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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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

海南岛是我国第二大岛,面积3.4万多平方公里,人口605万。该岛海域广阔,资源丰富,雨量充沛,是一块热带、亚热带宝地。建国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海南岛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受许多条件限制,海南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全国其他沿海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了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建议撤销海南行政区,将海南行政区所辖区域从广东省划出来,单独建立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
鉴于海南建省的各项筹备工作需要早做安排,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以前,授权国务院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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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1年8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31日 财税〔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证券结算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证券公司因计提上述风险准备金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