整时,按国家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国家税务局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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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司(局)文件
卫基妇农卫发[1998]第16号
关于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实现2010年使农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继续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把初保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奔小康密切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作为政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并作为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深入基层,针对初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初保工作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解决好农民医疗预防保健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基层扎扎实实地开展初保工作。已经达到《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不断,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巩固初保成果、发展初保工作内涵上,并针对薄弱环节,探索和采取新的措施,促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平衡发展。尚未达到《规划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动员政府领导,提高认识,真正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初保工作的力度,在政策上、经费上实行倾斜,并结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卫生扶贫纳入经济扶贫,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作为“三项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强对基层卫生组织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为实现《规划目标》创造条件。受灾地区要在积极抓好救灾防病工作的同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恢复和重建纳入重建家园的整体规划工作中,切实做好恢复和重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作。
三、鉴于今年我国灾情重、范围广的情况,卫生部将推迟拟定于今年进行的《规划目标》第三个阶段复核审评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的初保工作进行评估,把对初级卫生保健的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地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和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做法。
卫生部基层卫生民妇幼保健司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印发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 厅 [2004]01号

(2004年6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内宾接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内宾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工作机构
长春市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执行内宾接待任务的办事机构。
二、接待工作范围
1.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视察工作的接待工作。
2.负责党和国家机关(部队)副司级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3.负责省(市)自治区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4.负责副省级、地级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秘书长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三、接待工作程序
1.建立来宾报审制度。市有关部门凡接到属于本规定接待范围内的来宾信息,要及时报告各自办公厅,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通知市接待办,由市接待办按照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2.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视察工作,按省接待方案总体要求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由市接待办起草具体实施方案,送对口机关秘书长审定后,由对口机关秘书长召开接待工作协调会,落实接待方案。凡是直接接待部(省)级领导同志到长公务活动的,事先要将来宾情况、活动安排通报省接待办公室,以便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3.党和国家机关副司级以上领导、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来长的公务接待活动,由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接待方案,经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按接待分工具体落实。
四、接待工作分工
1.来宾在长的政务活动,如:领导会见、汇报座谈、考察、调研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2.来宾在长的事务工作,如:迎送、车辆、食宿、宴请、参观等工作由市接待办负责落实。
3.港、澳、台来宾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4.来宾迎送及在长活动期间的陪同工作分工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省市接待方案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及各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由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车站(机场)或辖区边界迎送、陪同活动,市有关领导在驻地迎送;接待副省级、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由对口机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到车站(机场)或辖区边界迎送与陪同,市有关领导在驻地迎送;已卸任的部(省)级领导同志来我市疗养、休息的迎送接待,可比照同级现职领导的迎送办法安排。
5.接待来宾的宴请或陪餐,须经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由市接待办负责安排,对口机关相应级别领导参加陪餐。
6.来宾所需接待用车,由市接待办负责。
7.来宾返程票务预定,由市接待办负责。
8.来宾在长活动期间的警卫工作和配备交通前导车,由市公安局按接待方案统一部署。
9.来宾在长活动凡需新闻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按接待方案要求派记者随同活动。
五、接待标准
(一)住房安排
1.党和国家领导人住长春宾馆5号楼。
2.部级领导住长春宾馆5号楼或3号楼801套房。
3.地厅级领导住套房或单人标房。
(二)用餐标准
1.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接待部(省)级领导同志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80元。
3.接待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60元。
4.宴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每人每餐120元,部(省)级每人每餐80元,地级秘书长以上领导每人每餐60元。
5.工作餐:每人30元。
(三)收费原则
1.来长的地级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带队团组的宿费自理。
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省)级领导同志应邀来长参加专项活动的(会议、庆典、剪彩等)所需费用一律由邀请单位负责。
3.各部门邀请的客人(不属于市接待办接待范围的)请市领导参加或以市领导名义宴请的,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
4.来宾在我市期间患病治疗的费用自理。
六、接待工作要求
1.内宾接待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俭实在、礼仪从简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互相配合的办法,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
2.各级党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规范内宾接待工作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掌握接待范围,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宴请或陪餐一般情况只安排一次,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客人的三分之一以内。
4.根据不同客人的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主副食及酒水都要做到突出地方特色,尤其要用地产酒水。
5.凡是按接待方案要求,参加随同来宾活动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讲话、录音、照片、录象等资料的收集工作,任务结束后报市委宣传部新闻处,由新闻处分别交与对口机关办公厅和市接待办归档。
6.凡是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的保密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好接待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重要接待文件的管理,不得泄漏接待任务的行动路线、驻地、活动日程等内部情况。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