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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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宜春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 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各级、各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全面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推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创业指导服务是市、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通过创业服务平台、创业专项活动、创业服务队伍、创业扶持政策等,对有创业愿望和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开发、专家咨询、创业孵化、跟踪服务等。
第三条 推进创业指导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运行。市、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平台,配备创业指导服务专职人员,为创业者提供系统、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每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站,指定一名创业指导服务工作人员,形成创业指导服务管理体系。组建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广泛吸纳专家、教师、律师、会计、企业家、技术人员、创业典型、行政管理部门业务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员参与,整合社会创业指导服务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创业指导服务。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不少于50人,县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推进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化运行。发展创业指导服务咨询机构或企业,对有一定研究、咨询实力,诚实守信,指导服务成效显著的,进行资质认定并授牌。
第五条 推进创业指导服务制度化运行。坚持把城乡所有创业者纳入创业指导服务范围,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创业指导服务督查考核制度,保证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日常工作议程。

第二章 创业指导服务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业指导服务对象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二次创业者。
创业指导服务首选对象为:申领小额贷款的创业者;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法人代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法人代表;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人员;“4050”创业项目执行人;进行创业孵化的企业法人代表等。
第七条 接受创业指导服务的条件为:
1、本人有接受创业指导服务的愿望;
2、女性49周岁以下,男性5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及资金运作能力;
4、讲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吃苦,敢于参与市场竞争;
5、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一定市场前景。

第三章 创业指导服务内容
第八条 创业指导服务业务方面的内容包括: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实训、创业孵化、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等。
第九条 创业指导服务政策方面的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应掌握的基本法律。
2、就业和创业政策,包括: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政策;贷款贴息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职业见习补贴政策;创业孵化补贴政策等。

第四章 创业指导服务程序
第十条 对创业指导服务对象先行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并分类建立指导服务对象档案,实行定向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辖区内个人或企业日常的创业指导服务申请,对创业指导服务对象进行情况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针对性跟踪服务;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者进行针对性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创业指导服务须做现场考察及相关调查,对创业者的经济状况、经营场地、本人综合素质、选择的经营产品或服务项目等作详实了解,做好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必须做好项目开发、征集、评估、推介和建库工作,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对接活动,提高创业指导成效。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工作,按照《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四条 组织初始创业者在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为其提供综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创业孵化工作按照《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对创业培训后有参加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实训,进一步提高其创业能力。

第五章 创业指导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教育、科技等部门协同,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要依托本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靠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和街道、乡镇的力量,确保创业指导工作严密、有序、广泛开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职责:
1、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咨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2、负责建立、联系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的工作;
3、负责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推介,创业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创业培训和实训;
5、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审核工作;
6、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
7、做好创业指导服务网络和电子信息网络建设,通过创业指导服务网开展创业指导;
8、做好创业工作宣传和创业典型的收集、推荐工作;
9、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工作,提高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成效;
10、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及时与本地高等院校共同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专项活动;
11、成立创业者联谊协会、组织开展创业者联谊活动;
12、具体负责做好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分团)及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在市、县(市、区)创业指导中心指导下,按照《宜春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颁发聘书。志愿服务专家任期三年,中途不能胜任或无法胜任者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创业指导服务站职责:
1、积极协调,建立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绿色通道”,开辟创业服务窗口;
2、对辖区内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上报;
3、对创业重点户、重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4、在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指导下,协同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者进行长期跟踪服务;
5、组织辖区内创业指导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培训或其它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6、组织举办辖区内专项创业活动;
7、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推荐志愿专家;
8、协助上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做好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创业指导服务中介机构或项目推介人职责:
1、依法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中介活动,确保发布的服务信息、项目信息真实、有用;
2、提供系统、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
3、积极协助市、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展创业指导工作,与社会有关机构、组织、企业保持联系,整合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成功创业提供支持;
4、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创业者商业机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者职责:
1、积极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市场有关信息;
2、虚心接受专家指导,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实训;
4、诚实守信,按约归还贷款;
5、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勤奋创业,带动城乡劳动者就业。

第六章 创业指导服务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筹集专项资金,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提供支持。涉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工作,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补贴资金;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创业指导跟踪服务所需经费,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从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培育、扶持、规范、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壮大创业主体,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都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及创业指导、融资支持、税费减免、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其中,创业孵化基地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中长期规划。将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纳入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坚持依托园区,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等各类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和孵化场所。
3、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扶持为主、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多形式运营,加快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
4、坚持降低成本,配套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指导服务网站,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5、坚持效率优先,滚动使用的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基地创业和孵化。创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创业主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创业主体。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应发挥以下主要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和孵化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4、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5、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创业人员、企业和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6、提供有利于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7、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8、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创业基金担保和扶持资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9、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10、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运作模式。
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三种类型,采取此三种模式运作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
1、政府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其场地、设施设备运作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2、社会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由社会(企业)负责,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3、多元投资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2、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15家,孵化成功率承诺达到60%以上。
3、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4、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5、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基地每年有企业新入驻或培育成规模以上企业,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2)安置所有人员及本地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
(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
(4)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5)入驻(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2、认定。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现场考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就业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批,确定认定的创业基地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三、创业示范街(园)的认定
第八条 创业示范街(园)的认定条件:
1、运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整的建设和工作方案,有较高素质的服务和管理队伍,制度健全,运作高效。
2、为初创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提供水、电、通讯、互联网、会议室、洽谈室、仓储及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
3、建立或整合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示范街(园)内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包括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4、入驻企业15家以上,创业成功率80%以上。
第九条 创业示范街(园)的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示范街(园)认定采取申请单位自愿申报,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申请表(附件二);
(2)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申请报告(含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营运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工作情况,企业孵化成效等);
(3)营运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创业示范街(园)规划图及建设工作方案;
(5)入驻(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6)配套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四)。
2、认定。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现场考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批,确定认定的创业示范街(园)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牌匾。

