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单位京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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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单位京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单位京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39号


部属在京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推动在京中央单位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单位京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6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单位京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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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82〕第107号报告收悉。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问题,业经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会办公厅〔83〕常办秘字第269号批复,同意我院关于在劳改农场不宜设立专门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的意见。
此复。

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3〕常办秘字第269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同意你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意见,并请你院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商办。此复。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请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82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七个省属劳改单位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该院根据《决定》在七个劳改单位筹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批准,并要求刻制印章等。鉴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劳改单位设置专门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中的“其他专门法院”的解释问题,特请你会审示。
关于在劳改单位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的问题,我们认为:(1)劳改农场不具备设立专门法院的条件。它管辖的区域和人员都是固定的,不存在跨省区、人员流动性大、发生案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等情况。(2)劳改农场是对罪犯执行劳动改造的机关,不宜设立专门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
对在劳改农场执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处理,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分别由劳改单位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裁决和处理。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大型劳改单位或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的形式可以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适宜的,应当继续执行。


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抚政发16号文]
[1992-01-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鼓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坚持按绩授奖、奖不虚施和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是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凡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予奖励: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本职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忠于职守,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完成工作目标,年度考核优秀的;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被群众奉为楷模的;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决解决问题,并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作中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成果显著的;

(六)在防止重大事故,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同失职或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七)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八)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全国、全省性活动中为我市争得荣誉的;

(九)主动放弃城市优越条件,到艰苦地方工作或在支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的,在承包、租赁、领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实业中成绩显著的;

(十)其他方面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 奖励种类分为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奖金或奖品、通令嘉奖七种。先进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升职、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升级、奖金或奖品为附加奖。

第七条 各种奖励的使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成绩显著的,可评为市、县、区直机关先进工作者;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县、区直机关先进工作者并有特殊贡献的,可评为市、县、区先进工作者(相当于同级劳动模范)。被评为市、县、区直机关或市、县、区先进工作者,并具备任职条件的,根据需要,可以晋升为相应行政职务或授予行政非领导职务的奖励。

(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给予记功;成绩突出的,可给予记大功;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可给予通令嘉奖。

(三)升级、奖金或奖品等种类一般不单独使用,可以和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合并使用。被授予升级奖励的,不再发给奖金或奖品。

被授予随时奖励的工作人员,可参加高于其受奖种类的定期奖励的评选。

第八条 定期奖励应结合年度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总评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随时奖励应在事件发生两个月内申报。各种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单位自选审批。

(二)市、县、区直机关先进工作者,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

(三)市、县、区先进工作者,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和通令嘉奖,由工作单位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其中:记功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记大功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升级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升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通令嘉奖的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五)领导干部被授予各种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九条 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一律送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受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填写《抚顺市奖励审批表》,附事迹材料,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机关应及时审批或下达批复文件,呈报机关按到批文后,应通过一定形式在群众中公布,同时将《抚顺市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被授予各种奖励的工作人员,由授奖机关发给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按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五元标准从行政经费中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另设奖励种类,提高奖励标准。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的《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