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47:21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
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行
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机关。
  省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
规定,对其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审批并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和
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
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资格,财政部门负
责审查核定预算经费的申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由本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省以下的行政机关,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由其省
一级行政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依照《行
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受理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申请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牵头,会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受理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申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
头,会本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
  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由编制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报送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必要性、执
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报告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 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必须在3个月内组建完毕。逾期未能
组建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组建。
  第十条 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按以下规定申请公告: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由本级人民
政府逐级向审批机关申请公告。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告。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省以下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由省
一级行政机关向审批机关申请公告。
  (四)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
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告。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
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后,必须于
批准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有关材料和批准文件报省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被授权的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
法规、《条例》或本办法的规定,批准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可提请省人民政府
责令有关市人民政府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省人民政府直接撤销有关市人民政
府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
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行政执法队伍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
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撤销擅自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并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不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审批机关有权直接撤销该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中弄虚
作假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或变更名称的,
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一
级人民政府确需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9]5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浙江、新疆、广东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识早、行动快,在做好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主动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对于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请各地在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见附表1),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地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二、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为继续做好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我部拟对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将在每一季度最后一周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形成《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附表2),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http://jzcx.cin.gov.cn)上发布。对于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而地方未报或仅在本地区政务公开网站平台上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区,我部将在发布统计报表时一并通报批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

     2.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

     3.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运行〔2007〕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我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规定,加快铅锌冶炼行业产业升级步伐,现就做好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和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工作方案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本地区铅锌冶炼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对2003年以来的淘汰落后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铅锌冶炼产能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铅锌冶炼行业现状及落后产能状况,淘汰落后工作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的分年度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做好淘汰落后工作的建议等。
  二、开展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的公告工作
  为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准入条件》的规定,我委决定对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主要程序是:
  (一)企业提出公告申请。自查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要根据《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公告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省级有关部门受理和核实申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公告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提出申请公告的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上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公告。我委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铅锌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认真负责做好淘汰落后和准入管理工作
  鉴于淘汰落后和准入管理是推进铅锌冶炼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要全面摸清落后产能的情况,防止少报漏报;积极稳妥地制定淘汰进度计划。要认真核实企业上报的公告申请材料,严防弄虚作假。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地于2007年12月5日之前将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工作方案(包括附表,见附件一、附件二)一份,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同时将电子版(表格采用Excel格式)发送至changgw@ndrc.gov.cn和zhangfk@ndrc.gov.cn。
  联系人: 常国武 张风奎
  联系电话:010-68505526 68505527
  附件:一、铅冶炼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进度计划表
     二、锌冶炼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进度计划表
     三、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铅冶炼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进度计划表
填表单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台数 生产能力(万吨/年) 淘汰进度计划安排(万吨) 2006年从业人数(人) 2006年资产总额(万元) 2006年利税总额(万元)
2006年淘汰 2007 2008 2009 2010

注:1.生产能力中粗铅、矿产铅、再生铅要分别列出;2.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烧结和冶炼设备,不同规格型号及台数要分别列出。

附件二: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锌冶炼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进度计划表
填表单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台数 生产能力(万吨/年) 淘汰进度计划安排(万吨) 2006年从业人数(人) 2006年资产总额(万元) 2006年利税总额(万元)
2006年淘汰 2007 2008 2009 2010

注:1.生产能力中矿产锌、再生锌、精锌、电解锌要分别列出;2.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焙烧和冶炼设备,不同规格型号及台数要分别列出。

附件三:
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铅锌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铅锌冶炼行业的结构调整,依据《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冶炼企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铅锌冶炼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五条 申请公告的铅锌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企业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四)一年之内没有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要求;
(六)落后生产能力已全部淘汰。
第六条 自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可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表)。公告申请书应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包括现场核查),将经核实认为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实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包括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公告申请复核工作,并对复核后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已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保持《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或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本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投诉或举报,必要时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公告资格:
(一)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和污染事故的;
(四)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被停止申请资格或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在停止申请资格或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铅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现有铅冶炼能力审批情况表
三、铅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四、铅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
五、铅冶炼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
六、锌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七、现有锌冶炼能力审批情况表
八、锌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九、锌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
十、锌冶炼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