四、扶持政策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按规定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孵化或创业补贴;
(二)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三)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给予相应表彰。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服务对象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申请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50—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二)接受创业培训的,可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三)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招用的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按有关政策申请享受。资金补贴办法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入驻(孵)企业业主参加培训合格率达100%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水电、物管等资金补贴,具体资金补贴办法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五、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街(园)的服务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并依据赣财社字〔2009〕61号规定,由财政、工商、税务、科技、工信、农业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的监督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建设提供相关政策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落实创业资金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的创业者落实规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的创业者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科技、工信、农业等部门对创业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服务。
具体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所在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可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牵头组建包括创业运营单位和创业户在内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年检,组织新的申报,并及时将年检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局,汇总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或存在下列情况的的单位,取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称号:
(一)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或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街(园)要加强运营管理,为进入基地创业的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做好包括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 (联系人)  
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产权属地   邮政编码  
基地可容纳经营户数 (户) 基地建设使
用资金金额 (万元) 类 型 (选择打√) 门面( )
楼宇( )
市场( )
加工( )
基地安排本地创业人员比例 (%) 基地面积 (平方米) 组建方式
(选择打√) 新建 ( )
改建 ( )
整合社会资源( )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现场考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保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二:
宜春市创业示范街(园)申请表
单位:户、万元、平方米
名称
运营单位 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单位性质
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有资产
(万元) 现有占地面积(亩) 场所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年)
现有建筑
面积
(平方米) 生产经营
场所面积 公共服务面积
入驻
企业
情况 企业数 规模以上
企业数 上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
上年新增企业数 就业人数 创业成
功率(%)
企业所属主要行业 主要行业
集中度(%)
营业收入
(万元) 利税
总额
(万元) 实交税金
(万元)
综合服务主要内容
(创业服务情况)
(可另附页)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现场考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保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人保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保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农业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三:
入驻(孵)企业基本情况表
运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
序号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入驻
(孵)
时间 带动就业人数 总资产 占地面积 上年经济指标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营业收入 利润 税收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四:
配套服务机构汇总表
运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
序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服务范围 配套服务的主要内容 是否
入驻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审批机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项目库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创业项目库建设要以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方便、快捷联网,实现分类检索查询为功能定位,充分利用本系统现有网络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共就业服务网)和已采集的创业项目信息,搭建创业者与创业项目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创业项目。
第三条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项目库的建设、指导、管理及技术标准、征集开发、跟踪服务机制的建立、运行。各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1)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处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2)及时掌握创业者的经营状况;(3)定期做好创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根据市创业项目库建设任务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征集创业项目。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创业项目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准备周期在180天以内,资金回收不超过2年,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的潜力;(2)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规模小、投资少、上马快、门槛低,适应不同年龄、学历和投资层次参与的创业项目;(3)优先征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成熟性,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看好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项目,且加盟费不超过20万元。(4)能开发利用闲置资源的创业项目;(5)其他适合初次创业和能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
第五条 创业项目的征集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成功者提供以及其他途径等形式进行。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填写《宜春市创业项目征集登记表》(附件2),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所属行业、投资额度、市场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第六条 各县(市、区)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后,填报《宜春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附件4),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提交《宜春市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5),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各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评估、论证。
第七条 征集的项目经过评估论证确认后,录入市创业项目库。项目库的建设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创业项目库建设模式一》(附件1),组织专人,开发项目库网络平台和网络查询平台,并做到文字全面、图片丰富、联系快捷,保证创业者通过该平台可以快速查询到适宜的创业项目及项目涉及的市场行情、参考店铺、经营方式、利润分析和潜在风险等有关信息,并具备在线咨询功能。
第八条 创业项目库项目应通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论证,定期进行筛选、提炼,按产业类别建立,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举办创业项目现场推介会、网络、新闻媒介、服务指南小册子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发布,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
第九条 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实行项目执行情况跟踪服务制度,建立网络管理档案,记录项目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和提供方的技术支持情况。对执行成效不好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市、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服务中心要不定期组织项目提供人和项目执行人召开座谈会,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讨论修改项目库内容。举办创业成果展示活动,宣传项目执行人的创业成果,推广优秀项目,发展新的项目执行人。
第十条 实行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办法。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评估论证通过,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人以上,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2000元/个的项目补贴。同一个创业项目成功对接3户以上(含3户)的,给予开发征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补贴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落实。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申请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须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材料;创业者身份证明、创办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创业项目执行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1:
创业项目库建设模式一

