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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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变更为公司,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设立, 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设立公司的条件
第一节 发起设立的条件
第四条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并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而设立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 有过半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其中至少有一人在特区内有住所;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外商投资者参与发起设立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三)发起人应当认足全部股份;
(四)发起人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 其折合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五)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 公司的章程应经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 企业通过改组的方式组建公司, 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可以以其在被改组企业中的资产作为出资。但作为出资的资产折合股份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现存净资产额。
第七条 设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改组方式设立公司, 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已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部缴足出资;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起设立公司, 发起人应当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四)各发起人的出资种类、出资额、出资期限, 折合为股份的比例;
(五)以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 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的约定;
(六)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办法;
(七)公司设立过程中临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要权限; 不设临时机构的, 共同委托承办设立事宜的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和授权事项;
(八)发起人违反设立公司的协议, 应对公司及其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九)公司设立不成时, 各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设立公司的协议, 应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 也可以是可兑换的外币。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的, 应按设立公司的协议的约定, 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实物, 应当是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 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效状况的证明、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实用价值资料、作价的计算依据以及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 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但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 发起人应作相应的补偿。
第二节 募集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部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十五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达到公司发行股份的35%以上;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 预计有稳定的利润来源。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改组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公司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一年末企业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或特区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其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 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有企业的资产折合股份的金额超过净资产额的, 其差额应由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追加投资予以补足;
(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募集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数可以少于5人。但发起人原有净资产折合股份数须达到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以上, 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足。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作为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与中方发起人共同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第十九条 设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可以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公司。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全部净资产额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金额的35%;
(二)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含向境外公开募集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25%;
(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设立公司的程序
第一节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二十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发起人在选任董事及监事后, 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下同)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发起人订立的设立公司的协议;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以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申请设立登记时, 还应提交政府主管机关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概况;
(二)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的文号;
(三)公司资本构成分析;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营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资本运用说明;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七)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制度摘要;
(八)其他应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应将改组设立公司的下列文件和资料提交其产权主管单位:
(一)改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改组方案;
(三)员工持股计划;
(四)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册;
(五)被改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规定所称产权主管单位, 对市属国有企业, 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或具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区属国有企业, 为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 按《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完成改组的准备工作后,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申请设立登记:
(一)产权主管单位同意改组的书面决定;
(二)被改组企业资产净值验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改组方案;
(四)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除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的文件和资料外, 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协议;
(二)外商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证明;
(三)各方出资者已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部缴足出资的证明。
第二节 募集设立的秩序
第二十七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募集股份申请书;
(二)发起人资格证明, 包括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说明书;
(五)发起人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经营估算书;
(七)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八)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应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的申请书;
(二)被改组企业为国有企业的, 其产权主管单位同意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决定; 被改组企业为非国有企业的, 其产权所有者同意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决定;
(三)被改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证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备改组的书面决定并函复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完成改组的准备工作后, 除提交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外, 还应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改组企业的概况;
(二)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报告, 资产净值验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三)改组方案;
(四)主要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资金运用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
(六)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以及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市证券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九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后, 根据国家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的情况, 在四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核准后, 批复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 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准,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产权主管单位和市证券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改组的书面决定,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以及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在募集股份完成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市证券主管部门、产权主管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对公司登记机关、市证券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决定不服的, 或者申请人认为其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而上述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 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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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5]30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宣城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阻断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途径,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采供血机构设置、无偿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市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无偿献血组织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负责全市采供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其它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全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七条 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年度献血计划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告。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必须依照年度献血计划,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无偿献血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献血,也可直接到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采血车登记献血。
第八条 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或参加成份献血。
第九条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全国有效),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对互助献血者,发给《互助献血证明》;对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十条 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它来源。
第十一条 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无偿献血领导组制定。
第十二条 献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十四条 未取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公民身体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八条 血站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采供血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要大批量血液时,应全力以赴,保证抢救用血。

第四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定期向献血办申报用血计划,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适量的血液。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科学合理用血;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献血、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临床用血100%来自公民无偿献血。
第二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医疗用血的,按献血量二倍返还用血费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的,一次性按献量等量返还用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多次无偿献血公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时可相应提高报销比例。
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对无偿献血总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个人、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连续完成无偿献血任务以及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捐赠款项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进本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设金、银、铜奖三个层次,分别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4000毫升、2000毫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一条 获得“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铜奖的个人,本人享受终身免费用血;获得“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金奖及银奖的个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终身免费用血。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献血办予以公告,并督促其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计划。逾期仍未完成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三条 全市实行临床用血调剂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从中牟利的,雇佣他人献血和冒名献血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买卖《无偿献血证》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七)医疗机构不执行用血登记或不按规定用血的。
第三十五条 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二OO二年 第 6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列三氯甲烷、去甲麻黄碱两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2003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8种,总计143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4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 件



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商品大类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5
汽车及其关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键件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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