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3:37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月13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捉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冠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楞;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管理办法,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或政府规章;
(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自治区人比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
(三)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地、各部门落实。
三十八、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审定。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
四十三、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五、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主席签署。
四十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公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公文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主席签发或核报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七、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定某一事项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授权的条件,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核,可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政府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数量、指标、规模等控制的核准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五条 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有关事项,以存案备查。备案事项的实施勿需征得政府部门事先同意。
  第六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第八条 政府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对审批事项予以撤销;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目录。



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1 ] 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是指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等。
第四条 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开封市传染病医院、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是我市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不需住院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处理。
第六条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开封市传染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的定点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为其他疾病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
  第七条 对市区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市急救中心在接到公安部门通知或群众报告后,应按照救急、就近原则,立即派急救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治。病人急需手术治疗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如果其监护人或亲属通知不到或者不能及时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由医院进行手术救治。
第八条 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通知急救中心,由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救治。急(危)重病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救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第九条 病人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经治疗,救治对象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病人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接回;因年老、年幼、残疾原因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酌情妥善安置;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治,并通知属地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第十三条 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所需治疗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承担;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所需治疗费用从财政部门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市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病人的或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接收;
(二)救治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三)市救助站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助。
各县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