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7:12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5]122号
各设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联系人:翁铖,电话:87856903,传真:87873226。

福建省卫生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福建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项目认可范围

  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法人资格、资源(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工作条件与服务能力,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类别及具体项目认可范围。诊断项目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五)根据授权项目范围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职业病检查室、临床检验室、辅助检查室和质量管理室等。机构职责工作任务明确;

  (六)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现有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规定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要求;

  (七)具有能够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八)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诊断程序、临床检查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档案管理和投诉档案等。

  三、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与技术规范。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5年以上。要经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专业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

  (五)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机构其临床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事尘肺病诊断的机构其放射投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医学影像学医师不得少于2人;从事职业性眼病诊断的机构,眼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的机构,耳鼻喉科医师和口腔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诊断医师要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放射医学专业培训,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有综合分析和评估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六)职业病诊断报告签发人应当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临床检验师应当具备主管检验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临床检验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影像医学医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报告签发人、主管临床检验师、主管影像医学医师不得外聘。质量审核员和档案员可以兼职。

  四、仪器设备配置及使用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检查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品质(性能、量程、精度等)应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诊断检查项目指标的要求;经过有效的计量检定,有明显检定标识,运行良好,量值准确可靠。

  (二)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运行期间核查或比对结果报告。

  (三)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记录,且维护保养运行正常。

  (四)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使用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申请、审批、采购、启用制度等。

  五、实验室及工作场所环境条件要求

  (一)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有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技术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物品保管制度等。

  (三)职业病诊断工作场所和检验室的面积、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被检查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四)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仪器设备放置妥当,有通风、排毒设施。

  (五)有实验室常规质控记录、盲样考核记录。

  六、质量体系建设

  (一)有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质量方针、质量管理体系图、诊断程序、人员与职责一览表、仪器设备一览表、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等。

  (二)有程序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三)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仪器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临床检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书写、检验记录内容规范,项目完整、记录真实、清楚,更改处有盖章,有明确的报告签发人和主管检验医(技)人员签名,保存完整。

  七、考核办法

  (一)专家考核结论

  专家考核结论包括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通过综合检查和项目考核确定评审分数再由专家进行全面评审与考核,最终做出专家考核结论。合格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不低于80分;

  2.各单项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值的70%。

  3.关键考核项目必须具备(该项目属一票否决项,用N表示)。

  (二)职业病诊断项目审定标准及考核分数

  综合考查部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定与使用管理、实验室与工作场所环境、质量体系建设等,标准分值权重为45%。综合考查项目实际得分×标准权重(45%)之积为综合考查得分数(记为A)。

  项目考核部分包括:既往职业病诊断技术档案审查、仪器设备种类与数量、现场考核和盲样考核等,标准分值权重为55%。项目考核实际得分×标准权重(55%)之积为项目考核得分数(记为B)。

  评审分数=A+B。其中:

  既往职业病诊断档案审查,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与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临床病历、职业病诊断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现场考核包括:物理检查操作过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病历、集体诊断会议记录、诊断证明书书写、口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盲样考核:由福建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临床检验、特殊检验、尘肺片、纯音听力测试图和声阻抗图分析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附件:1.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略)

     2.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综合考查)(略)

     3.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项目考核)(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劳动和天津分行等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30号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为清偿程序,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5]51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5]52号),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经审查,实体内容和制定依据合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为清偿程序,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5]51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5]52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劳动和天津分行 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代位清偿。本办法所称代位清偿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时,由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偿还借款。
代位清偿分为一般代位清偿和特别代位清偿。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含20%)实行一般代位清偿,高于20%实行特别代位清偿。
(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是指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与小额担保贷款总余额之比。
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是指贷款合同到期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合同金额之和。
(三)考核标准。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计算截止时间为每月月末。
第三条 代位清偿资金
1、担保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业务。
2、每季度,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填报下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
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期限、合同到期日、逾期贷款余额等内容。
3、担保中心收到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后,对载明事项进行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代位清偿资金从设立在贷款银行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划拨至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
4、代位清偿的本金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负担,代位清偿的利息由市财政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负担。
第四条 代位清偿程序
(一)一般代位清偿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含20%)时,实行一般代位清偿。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未能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经贷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后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可于借款合同期满日,直接从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中划转代位清偿款,将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余额给予处理。
逾期贷款余额包括本金余额、至借款合同期满应还未还利息数。
3、每季度末,贷款银行应向担保中心逐笔填报《担保赔付通知书》,并附借款人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逾期贷款余额凭证、逾期调查情况报表。
4、借款人在担保中心已实行一般代位清偿后的还款,贷款银行代收后应即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中心,并增加担保基金。
5、每季度,担保中心将一般代位清偿明细表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一般代位清偿明细表应包括本次清偿人数、清偿贷款本金数、利息数、已回收金额;年度累计清偿人数、累计清偿金额、累计回收金额等。
(二)特别代位清偿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于20%时,实行特别代位清偿。
2、对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次数达到16次(含16次)以上的借款,经贷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逐笔填写《担保赔付通知书》,并附借款人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违约贷款余额凭证、违约调查情况表向担保中心提出特别代位清偿。
违约贷款余额包括本金余额、至借款合同期满应还未还利息数。
3、收到《担保赔付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担保中心对《担保赔付通知书》载明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
4、对经审查批准的违约贷款余额,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银行,动用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资金,将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予处理。
5、借款人在担保中心已实行特别代位清偿后的还款,贷款银行代收后应及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中心,并增加担保基金。
第五条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
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20%。年度代位清偿不足部分,由担保中心报请天津市财政局补足。
每年四季度,担保中心应向天津市财政局报请下一年度代位清偿赔付预算。
第六条 债权追偿
担保中心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并应于诉讼时效内,依法向贷款人或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七条 风险控制
1、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以行政区(县)为考核单位,计算不良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2、当任意行政区(县)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于20%时,贷款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及该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同意后,于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日起暂停办理该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3、暂停期不短于3个月,以贷款银行通知之日的次月1日起连续计算。同时取消该辖区1年内推荐信用户资格。
4、暂停期3个月已满,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确实降低后(一般控制在15%以下),贷款银行报请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批准后,可恢复办理该辖区新的小额担保贷款。如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仍居高不下,暂停期再顺延6个月。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在暂停办理某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责任。
1、担保中心应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队伍,切实搞好贷款跟踪管理,协助贷款银行搞好逾期借款催收工作,分析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加强贷款初审、严格资格审定等,配合担保中心、贷款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
3、贷款银行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回收逾期贷款,努力降低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贷前调查,通过金融网络查明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达《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等。
(二)加强监督。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充修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2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中发〔201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
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
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
擅自减征或者免征。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七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
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
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为全国性政府基金项目,专项用于教
育事业发展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
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31日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