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乡镇企业引荐资金、人才、项目等项服务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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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乡镇企业引荐资金、人才、项目等项服务的奖励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


关于为乡镇企业引荐资金、人才、项目等项服务的奖励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企业要有一个突破性发展的指示,鼓励中外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为我省乡镇企业引进资金、引荐人才和具有先进水平的经济技术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凡中国或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机关企事业、高等院校及其它社会团体,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不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我省乡镇企业引进国内外投资,引荐各类人才及具有先进水平的经济技术项目,以及对乡镇企业做出特
殊贡献者,一律给予奖励。
二、从国外引进投资,引荐者必须提供外商真实的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项目成功者,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折人民币)的3─5‰,由企业给引荐促成人发奖金,奖金在验资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从国内引进投资,按投资方实际出资额的1─3‰,给引荐促成人发奖金。
三、凡是从国外引荐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成功的法人,由受益的乡镇企业自受益当年起,连续三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2%,给引荐者发奖金。
从国内引荐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成功的法人,也按上述办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0.5─1%,给引荐者发奖金。
四、为乡镇企业引荐国内外各类人才,一经企业正式采用,双方签定聘约后,即由企业付给引荐者100─300元的介绍费。
五、凡为乡镇企业提供配方、样品、图纸、资料、经济与技术信息,经营管理质量咨询服务,对关键性决策进行论证或可行性分析,对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合理化建议等等,企业除付给合理报酬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的,受益企业自受益当年起,按每年税后利润的0.5%,连续? 侥旮龀鲋匾毕渍叻⒔苯稹? 六、推荐和介绍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产品,受益企业对主要推荐者,可以一次付给200~1,000元奖金。
七、按照合法的经济合同,为乡镇企业产品、劳务打开出口门路,建立来料加工、来件组装等渠道的引荐者,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服务费外,受益的乡镇企业可视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八、上述各项奖励额度或比例,亦可由受益企业与引荐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商定。




198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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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附件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 长:陈竺
副组长:刘谦、尹力 
成  员:薛晓林、王苏阳、刘殿奎、汪建荣、张国新、
孔灵芝、张朝阳、杨青、秦耕、赵明钢、张宗久、苏志、郑宏、刘登峰、任明辉、葛晓萍、窦熙照、张斌、申红中、钱啸森、胡光、王才有
办公室成员:许培海、王忱、赵树理、霍小军、米燕平、 于明珠、诸宏明、石琦、李新华、樊静、
高学成、妥佳、韩会学、陈昕煜、胡美奇、
李旭亮、曾晟堂、杜新萍、吴连存、汪照全、胡建平、吴克军、祝君祥、郎晓东
领导小组负责部机关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讨论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项奖惩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并具体负责组织各项创建活动,妇社司健教处予以全面支持配合。办公室成员同时也是本司局(本单位)控烟联络员和监督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日常控烟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做好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到2010年9月底卫生部机关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创建工作
(一)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竺部长任组长,刘谦、尹力副部长任副组长,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各司局和驻楼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处长(主任)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制定、印发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讨论、制定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并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
(三)开展职工吸烟情况基线调查。
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对职工吸烟情况、烟草危害知识掌握情况、对控烟工作态度等进行实名调查。
(四)无烟卫生部机关环境布置。
1.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在重点区域张贴、悬挂禁烟标识。
2. 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在卫生部机关传达室门口、办公大楼入口处树立禁烟提示牌。
4.利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食堂外宣传栏、各司局宣传栏等向职工宣传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知识等。
5.在一楼大厅会客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和戒烟指导手册,供免费取阅。
6.在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开展PM2.5浓度环境监测与评估。
(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供戒烟帮助。
2010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委托朝阳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来卫生部机关为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戒烟药物,帮助吸烟职工积极戒烟。
(六)召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新闻发布会。
在5月份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启动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相关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活动。
不定期制作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宣传专栏,举办控烟知识讲座,提供戒烟咨询服务。
(八)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监督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落实的监督与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九)终末调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9月,委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卫生部机关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开展职工吸烟情况终末调查。
三、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
在创建过程中和创建活动结束后,卫生部机关控烟工作依据《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7号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2005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将于近期相继举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四整治”、“六加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确保考试安全万无一失,确保考风考纪明显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形象,事关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恪尽职守。进一步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各个方面和环节,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二、完善规章,狠抓落实。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局《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等四部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实施细则。继续加强各项安全保密和防止违纪舞弊措施及硬件设施的落实,对未达标准的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强化整改,确保达标。

  三、突出重点,严厉查处。重点惩处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群体性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秘密和参与组织、纵容群体性舞弊等行为。对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处理,决不姑息。

  四、建立并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酌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给予撤销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问题严重的地方,要撤销考点甚至考区的设立资格。

  五、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做好涉考工作人员的选聘和考核,增强其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执纪意识、自律意识,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相对稳定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所有学生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前,要采用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教育,要求每个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各地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媒体积极的导向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

  六、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和其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