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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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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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专线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专线车,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固定线路营运,采用固定站点上、下客或者固定站点上、下客与按照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按运距收费的大、中型营业客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线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原则)
专线车客运应当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专线车客运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专线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线车客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客运管理人员)
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第二章 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
专线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或者变更,应当符合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 (线路经营者确定的方式)
市公用局可以根据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分别采用指定、招标和批准开辟线路申请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除前款规定外,市公用局还可以采用线路有偿经营方式向经营者出让线路专营权。线路专营权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营者的资质条件)
线路的经营者应当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有30辆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凡经审核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经营者,由市公用局发给《上海市专线车客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开辟线路申请的审核)
申请开辟线路的,由市公用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线路走向和站点、营运班次和时刻以及营运车辆的数量进行审核。
开辟线路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公用局对申请者(含提出申请的其他线路经营者,下同)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市公用局应当确定其为该线路的经营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者申请开辟同一条线路的,在开辟线路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公用局按照地域条件和经营能力择优确定该线路的经营者,并公开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确定后的要求)
线路经营者经确定后,由市公交管理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上海市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对其经职业培训合格的专线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分别发给《上海市专线车驾驶员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和《上海市专线车售票员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
取得营运证、准营运证和服务卡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核准的线路投入营运。
第十二条 (开辟复线或者参加同一条线路营运的限制)
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公用局将不再核定其他经营者开辟复线经营或者参加同一条线路营运。但因特殊情况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经营者资质的复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经营者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15日前,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审验手续。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予以换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的注销)
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歇业,应当自合并、分立或者歇业之日起10日内,持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公用局办理注销资质证书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线路的变更、撤销或者暂停营运)
线路投入营运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撤销线路或者暂停营运。
经营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撤销线路或者暂停营运的,必须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线路变更、撤消或者暂停营运之日的10日前在站点告示乘客。
第十六条 (线路营运车辆的增减)
线路投入营运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经核准的营运车辆数量。因线路客流量增加等情况,市公交管理处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期限增加营运车辆。
第十七条 (按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的限制)
专线车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线路上营运,不得采用按照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的服务方式;在中心城区外需实行这一服务方式的,应当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站牌的设置)
经营者必须在线路站点设置统一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和票价;营运时刻经核准的,还应当标明始、末班车的始发时间或者经过该站点的时间。
第十九条 (站点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在线路站点设置候车设施,并在起讫站点张贴专线车乘坐规则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交管理处监制的票价表。
第二十条 (共同使用站点的管理)
2条或者2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站点由市公交管理处指定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进站营运的车辆必须服从调度并接受管理。
未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将共同使用的起讫站点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营运人员的限制)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专线车的管理,不得将专线车交与无准营证、服务卡或者准营证、服务卡与营运证户名不符的人员营运。
前款所指的人员从事专线车营运,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作经营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营运票价)
专线车营运票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经营者可以在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内确定或者调整线路营运票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车票的印制)
专线车应当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票,或者使用经市公用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印有经营者名称的车票。车票的面值应当与确定的营运票价一致。
第二十四条 (营运车辆的要求)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身两侧规定位置标设固定的经营者全称;
(二)车辆牌照装置牢固、平整,号码清晰、齐全,并与行车执照相符;
