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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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 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 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区县人民政府: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里下达的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经研究,特制定〈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督促和
帮助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核实成本费用和利润。在年终计算、兑现奖励时,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奖励。

附件: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减少产品积压,加速资金周转,实现扭亏增盈,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完成1992年市里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实行办法:
实行综合考核评分制,满分100分,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人员人均最高400元进行奖励。
1.以市经委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亏损额、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及应收预付款)为基础,实现利润奋斗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其它四项奋斗目标基本分各占13分。
2.完成实现利润奋斗目标的为30分,完成奋斗目标并高于上年实际的为35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为40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实现利润高于上年实际的为25分。
3.完成其它四项奋斗目标的各为13分,完成每项奋斗目标,并低于去年实际的每项为18分,亏损企业、亏损额年末为零的为18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为10分。
4.按上述评分结果,合计最高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每分4元,相乘后即为人均奖金额。
5.在上述奖金额的基础上,完成工业企业上交利润计划的,增加100元。
二、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资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三、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奖励评分办法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199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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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三)对会计账簿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

  (七)管理会计服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第七条单位应当使用印有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账簿。

  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到财政部门办理监督管理手续。

  第八条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债权和所有者权益等,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内部审计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报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不得按照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实、不当的报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注册地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不得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二条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查看会计账簿的,以单位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为合法会计账簿。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单位应当对其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有《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六)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七)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处理罚没款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等。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语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十五”期间,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社会语言生活状况的跟踪监测研究以及研究手段与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工作和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促进社会语言生活的和谐发展,现将《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

  附件: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

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回顾

  “十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围绕“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主线,以评测认证为抓手,以语言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较大成绩。

  1.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取得新进展。成立了国家语委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由汉语语音与拼音、汉字、汉语语汇、汉语语法和篇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语应用等6个分技术委员会构成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立了中国文字整理与规范研究中心和“中国文字字体设计与研究中心”。制定并发布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GB13000.1字符集汉字折笔规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国通用音标符号集》等规范标准,审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词类标记集》、《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等。以《规范汉字表》为核心的汉字系列规范标准研制,进展顺利。

  2.策划、出版《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建立了《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的入选和编辑出版的长效机制。通过“软性”规范(A类)和语言生活状况(B类)的发布,及时对社会语言生活进行引导。

  3.语言基础工程建设迈上新台阶。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十五”重大项目“现代汉语语料库建设及深加工”完成并免费上网,“基于ISO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的研发”项目获“钱伟长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奖”。“统一平台上主要民族文字文档识别系统的研发”、“汉字属性库的建设”、“中国古籍用字在ISO/IEC10646CJK汉字中分布研究”以及多种动态流通语料库的建设,为语言文字信息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初步建立了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与研究机制。成立了由平面媒体语言、有声媒体语言、网络语言、教育教材语言、海外华语等5个分中心(中心)构成的中国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建立若干动态流通语料库,向社会发布了2005年度的语言生活状况。

  5.语言文字研究与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语料库、知识库和一些数字化工具,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语言文字产品的开发提供了便利。连续召开了多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化方面的会议,启动了“电子语委”工作,建成了以中国语言文字网为龙头、由100多个网站(网页)构成的中国语言文字工作网络系统。

  6.语言测试的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十五”科研重点项目“智能语音技术在普通话辅助学习中的应用研究”和“汉语普通话水平测试研究”的主要成果,促进了普通话学习、测试和管理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我国推广普通话历史上重大的技术创新。完成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标准的研制工作,即将开展试点测试。

  7.少数民族文字规范化、信息化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字符总集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维、哈语人名汉字转写规范》社会应用效果良好,蒙语规范化工作、藏语规范化工作、少数民族术语规范工作等,进展顺利。

  8.语言规划、推广普通话等理论、实践与对策研究,取得不少成果。地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重视对当地语言生活的调查研究。

  二、“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面临的形势

  步入新世纪,社会高速发展,教育逐渐大众化,媒体样式多覆盖广,交通通讯空前发达,人口流动量加大、流动半径加大、流动速度加大,信息化的技术成果介入生活的各个领域,语言、方言之间的交流碰撞频繁,这些使我国又一次进入语言生活的快速发展期。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面临新机遇和新课题。保护、开发中华语言资源,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成为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十五”期间,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国家对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例如:

