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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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2]118号

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3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批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41号)要求,经招标、投标、评标、商务谈判等程序,国家局已组织完成了第五批国债支持的煤矿救护装备改造项目的设备集中采购签约工作。现将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接此通知后,请你局依据集中采购合同(附后)和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详见附表),组织有关企业主动与供货单位联系、落实集中采购设备的接货、初步验收、设备分发、投资清算、最终用户验收、售后服务衔接、自行采购计划编制落实等工作。

二、 接货及初步验收以有关合同及其附件为依据。省局出据的接货及初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金后,继续支付合同总额的60%货款的依据,请各省局在接货后7日内完成接货及初步验收的相关手续。

三、 设备分发以本次印发的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为依据;设备分发必须履行严格的分发、接收手续,严禁截留、转移或挪做它用。完成设备分发工作后,在上报当月“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的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国家局报告设备分发情况。

四、 投资清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投资,自中标人向最终用户出据所购设备的全额发票后,计入项目单位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73号),同时核销省局相应的投资额;自行采购设备的投资清算比照国家局集中采购的投资清算方式进行。

五、 最终用户验收。最终用户验收的依据是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相关约定,最终用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对中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性能、附(备)件、售后服务等合格性的认定依据,同时,也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最后10%的质保金的依据。请各省局组织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将最终用户验收证明文件报国家局,愈期不报者,按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处理。

六、 售后服务衔接。主要是衔接服务方式、服务网点、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内容。

七、 自行采购计划编制与落实。

1. 自行采购计划的投资额,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额减去国家局集中采购的合同总额后的余额编制。自行采购计划的最终用户为可研报告中批准实施救护装备技术改造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2. 自行采购的计划投资按下列原则安排:

⑴优先安排本次集中采购的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配套校验仪;

⑵井下救灾通讯工具;

⑶气体检测仪器、气体分析仪;

⑷大型灭火装备;

⑸其它抢险救灾专用工具、器材。

3.各省自行采购计划编出后要报国家局备案,备案主要审核是否按前两款规定安排自行采购计划,备案期7天(以当地邮戳日或文件送达日为准,截止时间为11月底。),备案期内若无异议,即视为生效。无特殊情况,各省自行采购计划均须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的计算。从2002年10月份起,各类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均计入“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项目单位的“救护装备”分项中,由省局汇总后再报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预付款按(单价×数量×30%)计入10月份工作量;集中采购设备的另外60%货款和10%的质保金计入工作量的时间,国家局将另行通知;自行采购设备的工作量按支付日期计入当月工作量,质保金计入最后一次支付货款的当月工作量。



附件:

1、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合同(复印件);

2、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表。





二ОО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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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政府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县两级必须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好,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点抓好决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具体抓好四个方面的公开:
  (一)政府工作中的大事、实事公开。年度内政府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今年要突出市政府“双十”工程落实情况的公开。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将本级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招聘、考录公务员、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予以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等各类政策性款物发放情况向群众公开。
  (二)行政审批和执法公开。严格按照第二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时限等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收费项目要将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管方式、缴款票据等一并公布。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载体和监督作用,按要求将各部门的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坚决控制多头受理,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对某些重要事项,要将落实处理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主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干部人事管理、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情况及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公开。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牌),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各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①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②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③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④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⑤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⑥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⑦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予以公开。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局域网络、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三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四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编发通报、简报、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同时还可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四、搞好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即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市、县两级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政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配备专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认真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确保决策科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好群众投诉事项。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订《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年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考核一次,各区县(市)对乡镇考核一次。
  (三)抓好工作督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实行跟踪督办、现场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处置力度,对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单位,要进行严厉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组织开展群众“一事一评议”和监督员集中评议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量化考核,促进政务公开走上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体系(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记5分。
  2、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记5分。
  3、区县(市)人民政府建有政务服务中心,县直单位和乡、村设有政务公开栏(牌),记10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编有政务公开(服务)指南,记5分。
  2、公开办事承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了投诉电话,记5分。
  3、建立了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得到很好落实,记5分。
  4、建立并实行了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记5分。
  三、公开内容(30分)
  1、各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要将各自的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通过办事公开栏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2分。
  2、各级政府及其主要经济管理部门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5分。
  3、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与收费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并严格按程序办事,记10分。办事内容公开不全或不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四、工作效果(30分)
  1、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恰当处理,群众比较满意,记10分。凡核实群众对投诉事项处理不满意的,每件次扣1分。
  2、公开的形式多样,内容准确全面,公开时间及时,记10分,每次不到位扣1分。
  3、加强对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记10分。
  五、考核办法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市直和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区县(市)考核,市里组织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占总考核分的20%。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基本合格(80分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4个等次。考核结果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适用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和监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筹建、销售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统筹安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项目选址要以人为本、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众工作生活。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组织建设及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按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政府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户型和面积按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间;

(二)二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间;

(三)三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间。

住房建筑户型以二室户型为主,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认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行现楼交易。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价格,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住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等于或低于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无自有产权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核实,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诚信申报制度,按照“三审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两公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的程序认定。其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

(二)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结果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三)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局网站及《韶关日报》公示15个工作日。

(四)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发放核准通知和轮候号码。

(五)市建设局根据可供应房屋数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按轮候号码顺序及相应的户型面积决定入围选购名单,并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确定购买人。对摇号中签人,由市建设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购房期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八条 居民应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权属登记。产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及划拨土地,产权证备案栏目上应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优先回购权。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没有回购意愿的前提下,购房者可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

第二十条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供应、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购房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实行申请审核制度。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前应书面征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回购意见,并报市建设局审核。市建设局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将会形成住房困难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颁发的《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