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4:10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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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



近一时期,不少地区教育部门及行业、企业所属学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迫切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下岗、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受到了社会的欢迎,也促进了学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九届人大一次
会议精神,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利用学校资源,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1、面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对下岗、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是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促进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参与再就业工程实施,为开展再就业培训服务,做为重要责任和紧迫任务
。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动员和组织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努力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发挥作用,做出贡献。
2、要结合本地区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求,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开展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和下岗职工的实际需要开设培训课程,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再就业的紧密结合;要以职工再就业必需的知识、技能为重点,认真组织教学
,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择业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创业、竞争意识和信心。对已经实行职业(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要支持、鼓励各类学校在开展再就业培训中发挥优势、办出特色。要选择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设施设备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定点开展再就业培训。要抽调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参与再就业培训,确保再就业培训的工作质量。
4、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充分体谅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尽量减免他们接受再就业培训的相关费用。要坚决杜绝在再就业培训中出现“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要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提供各种帮助和资助,以减轻他们的就学负担。
5、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方面的配合与协作,争取各方面对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支持,协调解决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整体效益。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对取得突出成绩、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以使再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各单位在部署和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过程中有何情况、经验及问题、建议等,请及时告我部。



19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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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259号《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擅自解除人民法院对深圳洪湖大厦的保全措施后,如何协调处理外省法院重复查封问题的请示》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执(2001)02号《关于请求监督协调湖南省岳阳市中院与广东省高院在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对该院保全查封的洪湖大厦第4层、第7层、第13层房屋,以该查封已超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6个月期限为由,径行予以解封,导致该房产部分被其他法院执行,部分被洪湖公司销售过户给第三人。对此,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效力,应维持到案件生效判决执行时止。罗湖区国土局依据本市地方法规,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查封的财产解封是错误的。地方法规只能在其辖区内发生效力,且不得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罗湖区国土局适用(条例)的规定,对抗法律规定,并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对其行丸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湖南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纵纷一案时,于1998年7月10日以(1998)岳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洪湖大厦第七层房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在该楼层无查封的状态下进行的,且协助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国土局受理了该院的查封并为其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查封行为合法有效;且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于2000年2月2日将执行款项划拨给了债权人,应当予以维持。至于本案在广东、 湖南两高院报请本院协调期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下达(1999)岳中执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确属不妥,但此裁定主要是用于前期执行财产的受让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此执行行为结果与本院协调工作结果并无冲突;无需执行回转,故可予以维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反映,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2001年4月10日以深人法函(2601)第11号(关于洪湖大厦有关查封问题请示的答复》中仍依据(条例》认为,“未依法办理续封手续的标的物、予以径为注销查封的行为合法有效”。对此,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以期依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
此复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中介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的境外资金实际到资情况,等项目动工后分段支付。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主要是鼓励引进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目,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饮服娱乐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
(三)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奖励;
(四)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零点八奖励;
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
第五条 根据谁受益(税收)谁支付原则,奖励由受益市、区(开发区)支付。
第六条 中介者凭经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身份证明、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引资专用证明材料和项目当年外资实际新增到资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原确认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付方式
领取奖金。
受益方不按本规定予支付时,中介者有权申诉,由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对介绍重大项目(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国际知名企业(以当年从财富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来厦投资成功的有关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市政府确认其重大贡献后,可以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境外人士(包括驻外领使馆人员和境外招商代理、留学生、驻外代表机构、企业中的人员)引荐项目到厦门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中介引进成功项目,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若项目受益方所在的区也有相应的奖励办法,中介者也可自行选择按区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奖励办法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9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