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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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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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列车无线防护报警系统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列车无线防护报警系统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12月12日,铁道部

一、使用办法
(一)机车报警设备
1.机车出入库
(1)机车出库前,维修人员应检查报警设备控制盒、电源箱接线有无松脱,发射键防护罩有无破损,并按压自检按纽,对设备进行自检,最后由司机在“设备出库记录”单上签字。
(2)机车入库时,由维修人员检查报警设备是否完好,并与司机办理交接手续。如有情况应由司机提出书面报告。
2.列车运行
(1)列车运行中遇到危及本列或其它列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司机应立即紧急停车,同时使用报警设备发出报警信号,并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向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报告情况(车站值班员收到报警司机的报告后,应立即向调度员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列车防护工作。
(2)收到报警信号的机车司机必须立即采取急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做好列车防护工作;此时一般不得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以防影响发出报警信号的司机向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报告情况,原地等候调度员下达的命令。
(3)调度员根据发出报警信号机车司机或车站值班员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救援,确定行车方案,指挥列车运行。
(4)当危及列车运行安全的情况消除后,发出报警信号的机车司机方可解除报警信号,并按调度员的命令行车。
(二)有人看守道口报警设备
1.每班道口值班员上班时,必须检查报警设备、电源及连线是否完好,发射键防护罩有无破损,按压设备上的自检按纽对设备进行自检,并与上一班值班员办理交接手续。
2.在道口管内发生影响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的事故时,道口值班员应立即按动报警按纽,发出报警信号,然后用有线电话向车站值班员报告道口名称,事故现场情况。
3.在事故清除后,道口值班员应拔出报警按纽,解除报警信号,同时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4.如停电或其它原因报警设备不能使用时,道口值班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维修人员必须马上到现场处理,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二、维修方式
(一)在电务段无线检修所(或维修中心)设报警设备工区,配置专用仪表、屏蔽室,负责报警设备故障修复,定期对设备进行测试及调整。
(二)报警设备的日常检修由无线列调检查工区代管,主要负责设备的拆装及移设,机车设备出入库检查、试验、故障设备的更换及将故障备送报警设备工区修复。
(三)道口报警设备由无线列调检修工区代管,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台维修方式检测和维修。
(四)维修人员参照无线列调定员配置。
(五)其它可参照铁电务[1993]第15号文公布的《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维修规则》中第八篇“第263-264条、第266-274条、第281-282条、第287-288条、第294条”的规定办理。
三、其它
(一)报警设备产权归电务段,由电务段负责管理、测试及维修。
(二)事故分析权归局(分局)安监室。自动记录读数器平时由安监人员保管,修改和查询应在安监人员监督下由工区专门人员具体操作,并有文字记录。
(三)使用报警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报警设备是关系行车安全的重要设备,只有当班的机车司机和道口值班员在紧急情况下才有权使用,严禁其它人员按动报警按纽。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