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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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5日黑尤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农林委员会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简称农村三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三项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不断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量的控制和管理。农民人均纯收入必须按照抽取20%典型记帐户(个体工商户除外)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抬高或虚报。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以村为单位提取,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5%。有
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提取总量一定几年不变。根据中央规定,1998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额不得超过1997年提取标准,各地应重新修改预算,并落实到村屯农户。村提留乡统筹费属农民集体资金,应纳入农民承包合同管理,农民应依法缴纳。乡统筹费仍由乡(镇)经营管理部
门统一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定项限额,定额包干。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或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作法。村级学校的各项办学经费应计入乡统筹费支出范围。
(二)加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实行预、决算制度,纳入农民承包合同,坚持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在本社区和受益范围内使用。农民出劳务实行工票制度,年终必须以实际出工数为基准,逐户结算,村里
不得结余工款。
全乡(镇)、全村范围特定项目的以资代劳,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农民同意,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严格控制乡村自用人员和管理费用开支。任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村干部和管理人员可交叉兼职,定额补贴人员,每村不得超过3人。全村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超编人
员要坚决减下来。对现有民办教师要进行全面清理,凡超编或自用的要采取措施尽快精减。必须从严控制乡村代课教师数量,确需聘用代课教师的,须经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批准。必须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凡民办转公办的,5年内不得调动;公办教师由乡、村调
往外地的,应保留乡、村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编制和工资指标。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费用的各种培训活动,须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请县级物价部门核定,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定额补贴人员报酬,必须按法规规定执行,不得以奖金等名义,擅自提高报酬标准。应鼓励、提倡村干部
和管理人员及农民自费订阅报刊。公费为集体订阅的报刊,每村每年应控制在省有关规定标准以内,由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控制总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向村集体和农民下达报刊订阅指标。村级的招待费用应实行包干制度。报刊订阅和招待费用超支,应由定
额补贴人员自负。
(四)坚决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利抬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任何理由利用商利抬款垫付各种集资、摊派、罚款或兴办集体企业及公益事业。对已发生的高利抬款,应及时进行全面清理,全部纳入集体帐内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的集体高利抬款,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年利
息控制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以内。要积极做好单位、个人欠款回收工作,解决村集体经济的相互拖欠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借资金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解决。凡未经群众集体讨论同意,以乡(镇)、村名义向单位、个
人借款或贷款所发生的债务,不得向农户分摊。否则,由决定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五)严禁在农村进行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农村涉农收费的立项,必须经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农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登记制度,收费项目要公布于众,行政机关和事业部门要直接到户办理,不允许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
扣代缴。在费改税之前,收缴农用拖拉机养路费应区别对待:从事营运性运输的按汽车费额的40%征收。兼营的按汽车费额的20%征收。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免征养路费,并允许农民在春耕期间(3-5月)、秋收期间(9-11月)上路,为自家拉运生产、生活资料及农副产品;
农闲期间从事临时营运的,以月为单位,按兼营的标准征收养路费。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中央已明令取消宅基地超占收费,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收费。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由村集体比照承包田收取费用。中央已决定暂缓征收农村水资源费,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收
费。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报刊征订等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服务到户。办理保险手续应齐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指标。各地对种植经济作物、发展畜牧业、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应加强宣传、示范和引导,严禁下指标强制推行或乱罚款。制定村规民约,应
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设置罚款项目。今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出自哪个部门,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业、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责成其如数退还,有关部门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六)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应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承包经营、资产报告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所有权界定,凡是集体所有的资产都要进行登记,纳入帐内管理,并由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部门颁发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证书。应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开展评估业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资产流失问题应重点组织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应依法及时处理。要盘活集体资产,承包集体资
产时应把保值增值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承包合同。农村机动地应实行竞价承包,并加强承包收益管理。
(七)继续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应对村级财务公开作出统一规范。对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应专项公开,如实公开,及时公开。农民群众有权对本村的集体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意见和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及时予以答复或采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财小组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充分履行职责。
(八)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贯彻农村三项法规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农村三项法规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决定上来。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扩大社会影响,使广大农民了解农村三项法规的主要内容
,增强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领导干部抓农村工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贯彻落实农村三项法规和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上。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县、乡两级领导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增长幅度
不超过5%的村;不违反法规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机构定编、定岗工作,财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执法经费保障。要强化执法检查,农业行政执法部门
和监察机关应及时查处各种违反农村三项法规的案件。司法部门对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经常组织开展农村三项法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及时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和
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199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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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2010年3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余额管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第九章 其他事项

附件一 会员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电子文件。
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公司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填报操作需要使用EKEY进行。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一、委托与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注:《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标的证券代码”应为“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一)担保品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
