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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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经协商和交换意见,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卫生部从事中国针灸医疗工作
  根据本议定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师),加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英语。
  3、医疗队的翻译由中国政府派遣,并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科卫生部。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在科威特工作。
  6、中国医疗队成员在科威特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中国医疗队在治疗时使用传统的中医疗法。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有义务为科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疗法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了中国医疗队任务的完成,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将自然康复医院确定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一切方便的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器械、医疗设备和药品,关于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时所需的中草药和针灸器械,而科方不能提供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科威特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药效及其付作用,以便药物管理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口药品。
  3、海关便利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其有关工作方面的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居住费用: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工作期间居住费用,包括住房、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员360KD(三百六十科威特第纳尔)工资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的伙食费。对医生这是最低工资,卫生部将根据他们的资历进行评估,确定他们的工资。
  4、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员假期如下:
  A)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中国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疗队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部门休息的节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节假日。
  D)如果医疗队员未休假,有权让其配偶来科威特探亲,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探亲的配偶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疗队员自己负责安排探亲配偶的住处和其它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雇用中国护士来协助中国医疗队做医疗护理工作,并附以下条件: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聘用六名中国护士,如有需要,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科威特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护士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E)护士的工资为每月185KD(一百八十五科威特第纳尔)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伙食费,此外提供住房、交通工具和往返科威特的旅游等级的飞机票。
  2、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要求提供一名女厨师为护士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在科威特国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经济商务参赞            卫生部次长
        陈英成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2月16日由我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参赞陈英成和科威特卫生部次长苏莱曼·法莱赫·阿里在科威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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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嘉兴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由市信息中心在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等指导。子网站由各主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等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主要负责主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居民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九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连接。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jiaxing.gov.cn,代表嘉兴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jiaxing.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的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二)采用其它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自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网站建设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将在嘉兴党政专网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考核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考核内容为上一年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的总体要求,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统一组织,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工作总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情况 ,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送给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
  2、领导考评。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对工作实绩进行考评打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审定公布。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考评结果。
  五、评分办法
  (一)扣分:
  1、没有按要求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40分扣完)。
  2、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而未在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3、没有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4、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10分;提供不完整、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0分扣完)。
  5、没有向网站编辑部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扣5分。
  6、对网上受理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未按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5分扣完)。
  7、没有以任何形式(包括租用虚拟空间或模版生成)建设子网站的,扣20分。
  8、未按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子网站,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9、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10、子网站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10分扣完)。
  (二)加分:各部门(单位)向网站编辑部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2分。
  (三)一票否决:凡发现上网信息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部门(单位)。
  六、考核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其中前3名为优秀,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奖励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子网站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2.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
     3.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民宗局、市侨办、市计委(物价局、协作办、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外办、市体改办(国资委)、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审批办证中心、市开放办、市广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档案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南湖风景名胜区、市供销社、市交投集团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市安全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管理局、市国税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银监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

  附件2: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略)

  附件3:
  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
  为了体现“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风格,确保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各子网站在建设时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规范:
  一、页面设计风格
  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由主网站制发)、大标题(中国嘉兴及WWW.JIAXING.GOV.CN)等,与主网站页面相呼应。
  二、内容及栏目设置
  为体现为民办事的宗旨,子网站建设将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在规划建设时须包括以下栏目内容:
  (一)政务公开。
  1、本部门(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姓名、照片、职务、分管范围、办公室电话、E-mail等,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位)、办公室电话、E-mail等。
  2、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相关的文件,本部门(单位)制发的各类发展规划。
  3、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各类办事、服务项目的名称、办事程序、基本要求、承办处室等政务公开内容。
  4、政务信息。本部门(单位)发布的最新文件、公告等政务动态信息。
  (二)网上办事。本部门(单位)业务表格下载、网上受理预审、网上审批状态查询、网上投诉、咨询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三)投诉咨询。子网站上均应开设投诉、咨询栏目,接受市民、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要求,精心做好网站栏目的设计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其中涉及的统计数字,应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要定期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注销已经失效的文件。
  三、筹建方式
  计划单独建设网站服务器系统的部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开发设计子网站。
  计划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托管方式)的子网站,必须采用主网站建设所选用的软硬件平台和各项技术标准。
  部分业务相对简单的部门(单位),可以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进行设计生成,采用模版定制的方式直接生成子网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售房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94)财综字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管局京财建(199
5)1326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第四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缴款单位,需持市、区(县)康居办公室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开据的证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免征手续。免征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机关,分别负责市、区县所属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立即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征收机关提供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国有住房出售方案及售房计划;
(三)向征收机关提供出售的国有住房单位产权证明;
(四)向征收机关提供国有住房出售类别(高层或多层)、售房面积、售房价格、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单位性质等情况或材料;
(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单位,应向征收机关提供分期收款计划;
(六)售房单位应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和有关填报说明。
第七条 售房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必须在15日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同时报送一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
第八条 单位按规定完成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后,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到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九条 单位向购房人出售国有住房收款时,可先向职工开据一般收款凭证,待清算和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后,再向购房人开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票据不得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无论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还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都必须一次缴清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向征收机关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分期付款清算单”;
(二)单位收取的首期付款,必须在15日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当年收取的分期付款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上缴征收机关,待完成应上交财政售房款后,再重新填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办理清算手续。
(三)对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待其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售房单位方可向购房人开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取得的售房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及取得的收入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清理;
(二)对已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向同级征收机关提供具体使用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用款的批件或证明材料及支出凭证(复印件);
(三)市、区县征收机关对已使用的售房收入进行审核,对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四)对未使用部分,要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不得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对留用部分必须用于直管公房的改建、维修、管理支出,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情
况。
第十三条 市、区县财政机关有权对缴款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缴款单位必须按征收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征收机关除限期追缴应缴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款的,由征收机关填发扣款通知书,委托开户银行进行扣交。
第十五条 缴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或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征收机关除追缴应交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1994年底以前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各单位应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凡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一经查实,要全部追回并上缴财政,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对上交收入同征收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征收机关的决定,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上交财政部门售房收入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 缴款单位于1995年1月1日起到本办法下发前单位已取得的应上交的售房收入,必须在9月30日前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区县征收的国有住房收入要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