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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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高检办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部署,迅速行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了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证。根据高检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两个重要战略决策,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十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会议文件,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抓紧抓好“严打”斗争的同时,把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犯罪活动。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早掌握查获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对已经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紧审查,及时批捕、起诉。对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保证从重从严惩处。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在近期与有关部门配合,结合“严打”斗争,公捕公判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抓住重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类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特别是走私犯罪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方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上述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批捕、起诉一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犯罪大案要案,并配合法院快审快判,以震慑犯罪,振奋民心,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四、贯彻从重从严方针,加快办案进度。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严惩治的方针。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此类犯罪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就要及时批捕;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在逃一时不能到案,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从犯,要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五、严肃查办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现的与经济犯罪相交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一并侦查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侦查,并列为重点,加快批捕、起诉。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同志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及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工作,对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大部署、办案进展情况和重大典型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上报。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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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17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7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3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8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7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3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8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4/t20130403_250341.htm
  

环境保护部

2013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
199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证合同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终究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第一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现已倒闭,艾克拉木也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与原告上海马陆棉纺织厂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尚未确定,从属于该购销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性质及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确认。且,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本案的受诉法院应中止对全案的审理,将有关的犯罪嫌疑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不必急于将棉纺厂诉保证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先行审理。受诉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并不表示解除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 (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马陆棉纺织厂诉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总公司(以下称“金字塔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沙区办事处”)购销棉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金字塔公司”于1989年9月4日签订合同,向其购买棉花270吨,并先后预付货款人民币87万元,其中58万元由“沙区办事处”下属“炉院街分理处”进行担保。该分理处承诺,进帐款项,专款专用;供方在10月25日前不能如期发货,银行负责将58万元原款和17400元违约金一并退回需方。经查,“金字塔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自开办以来,进行投机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艾克拉木等有关人员因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问题,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收容审查,“金字塔公司”随之实际倒闭。原告为向该公司追回购买棉花的预付款人民币87万元,遂提起诉讼。审理中,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于1991年6月3日正式通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字塔公司”艾克拉木等特大经济诈骗一案,乌鲁木齐市公、检、法和工商已成立联合专案组侦查,要求该院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和二高一部的有关规定,暂停审理,有关材料移送专案组,民事部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依法作出处理。
我院认为:保证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沙区办事处”下属“炉院街分理处”为原告预付款58万元的保证单位,且对保证责任作出了具体约定。故无论“金字塔公司”艾克拉木等是否构成经济诈骗犯罪,作为该公司的保证单位,“沙区办事处”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有关对艾克拉木等经济犯罪的查处,不应影响原告诉保证单位就保证责任一案的审理。鉴于“金字塔公司”已实际倒闭,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直接要求保证单位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可予支持。至于本案涉及的经济犯罪部分,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以上请示意见当否,请从速批示。
199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