(二)融资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
(三)融券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
(四)平仓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五)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成交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
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一、标的证券
试点初期,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试点初期,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另见本所公告。
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二、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试点初期,本所担保证券范围为在本所竞价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另见本所公告。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担保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会员可根据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调低各品种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三、名单公布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名单。
四、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
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
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所认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证券作出调整。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一、保证金比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中的现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一、业务数据报送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二《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文件》)
每个交易日22:00以前,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每个交易日22:00以后至次日15:00会员可以上传修正数据(全量重新上传),但本所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信息,以及对于融资融券规模管理和相应信息披露所使用的数据,以会员上一交易日22:00以前上传的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会员无法通过网站上传数据的,可以通过网站FTP上传,FTP服务器地址、用户名、密码向本所信息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索取。使用FTP上传数据,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确认文件收到情况,联系电话:021-68791091。
会员出现互联网连接故障的,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说明情况,并在数据申报截止之前,将数据光盘直接递送到本所信息公司,联系电话:021-68791091。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数据报送的备份通道方式。
会员应事先向本所会员部报备数据申报相关的技术方案和应急流程。
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没有申报数据或报送数据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对于连续数日不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或申报数据有误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业务信息报送
(一)融资融券信息月报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报告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客户持有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本所。
报送方式: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报送时间: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三(《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三、违约记录报送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将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报送本所。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
本所相关信息披露以会员上传的数据为依据。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四(《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四、重大事项报告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一、交易信息披露
(一)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所将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告: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5%时,本所可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直至上述比例降至20%以下。
3、单只标的证券的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交易量的50%时,本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名称。
二、风险监控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监会、本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内控,防范自身和客户交易风险。
(一)融资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融券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三)融资融券异常交易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员应当作为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1、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市值(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2、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3、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4、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5、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6、会员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7、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8、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9、会员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10、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标的证券异常交易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四)对会员交易监控的管理
会员应当切实承担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责任,包括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展开调查;建立完整的调查档案,并接受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查询和调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及时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按照本所和监管机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账户交易、要求客户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等,对于接收到本所限制账户交易处罚决定书的,要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对相关客户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权限进行限制交易操作,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转交相关客户);建立健全协助监管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会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等相关纪律处分。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二)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四)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五)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六)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八)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对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担保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四、会员信息报送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会员在约定时间前未进行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或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连续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是错误的会员,我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具体参见本指南“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派的,相关权益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进行约定。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事宜
会员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时,可以通过本所信息公司互联网系统(www.sseinfo.com)代为征集客户的投票意愿。会员应事先与客户约定,并告知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会员委托本所信息公司代为征集客户投票意愿,需事先签署相关技术服务协议,联系电话:021-68791152。
