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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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湘科政字[2002]66号

2002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令颁布的《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凡本省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协会)负责全省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内容包括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两部分。
  第六条 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咨询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和确认的服务范围,才能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咨询业务。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咨询机构取得资质等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50%以上,其中注册科技咨询师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甲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五年,独立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其中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4个以上,咨询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好;
  (二)有4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有能力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咨询项目;
  (三)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机构进行合作的能力;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
  (五)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十条 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三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8个以上,其中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项目3个以上,咨询质量好,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较好;
 (二)有3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的专业人员比较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较大的咨询项目;
  (三)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五)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十一条 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一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2个以上,咨询质量较好;
  (二)有2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基本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咨询项目;
  (三)有满足咨询业务开展的技术设备,能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任务;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较完善;
  (五)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已规定了行业资质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范围的评定

  第十三条 服务范围资质主要依据咨询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咨询业绩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战略咨询;
  (二)管理咨询;
  (三)技术咨询;
  (四)工程咨询;
  (五)专业咨询。
  第十五条 战略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
  (二)地域国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
  (三)地域投入产出研究;
  (四)行业发展战略、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五)政策研究;
  (六)专题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管理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十个方面划分:
  (一)企业发展战略咨询、战役咨询、战术咨询;
  (二)CI策划;
  (三)企业诊断、改革策划、决策咨询;
  (四)企业资本运作、资产重组;
  (五)经营手段、营销策略、市场策划、员工培训;
  (六)管理科学化;
  (七)达标认证咨询;
  (八)企业技术创新策划;
  (九)企业财务管理咨询;
  (十)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咨询和托管。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划分:
  (一)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应用咨询;
  (三)科技预测;
  (四)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
  (五)技术信息服务,技术中介,专利代理;
  (六)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七)专题技术调查与咨询。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工程投资前期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咨询———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
  (三)工程实施阶段咨询———合同管理,施工监理,技术培训,竣工验收;
  (四)工程投产后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估;
  (五)工程勘测;
  (六)涉外项目工程咨询。
  第十九条 专业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资产评估,企业资质评价;
  (二)专业人员培训;
  (三)政策、金融、商务、税务、会计、审计、司法、心理等专家咨询;
  (四)出国出境活动咨询;
  (五)生产要素市场信息;
  (六)技术经济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工程纠纷技术鉴定,医学鉴定,银行高新技术贷款项目可行性咨询等。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初审;
  (三)评定;
  (四)公告;
  (五)颁证。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申请资质评定,必须填写由省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注册机关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章程;
  (三)法人代表简历表;
  (四)咨询人员登记表;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要求相对应的咨询案例;
  (六)固定资产清单;
  (七)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报工作在每年六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州咨询业协会进行初审。市州未成立咨询业协会的,由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让其完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咨询机构的申请材料于当年七月底以前报省咨询协会。
  第二十四条 省咨询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咨询机构的资质申请进行评定,并在二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结果,在全省性的报刊、省咨询信息网站和《咨询通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三十天内无异议的,省咨询协会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后,由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丙级资质等级咨询机构评定,由市州咨询业协会或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评定,报省咨询协会同意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评定时效

  第二十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自颁证之日起,在一年内,不能提出升级、扩大服务范围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办理延续手续。过期半年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应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办理延续手续,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近二年内注册单位对本机构年检结果的复印件;
  (二)咨询人员登记表;
  (三)两个以上咨询案例;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必须接受省咨询协会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三十二条 新成立的咨询机构和从业时间短的咨询机构,因开展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咨询机构法人代表如有异动,必须到省咨询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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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益政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规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确定和一次性安排超过3000万元的财政资金;
(四)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投资1亿元以上;
(五)处置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
(六)资源开发利用、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水利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或副市长按职权决定,并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上通报,相关副市长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二章 建议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机构;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确定承办单位,启动决策程序。
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机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先由相关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研究,条件成熟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切实可行。
第十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议程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或者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并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拟订决策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可以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机构,也可以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方案拟订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因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咨询专家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应从全市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专家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直接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五)市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期限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审议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在《益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执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
(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时的依据或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三)其他直接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也可以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在现场指挥的副市长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三)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市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依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