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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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三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下列水域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港区、锚地、航道、航路、通航密集区、禁航区、通航管制区、水上水下设施保护区、港外系泊点、海上助航标志保护水域;

(二)在建港口及其配套水域;

(三)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划定的其它水域。

前款规定的水域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通航水域的划定,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严禁在该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栅及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严禁在航道、港池内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凡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违法设置的定置捕捞网具及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当事人拆除或组织有关单位强制拆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应主动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凡发现破坏或可能影响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对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沿海水域内的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或审批海峡沿海水域各类海洋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征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航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八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南省琼州海峡沿岸市、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间要建立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协调及交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体育竞赛、训练,水上娱乐活动及其他水上活动,必须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拒绝、阻碍依法执行通航安全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违法审批或疏于管理导致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遭受破坏,造成船舶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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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委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家庭旅馆布点规划。其布点规划的制订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单栋独立的自建房屋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先征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办家庭旅馆需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书(工商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商部门在受理旅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时,应先征求市旅游委的意见,对不符合家庭旅馆布点规划的,不得核准登记。


  第八条 市消防部门在申请人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应先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对经营场所确认是违法建筑,不得受理。


  第九条 需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征求意见的单位出具明确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后果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旅馆应核发《家庭旅馆》的标识牌,并且将领取标识牌的旅馆的经营者姓名、经营详址、经营场所面积及客户数等相关信息通过市旅游信息网上定期公布。


  《家庭旅馆》标识牌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制作费用由财政负担,由三亚工商部门在核发旅馆营业执照时一并代发。


  第十一条 市工商部门要定期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信息反馈给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要与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公司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旅馆核准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通报给上述各单位,以利于各单位监管。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辖区的家庭旅馆的监管工作,一经发现有无证、无照经营的,应立即向有关发证、发照的职能部门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置于家庭旅馆外醒目处,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客房价格备案登记,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在收费醒目处设立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向旅客公开价格,不得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三亚工商局要完善旅馆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依职权及时查处。


  市旅游委:88392211 市工商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市卫生局:88272814


  市综合执法局:88595007 市消防局:88956118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要牵头各责任单位,在区管委会、镇政府的配合下,每年的12月份对家庭旅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出现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没有尽到举报和配合查处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的小区,没有尽到举报义务的,市住建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理。


  各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对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无证、无照经营的家庭旅馆,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卫生、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区管委会、镇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酒店、宾馆、招待所的社会旅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 公安部


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公安部


通告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无论是国营、集体、联营还是个体联户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驾驶证或机务人员证。船舶上要标
有船名牌,划出载重吃水线,并在显明位置标明本船载客定额数,经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营运,方可从事客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
二、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必须按照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旅客,严禁超载航行。
节假日期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客(渡)运需要时,由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临时载客定额,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和水域内航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船舶载客定额。
对违章超载航行的客(渡)船,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或区、乡政府专管人员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超载而发生翻沉船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公安和交通主管机关要严格维护船舶、港口、码头、渡口以及售票站(点)的治安秩序,坚决打击流氓、盗窃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倒买倒卖船票和抢购套购船票,一经查明要依法惩处。
要将船舶、港口、码头、渡口、售票站(点)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场所。
四、来往旅游胜地以及乡镇赶集或节假日客(渡)运高峰期间,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部门、港航监督(航政)和公安机关要妥为安排,增加船舶班次,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航(渡)运安全。
五、广大旅客必须遵守船舶和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卫生,有秩序地排队购票。检票、上船、下船要服从船舶和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不得无票强行登船,抢上抢下,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和船舶上滋事打闹。
旅客在现场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可以向现场主管人员或公安人员反映,也可直接向交通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在现场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旅客反映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实事求是地耐心地给予答复。
六、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