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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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户、153户作为一般性存款,计收利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息计收
1.财政部及主管部门的利息收入。财政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151户、153户由中国建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收入统一划入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利息收入专户。
2.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的利息收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户、153户由经办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收入划入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利息收入专户。
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是指履行管理职能,但不具体从事项目建设的二级机构。
3.建设单位(项目)的利息收入。凡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项目),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划入建设单位(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存款户。
4.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凡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地勘单位,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划入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探费存款户。
二、利息处理
1.财政部及主管部门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及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151户、153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余额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的利息收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户、153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余额上缴中央财政。
3.建设单位(项目)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附件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4.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6〕8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支出。
三、利息收入上缴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财政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151户、153户利息收入的上缴工作,并于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扣除拨款手续费后缴入中央总金库。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应于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财政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上季151户、153户计息与上缴情况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四、拨付资金的手续费
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拨付资金支付的手续费,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或经办银行从利息收入中直接扣收。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应于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手续费的支付情况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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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青年好学上进,在招工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增加工人和补充自然减员时,由所在市、县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从社会上招工。
二、招工对象,必须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的待业人员。
城镇职业中学学制两年以上,所学专业与招工工种对口的毕业生,经过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不准招收在校学生。
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招工单位的职工子女,要同其他城镇待业青年一样,自愿报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准“内招”。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在招工中需要招收职工在城镇的子女时,必须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招收。
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必要考试,不符合条件的要经过必要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招收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之间的未婚青年。特殊技艺人员,其年龄、文化、婚否等条件,由市、县劳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指定范围内的城镇待业人员或在职职工中招收。
招工时,要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男女比例,凡适合女工做的工作,应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在招工中,不准附带投资条件。
四、招工考核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和劳动力资源情况,由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实施,对不同的工种或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应各有侧重。
五、招工考核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各单位在招工前,应拟订招工简章,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收名额,招工的地区范围,招工对象及年龄、文化、婚否、身体等条件,以及报考时间及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要经市、县劳动部门审查同
意后,予以公布。
六、考工者,自愿报名,经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由所在市、县劳动部门统一办理招工手续。被录用者,其招工手续连同其德、智、体考核材料一并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招工录用的依据。
七、新录用的固定工人(含学徒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生产需要,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在试用期内,本人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允许离去;招工单位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辞
退。离厂或辞退者的一切材料,由招工单位负责转给推荐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跨市、县招工时,要报省劳动局批准;跨市、县招用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在征得被招人员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招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九、报考人员需向市、县劳动部门缴纳伍角钱手续费,不足时,由招工单位负担。
十、各级劳动部门和各招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令和规定。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安插私人等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非法招进
的人员,必须辞退。各招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加以监督。
十一、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招工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3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3)沪高法办字第144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次的有关批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诉讼文书,仍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迳送外交部领事司。
二、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可以附送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三、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经与外交部联系,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挪威方面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应附送英文译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诉讼文书,有关的外文书证,均应附有中文译本。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还应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人、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视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六、你院随文送审的《应诉通知书》等中、英文样式,可以试用。但《应诉通知书》中第四条第二款应删去,或修改为“你方如需要委托中国公民代为诉讼的,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须经你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你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北案”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等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三北轮埠有限公司(清理处)诉挪威华林公司信托财产纠纷案的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已于今年四月作过汇报。现原告律师(上海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已确定在年内正式向法院起诉,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已准备依法立案。此案受理后,有关诉讼文书(随附式样)拟由一审法院直接邮寄我外交部领事司,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被告方。由于被告是在国外的外籍法人,还有一些具体问题请示如下:
一、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是否还应附送由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二、按国内立案程序要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附送《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证》。在审理涉外经济案件中,这些诉讼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有何具体规定。同时对送达居住在国外外籍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是否应由人民法院译成英文本随同中文本同时附送,或者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的诉讼文书。
三、对被告提交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书证等外文资料,是否必须注明以中文本为准,随同外文本一并寄我人民法院。
至于寄送挪威被告的中文诉讼文书的译文是用挪威文,还是用英文?挪威方的被告提交中国法院文书的文字是否还需要有英文译本。
四、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否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人民法院可不再审查外籍法人的法人资格,不再要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五、上述诉讼文书参照国内的文书拟了一个中英格式,是否可行,请审核,并请提供上述诉讼文书的标准中英文样式。
妥否,请速批复。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