  1.科研经费筹措困难,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未形成中央和地方协调统一的科研机制,各地区、各行业科研工作开展不平衡。

  3.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处理技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还不多。

  4.语言资源和成果的共享还有很大局限,网络上对公众开放的中国语言文字资源还很少,远不能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信息化事业对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要求。

  5.应用语言学的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应用语言学人才缺乏。

  三、“十一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重点研究方向

  1.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继续坚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主线,以评测认证为抓手,以语言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关注社会语言生活,加强学科协作,紧跟时代步伐,重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形成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局面,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为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2.重点研究方向

  (1)国家语言战略研究。语言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世界上一些大国都在制定自己的语言战略,利用语言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对内消解社会矛盾,凝聚民心,向外传播自己国家的理念,赚取外汇收入。我国当前语言生活正快速发展变化,语言生活中各种矛盾凸显,社会需要提供语言服务的类型与方式与日俱增,虚拟空间迅猛拓展,汉语走向世界的脚步空前加快,争取国际话语权正成为民族的自觉意识。此种情况下,我国必须及时研究宏观语言战略,设计落实语言战略的行动计划,提出应对重大语言问题的科学预案。

  (2)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适应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需要,加强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加紧研制和实施关系重大、需求急迫的汉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尤其是要加快中文信息处理、汉语教育等领域规范标准的研制。

  做好《规范汉字表》送审发布工作,围绕规范汉字表,制定、审定一批现代汉字的规范,包括简繁汉字的对应系统(简繁汉字的计算机自动转换系统),与计算机字库相关的汉字规范,基本建立起现代汉字的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汉字(包括古汉字)进行收集整理,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现行文字和历史上的文字进行收集整理,构成“中华大字符集”的基本轮廓。

  开展新世纪的普通话审音工作。建立“普通话数字样本库”、“普通话口语语料库”和“普通话审音用知识库”,完善普通话语音的基本规范,制定普通话的声学参数标准,满足新世纪普通话推广的需求,满足各种普通话电子产品的需求。

  建立科学有效的规范标准测试系统,着力抓好规范标准的测查认证工作。

  (3)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语言能力评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其管理的现代化。启动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快研制汉语能力的测评体系,形成立体的汉语能力评测体系,满足汉语母语教育及各行业劳动准入制度等需求。

  (4)加强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汉语言文字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自己的特点,也较有可能形成高新科技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在重视语言文字的本体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基于信息处理的应用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迅速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我国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中文在虚拟世界中的影响力,增强中文信息技术与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共享机制,为国家信息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5)加强对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和研究。随着社会语文生活更趋活跃,规范语言文字与保护中华传统文化问题,方言和繁体字的价值问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问题,濒危语言问题,母语教育问题,外语教学问题,以及大陆、港、澳、台四地语言文字交流和海内外汉语汉字沟通问题等,将成为语言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语言国情是国家语言决策及其他相关决策的基础。要通过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的建设,筹划语言文字主要应用领域的研究基地建设,指导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当地语言生活的调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和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启动新世纪语言普查工作,包括方言普查、民族语言普查和外语使用状况的调查,包括对农民工、移民、语言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语言状况调查。用《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报告语言国情。要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6)促进汉语走向世界。研究世界华人社区的语言状况,促进华人社区的语言传承和各社区之间的语言沟通。研究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特点,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语言文字教学等方面,满足汉语国际传播的需求。

  (7)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应用语言学是支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最为重要的学科,抓好应用语言学的学科建设,关系到应用语言学的人才培养,关系到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质量,关系到语言文字工作的学术推进力。优先发展当代社会急需的分支学科,如语言规划学、语言教学、计算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播音语言学、病理语言学等等。应用语言学基本上都是交叉学科,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其中多个分支还涉及到工程技术,因此要根据各分支学科的实际需求,组建复合型的科研队伍和教师队伍,通过新的教育理念和机制,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逐渐建成我国应用语言学的学科教育体系。社会上很多职业需要应用语言学人才,要注意社会急需人才的培养,有条件时要促进社会上一些新的语言职业的形成,如文字速记师、语言工程师、语言治疗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