(三)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方按规定设置线路起讫站点标志牌,右上方张贴营业证副本,并随车携带营运证正本;
(四)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专线车乘坐规则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交管理处监制的票价表;
(五)车辆整洁,设备完好。
第二十五条 (营运时的规定)
专线车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线路上营运;
(二)按照核准的营运班次和时刻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人数载客。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和售票员营运时的要求)
专线车驾驶员、售票员营运时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礼貌待客;
(二)驾驶员携带准营证;
(三)售票员佩带服务卡;
(四)准营证、服务卡与营运证户名相符;
(五)按照确定的票价向乘客出售车票;
(六)不擅自将车辆交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七)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乘客的义务和权利)
乘客应当遵守专线车乘坐规则,上车后及时购买车票。对不按规定购票的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10倍补缴票款。
售票员或者驾驶员不出具符合规定的车票的,乘客可以拒绝付费;因车辆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继续营运的,乘客可以要求按原价退票。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供车规定)
因抢险救灾、市内重大活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调派保证供车。
第二十九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
经营者应当按时向市公交管理处如实填报《上海市专线车客运行业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营运证件的审验)
经营者应当按时参加营运证、准营证的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
第三十一条 (客运管理费的缴纳)
经营者应当按时向市公交管理处缴纳客运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缴纳的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公用局参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费的标准另行核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投诉;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在15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查询通知书)
市公交管理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情况时,应当发出《查询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查询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经营者的处罚)
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
(一)接到《查询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责令限期答复;逾期仍不作答复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投入营运的专线车未张贴营运证副本、票价表或者专线车乘坐规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者车身不按规定标设经营者名称,或者使用的车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时参加经营资质复审或者营运证、准营证审验的,责令限期参加复审或者审验;营运证审验不合格的,责令不合格车辆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未经核准的线路上营运或者擅自参加其他线路营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减少线路的营运车辆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增加营运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核准的线路投入营运的,投入营运后擅自变更、撤销线路或者暂停营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年内不准开辟其他线路。
(八)1个月内违章驾驶员和售票员率超过2%的,处以警告;连续2个月违章驾驶员和售票员率超过2%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驾驶员、售票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驾驶员和售票员的处罚)
专线车驾驶员、售票员营运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携带营运证正本、准营证或者未佩戴服务卡的,车辆不整洁或者中型客车载客数超过核准人数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共同使用的站点内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的,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扰乱营运秩序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擅自将专线车交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车辆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继续营运时,拒绝乘客按原价退票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线路走向或者停靠站点的,擅自下浮营运票价或者不按照核准的营运班次和时刻营运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提高营运票价或者出售废票的,收费后不给车票或者收费金额高于车票面值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罚)
无资质证书或者无营运证从事专线车营运的,由市公用局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处罚的委托)
市公用局可以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公交管理处行使。
第三十八条 (适用处罚的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九条 (当场作出处罚的适用)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客运管理人员可以暂扣行为人的有关营运证照,并出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处罚程序)
市公用局和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应当向行为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客运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客运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客车,是指挂大型车专用牌照的,20座以上的厢型客车;
(二)中型客车,是指挂小型车专用牌照的,8至19座的厢型客车;
(三)线路专营权,是指经营者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经营一条线路的权利;
(四)复线,是指总长度70%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五)线路变更,是指线路的延伸或者缩短,线路走向或者站点的调整;
(六)违章驾驶员和售票员率,是指违章驾驶员和售票员数占持准营证驾驶员和持服务卡售票员总数的百分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经营者资质审核)
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的线路经营者,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市公用局申请资质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由市公用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乘坐规则的制定)
专线车乘坐规则由市公用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浦东新区专线车客运的管理)
浦东新区范围内线路开辟、变更的审批,线路营运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公用局委托浦东新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4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3号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地开展,我部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