一、创业项目库使用说明页面

创业项目库使用说明

为了更好地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指导和服务,帮助创业者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我们搭建了创业项目库这个服务平台。现就创业项目库使用,作如下说明:
一、我们在这个平台上展示的创业项目不属于“政府项目”;
二、创业项目库平台所提供的项目展示的服务仅仅是帮助创业者了解市场、项目信息的渠道之一,仅供创业者作市场调查、选择创业项目、设计创业计划书时参考使用;
三、创业项目库展示的项目信息由项目提供者提供。我们对项目信息以及项目提供者的身份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和/或验证,且我们对于该项目信息的登载、展示不代表我们的任何观点或者建议,我们不承担因为创业项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四、创业者通过创业项目库初步选定项目后,应对项目亲自进行成分考察,并与项目提供者咨询项目有关情况,结合自身具体条件谨慎决定。
五、本服务平台上刊登的信息和资料,如需转载,需经我们及项目提供者的许可。
六、如果您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任何项目信息或者项目提供者存在虚假、欺诈以及其他违法情况,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我已了解
我不理解
创业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二、创业项目库一级页面

搜索分类项目

项目关键字: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



经营模式:




(以餐饮业为例)

所属行业——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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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 x/xx页 共xxx条记录

搜索分类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细化中类和细类行业。)
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5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合伙经营;加盟连锁;代理代销;科技开发;专利技术;其他。
三、创业项目库二级页面(项目展示页面)

分类检索

项目关键字: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




经营模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
发布时间
项目提供方信息 1、联系人姓名;
2、联系电话;
3、联系地址(邮编);
4、电子邮箱;
5、网址;
6、各类法律要件扫描图片。
项目简介 1、图片展示(3幅以内);
2、项目概况;
3、法律形态;
4、经营模式;
5、专家提醒。


搜索分类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细化中类和细类行业。)
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5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合伙经营;加盟连锁;代理代销;科技开发;专利技术;其他。
四、项目编号设置要求:
由各市级设置市本级的项目编号,编码规则为行政区号+项目编码。






附件2:
宜春市创业项目征集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法律形态
所属行业 经营模式
投资额度 制造岗位数量
适合人群
市场前景
项目简介
效益分析
营销建议
投资风险


备注:
一、所属行业包括: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二、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5万—10万元;10万—50万元;50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三、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合伙经营;加盟连锁;代理代销;科技开发;专利技术;其他


附件3:
宜春市创业项目库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别 主要用途、功能 推荐单位 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4:
宜春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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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教育部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  告
第204号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4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www.yichun.gov.cn,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主网站、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以下简称为子网站)为子网站的一个网站群。子网站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信息来源。
第三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展示宜春形象;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主网站由宜春市人民政府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各子网站依照主网站由其所属部门主办,相应部门承办。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各部门所有子网站的规划制订、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实施进展、建设质量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七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子网站的日常信息更新、发布与维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 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分级管理、体现特色、注重实效。
  第十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域名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yichun.gov.cn,代表宜春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子网站申请域名时须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规范格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子网站域名统一为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市政府部门子网站域名统一为xxx.yichun.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非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商业和个人网站,一律不得使用.gov.cn的域名。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子网站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现有网络资源,一律采取统一服务器平台和统一后台数据库模版生成方式建设。各部门不再另行单独设立本单位的子网站主机,不再挂靠其他网站或再搞其他形式的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坚持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主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开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务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七)行政执法。包括: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八)公共服务。包括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各子网站应依照主网站公开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按照“谁提供、谁审核”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类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更新发布,确保时看时新;各子网站因变更信息内容或网站网址、结构等可能造成主网站链接错误的,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明确后的24小时内将变更结果上报主网站。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送审、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主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邮箱管理
  第十七条 主网站电子邮箱是面向市直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开设,公务邮箱的格式统一为:xxx@yichun.gov.cn(其中xxx为用户名);市直各部门子网站一律不得另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包括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子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互动应用
  第十九条 互动应用是指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咨询服务,及提供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服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转变职能、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拓展互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交流,增强网上办事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主网站建立统一的政民互动平台,各部门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
(一)主网站的市长信箱、网上咨询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上信访由市信访局负责,网上投诉由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受理、反馈;
(二)一般性问题直接由上述单位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限期回复,由收集单位回复当事人;属重大问题,由收集单位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经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期回复,由收集单位将结果报有关领导阅示后,答复当事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布的,均须在主网站上公布。
各子网站互动应用依照主网站制定各自的处理流程。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子网站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解决。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采用统一的网络平台和后台管理系统,网站运行平台的安全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并定时备份。子网站的管理员要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与更新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发布权限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应制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当遇有互联网突发事件,情况特别紧急,事态急剧恶化时,应按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工作,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防止扩大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检查考核。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各子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及网上办事、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比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