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的,应在相应权利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将相关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信息通过会员专区EKEY加密后上传至指定的FTP服务器。会员在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当日上午9:00前,通过EKEY可从本所信息公司网站获取征集投票信息,联系电话:021-68791167。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客户首次通过本所网络系统提交投票意愿,须在在网站注册后,使用网站反馈的激活码在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服务申报,完成身份认证后才能提交投票意愿。鉴于激活操作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生效,会员应提醒客户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提前进行激活操作。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
会员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查询在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董监高信息查询。会员通过EKEY登陆查询,输入客户A股股东账号或(和)证件号码(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其他),网站将反馈是否存在与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匹配信息,包括任职公司、职务和任职起止日期等相关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供会员相关客户管理工作参考。
五、纠纷处理
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一

“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业务办理需要, 现特向贵所申请数字证书并向本公司的EKEY授权使用www.sse.com.cn网站上会员专区的以下业务办理权限:数字证书新增( □ 新增 □ 不需新增) *见附注办理权限:□ 会籍业务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 □A类 / □B类 / □C类(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融资融券业务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其他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l 用户名称: Ekey Ca_Id: * 一个EKEY申请对应一张权限申请表;新申请EKEY的Ca_Id,申请人无需填写。申请单位:(盖章)日期:联系人: 电话:传真:email: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会员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约定的时间前(22:00)将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及其标志文件(MTSL*****YYYYMMDD.TXT,MTSL*****YYYYMMDD.FLAG)、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及其标志文件(CREDIT***** YYYYMMDD.TXT、CREDIT *****YYYYMMDD.FLAG)上传至本所门户网站,22:00前会员公司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中不能存在小数,所有数据取整。
数据格式
所有数据均为电子格式。
数据传输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及其标志文件:
MTSL*****YYYYMMDD.TXT
MTSL*****YYYYMMDD.FLAG
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及其标志文件:
CREDIT***** YYYYMMDD.TXT
CREDIT *****YYYYMMDD.FLAG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
命名规则
MTSL*****YYYYMMDD.TXT
其中,MTSL为融资融券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与文件中的“信用交易日期”一致。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则相关数据为0;文件中每一行必须严格按照接口约定,不容许空行;行结束不需要”|”分隔符。若本日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为负数,请将该值归为0。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证券代码 6
前日融资余额 14 元
本日融资余额 14 元本日融资余额=前日融资余额+本日融资买入额-本日融资偿还额
本日融资买入额 14 元
本日融资偿还额 14 元本日融资偿还额=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本日直接还款额 14 元
本日卖券还款额 14 元
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 14 元
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 14 元
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14 元
前日融券余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余量 14 数量,股/份/手本日融券余量=前日融券余量+本日融券卖出数量-本日融券偿还量
本日融券卖出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偿还量 14 数量,股/份/手本日融券偿还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本日买券还券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直接还券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 14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元
融券报送单位 1 1:股(标的证券为股票)2:份(标的证券为基金)3:手(标的证券为债券)
信用交易日期 8 YYYYMMDD
说明:
(1)报送的数据不应包含包括佣金或交易经手费等费用部分。
(2)金额类字段数据,计算过程中精确至0.001元,最终结果精确至1元。
(3)当标的证券为净价交易的国债时,本日融资买入金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应包含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即本日融资买入金额=融资买入数量*(成交价格+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
(4)本日融资买入金额,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按实际清偿的融资欠款金额报送。
(5)本日融券卖出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
(6)本日余券应划转量,指本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融券强制平仓的交易指令实际成交数量超过应归还的融券卖出数量部分。
(7)本日发生融券标的证券因送红股而除权的情形,本日申报数据中的“前日融券余量”应根据权益派发比例进行调整。
(8)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作为本日融资偿还额的调整项目,其他增加本日融资偿还额计入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其他减少本日融资偿还额计入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9)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作为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调整项目,增加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计入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减少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计入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标志文件
l 命名规则
MTSL*****YYYYMMDD.FLAG
其中,MTSL为融资融券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文件名称 30
生成日期 8 YYYYMMDD,与对应申报文件中日期一致
文件字节数 14
文件内行数 14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l 报送方式:
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数据上传*——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l 报送时间:
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l 命名规则:
文件名: CYMC*****YYYYMM.TXT
CYMC为“持有卖出”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申报月份。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1、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无数据用空格,顺序如下:
2、每行记录表示某个交易日(字段:日期)中,某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字段:账户数量-账户20)持有卖出某证券(字段:证券代码)的情况。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日期 8 YYYYMMDD:交易发生日期
证券代码 6
证券代码简称 10
账户数量 8 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所有的普通和信用账户,此字段填写实际数量,但申报的账户组只有20个
账户1 10 按照账户的字符关系倒序填写
账户2 10
... 10
账户20 10
当日证券卖出数量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当日卖出数量之和
前日证券融券余额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前日融券余额
当日证券融券余额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当日融券余额
报送单位 1 证券代码的申报单位,1:股(证券为股票)2:份(证券为基金)3:手(证券为债券)
所在会员代码 12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l 命名规则
CREDIT*****YYYYMMDD.TXT
其中,*****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与文件中的“信用交易日期”一致。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当日无数据申报,上传空文件,行结束不需要”|”分隔符。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违约者证券账户 10
违约者姓名 20
身份证号 18
违约金额 14
违约类别 1 1: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2:合约期满未清偿3:提供虚假信息4:发生司法纠纷
申报类别 1 1:新增2:撤销3:结案
申报日期 8 YYYYMMDD

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标志文件
l 命名规则
CREDIT*****YYYYMMDD.FLAG
其中, *****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文件名称 30
生成日期 8 YYYYMMDD,与对应申报文件中日期一致
文件字节数 14
文件内行数 14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令〔2010〕第120 号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电梯前室、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机房、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避难层、设备层等部分。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1年9月28日印发的《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房字〔2001〕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