  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就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艺术教育教学的需要,以及如何加强艺术教育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纪要精神,结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快普通高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艺术教育教学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来自全国104所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研室(教研中心)的负责人、14个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的艺术教育管理干部以及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共17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各高校报送的论文和材料70余份。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研讨如何从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入手,建立和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普及和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按照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加快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改革的方向。

  与会代表听取了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同志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报告,听取了关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讲解,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兰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等学校的经验介绍,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以及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曾繁仁、黄会林、彭吉象、郑小筠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到会并作了见解独到的精彩发言,使代表们深受启发,得益匪浅。与会代表还参观考察了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和东华大学开展艺术教育的情况,代表们认为,上海高校艺术教育的成果、做法和经验对于其他高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听取报告、讲座、参观考察、大会交流和分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认真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对于推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快速、科学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所取得的长足进展和可喜成果,也分析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大家认为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普通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艺术教育的功能、目标以及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在普通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开始得到确认。大家认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美育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从素质教育的高度,将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一起写进了我们党的教育方针,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大家关注的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指出要“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普通高校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长期以来处于薄弱地位的情况得到了改善。

  2.以艺术教育课程建设为切入口,落实艺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许多高校在开设艺术教育课程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开设了艺术类限定性选修课,开设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艺术类课程,并且记入学分。有的高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大学音乐鉴赏”、“大学美术鉴赏”、“大学影视鉴赏”、“大学美育概论”、“交响音乐赏析”等艺术类选修课。还有的高校针对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和社会文化现象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引导学生开展健康的审美活动。各校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探索,推动艺术教育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不断前进。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氛围,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近几年来,各地高校学生艺术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学生成为艺术活动的主人,独立自主地组织、参与、推进艺术活动,在艺术活动中发展自己的个性,培养健康的文化心理。校园内形成了生气勃勃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建设出现了新的局面。这些艺术活动丰富和活跃了高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为大学生们创造更多的接触艺术的机会,对于他们拓宽文化视野,提升人生境界,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促进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4.充分开发艺术教育资源,形成了学校艺术教育与社会文化建设相整合的良好态势。高雅艺术进校园,艺术家与大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这已经成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专业艺术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普通高校聘请有关艺术专家担任学校的客座教授,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艺术团体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学校内外艺术教育资源的整合,对于构筑良好的艺术教育环境、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产生了导向性的作用。

  5.加大高校艺术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艺术教师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体卫艺司委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和中央音乐学院等6所大学实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师培养计划。这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将在五年内为普通高校培养1500多名艺术教师,以此改变目前普通高校艺术教师数量不足、学历程度偏低的现状。与会代表对体卫艺司和艺术教育委员会、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2000-2002年在京沪穗三地联合举办的高校交响音乐课教师培训班反映良好,大家认为,这样的培训不仅解决了交响音乐选修课教师匮乏的燃眉之急,而且能够在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引导艺术教师获得人文精神的熏陶,对于提升高校艺术教师的综合素质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研讨会上,大家分析了当前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到位”:一是一些高校的领导对艺术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学校缺乏对艺术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二是一些高校艺术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师资配备还不到位,没有一支比较稳定的艺术教师队伍,难以有计划地开设艺术教育课;三是一些高校对艺术教育的管理还不到位,艺术教育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艺术教育没有归口管理的部门,有的还处于多头管理或者管理无序的状态。因此,在一些高校,艺术教育工作还存在着间歇性、随意性和以活动代替课程、以讲座代替课程的情况。特别是不少地方存在着重视提高而忽视普及,重视部分艺术特长学生的活动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参与,重视推动艺术课外活动而忽视艺术课堂教学质量,重视艺术演出效果而忽视学生在艺术活动过程中的体验、感悟和提高等现象。

  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与会代表就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形成了以下共识。

  第一,提高认识、提升理念是推进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大家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性质和功能的认识。高校艺术教育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把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美育工作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手段,落实在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作为审美教育或情感教育的学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最具操作性的主要形式和最有效的途径。艺术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基础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艺术教育的水平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普通高校应该成为推进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表率。

  大家认为,在思想认识上要解决一个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坚持以育人为本的宗旨,坚持艺术教育的公平性。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普及的、平等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教育。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培养艺术方面的专门人才,也不是着眼于少数艺术特长生的培养。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艺术的熏陶,提升审美素质,形成健全的人格。

  第二,加强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是提高高校艺术教育水平、推动艺术教育持续发展的核心。

  代表们就艺术教育课程建设问题介绍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大家认为,要抓住艺术教育课程建设这个核心,全面提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课程实施水平,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应该实实在在地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提出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各种艺术类选修和限定性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要重视和加强高校艺术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研究,逐步使艺术课教学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力争经过3-5年时间,推出一批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艺术教育课程”。同时,要“重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建立高校艺术教育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荐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深受学生欢迎的艺术教育教材”。

  第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确保艺术教育具有强大后劲的关键。

  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目前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是教师队伍建设。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首先要解决有合格的教师上课,各高校要根据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艺术教师。大家认为,在做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工作的同时,还要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和出国考察等形式,多级别、多层次、多渠道地为普通高校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敬业精神、一定的艺术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艺术教育能力的专业教师队伍。

  代表们认为,要加强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科研工作,要以科研促教学,以活动推普及,坚持普及和提高的结合,推动艺术教育跨上新台阶。大家希望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领域能够进一步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广大艺术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艺术教师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第四,经费投入是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与会代表指出,为了确保艺术教育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保证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实践证明,那些艺术教育工作开展得好的高校,往往也是经费到位,教学设施与条件齐备的学校,而经费能否到位又取决于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学校领导对艺术教育的重视程度。代表们呼吁,高校艺术教育必须有统一的规划,以确保投入的经费能够满足艺术教育教学和活动的基本需要。

  这次研讨会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节奏紧凑、气氛热烈,大家明确了目标,找到了差距,提升了理念,坚定了信心。研讨会完成了原定议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研讨会对于普通高校今后的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将产生正确的导向和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