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和对无证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证照房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990年4月1日)以前的无证照房屋。
第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调换,原建筑面积调换后不找价格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建设成本减去建筑成本之差交纳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放弃交纳差价的,由房屋承租人交纳,产权归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五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地点,由拆迁人在不低于同级地类中确定。其住宅房屋楼层、朝向,以同一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结合增加面积排序确定。
第六条 拆迁自建、自住、无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住宅房屋使用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按照不同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建设成本、建筑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拆迁事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2年4月30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海南省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海南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
对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方可实施自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等级划分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设备、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
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建设管理的能力;
2.有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有土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时申报,并以核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主要的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和工作简历;
(四)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承担管理的建设工程,负有经济的和技术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所聘用的离退休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30%,且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本办法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八章附表《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