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9:44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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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 法 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和中央纪委的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围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这个中心,突出监狱劳教和法律服务两个重点,实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工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拳头工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源头工程",扎实推进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防体系建设,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工作,建成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警风行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三)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和司法行政事业协调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继承传统,与时俱进,进一步把握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坚持教育在前、预防在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治的辩证关系,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注重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的有机结合,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带动整体工作。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 广泛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

  (五)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住房、医疗、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按照中央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抓好监狱劳教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总结并发扬"廉政文化建设年"活动的经验,推动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建设。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法制教育。落实《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在各级司法警官院校开展廉洁教育。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的意识。及时发现、总结和大力表彰、宣传勤政廉政典型,充分利用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进一步发挥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发挥法制日报、中国司法杂志、中国普法网等部管媒体的作用,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扩大教育覆盖面。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七)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党委的集体领导。重点加强监狱劳教单位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实行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健全完善政治委员制度,发挥政治委员的作用。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严格"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重要事项范围。探索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落实《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有关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健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和廉政档案制度。

  (八)完善重点环节工作制度。完善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严密监狱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各个执法环节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制定办理减刑(期)、假释、监(所)外执行的统一标准,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罪犯、劳教人员日常考核、行政奖惩呈报、会见通信、服刑(劳教)场所变更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干部考核考察工作制度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干部任用前政治部门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考核标准。完善监狱劳教所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内部预算规程,逐步推行预算公开。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健全追踪问责制度。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基建程序,细化操作流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支出绩效考核制度,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核。制定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监狱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结合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建立健全土地置换、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制度。健全法律援助经费和基金管理制度。

  (九)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和反腐败工作机制。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考核、追究办法。健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行政处分规定》。完善监所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建立健全监狱劳教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机制。

  四、强化监督制约

  (十)把握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尤其要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以及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减刑(期)、假释、监(所)外执行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资金、资产运行的监督。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土地置换、资本运营及企业撤销、合并、破产、改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加强监狱与监狱企业、劳教所与劳教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估及责任追究。加强对专项资金,重点是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资金以及法律援助经费和基金等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十一)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纪检机关与政治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开展对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落实《派驻纪检组工作条例》,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定期约谈制度。整合监督资源,理顺监督关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构的积极性,形成监督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

  (十二)构建行政监督网络。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监狱法》、《警察法》、《律师法》、《公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法律援助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勤政高效。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促进监狱劳教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下大力气加强和改进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拓展行政监察领域和范围,开展对行政、事业编制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察工作。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健全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究。加强法制监督检查工作,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修订《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和建议,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检查和视察。坚持和完善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健全并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电子邮箱。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和狱、所务公开。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十四)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各项改革措施。推进干部人事体制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监狱劳教企业监管体制。

  (十五)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深化劳动教养管理模式改革。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贯彻新修订的《律师法》,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管理工作体制和律师收费制度。深化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执业保障体系和组织体系。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协会相结合、与技术业务主管部门相衔接的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和鉴定行为。深化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完善操作规程,健全纪律保障体系。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十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理顺纪检监察领导管理关系。贯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精神,研究对直属单位的监察机构再派驻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按照党章要求,凡基层单位设立党委的,均应设立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狱劳教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十七)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推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事司法协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制宣传教育、司法考试、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推动《监狱法》修改工作。积极参与同司法行政工作关系密切的立法工作。抓好司法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制定、修改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推进政风警风行风建设

  (十八)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政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努力把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成为公共服务型机关。改进信访服务,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建设,推行电子政务。开展行政效能专项治理,重点纠正拖拉疲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推进勤政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试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办事公示、限时办结、投诉受理、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机制,促进机关公务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十九)加强监狱劳教警风建设。进一步端正监狱劳教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解决"重管理、轻教育"的问题,坚决克服"以管代教"的倾向,建立健全管理、教育并重的机制。进一步解决"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坚决克服"以劳代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真正发挥劳动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监狱劳教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双六条禁令",严肃查处违反禁令的行为。狠抓防控、排查、应急处置和领导责任"四项机制",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道防线",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加强职务犯罪人员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十)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退出机制,促进律师公证行业"诚信为民"。建立律师行风建设责任制。推进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加强公证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评价、诚信等级和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执业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和办案补贴发放等工作程序,健全服务质量检查、投诉和评估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二十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继续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搞虚假招投标和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刑罚执行权和劳教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玩忽职守导致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以及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违纪违规的案件,严肃查处公证不公和虚假鉴定的案件。

  (二十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严禁监狱劳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收送商业贿赂的行为,倡导依法廉洁经营。重点查处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监狱劳教企业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二十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坚持慎重稳妥办案,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坚持审理制度,确保定性量纪准确恰当。坚持保护与惩处并重,支持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积极性,保护知难而进、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坚持把原则的坚定性与方法的灵活性有机结合,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争取最好的综合效果。坚持建章立制,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回复、保护和奖励制度,对诬告陷害的,严肃查处。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十四)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按照案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充分发挥办案的整体效能。加强案件剖析,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使办案成为最深入、最有效的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和探索规律的工作。坚持大案要案通报制度和"一案双报告"、"一案双建议"制度,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治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加强和改进案件统计和分析,探索腐败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

  八、认真完成中央纪委分工的任务

  (二十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牵头任务。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

  (二十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协办任务。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17项协办任务。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防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党委)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惩防体系建设负直接责任。各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具体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司法部直属机关党委对部直属机关惩防体系建设负有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责任。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系统惩防体系建设。

  (二十八)抓好任务落实。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协助党组(党委)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及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抓好任务分解,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完成分工任务。每年初,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进度,结合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新部署、新要求,进行任务分解。每年中,各部门、各单位书面报告一次任务完成情况。每年末,适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

  (二十九)严格责任机制。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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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妇女联合会


湖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若干规定

湖妇[2004]20号 时间:2004年11月24日

各县区妇联,市直各单位妇委会: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把妇联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的妇联机关,更好地树立“学习、思考、团结、实干”的团队新形象。现就本会机关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限时办结制

属我会办理的有关妇女儿童工作中审批等业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果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能够以时间量化的具体工作,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相关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具体内容为:

1、属我会办理的托儿所开办审批,在收到手续完备的报批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批复。

2、属我会办理的市直巾帼文明示范岗争创岗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3、对各县区妇联、市直有关单位的来文来电请示,能答复的,立即答复;需要由部室研究答复的,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请示领导答复的,职能部室尽快提出建议报主席办公会议或会领导审定后答复;需要向上级妇联请示的,及时请示后答复。

4、对基层妇联要求帮助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给予提供帮助。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

对来访或办事的基层干部、兄弟部门同志和妇女群众,凡最先接待的部室或同志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认真接待、处理来访(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及时指引、带领到相关处室或经办同志处,并做好接洽工作。经办同志不在时,接待同志应向来访(办事)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同志,由经办同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和敷衍。接待来访(办事)人员,应热情礼貌、言行得体,认真倾听情况,耐心解释和答复问题。

三、实行AB岗工作制

妇女群众信访接待、机关内部档案查阅、申报巾帼文明示范岗有关手续的办理、托儿所的审批等岗位,实行AB岗工作制。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责任人自动顶岗,办理相关事务。A岗责任人离岗1天以上时,须提前向B 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做好顶岗工作。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现职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有相关责任。

四、实行办事公开制

为进一步贯彻全市推行政务公开动员会精神,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方便基层妇联和妇女群众办事,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对社会公开的具体事项如下:

1、市妇联领导简介及职责分工、部门工作职责、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联系电话和部室负责人。

2、《湖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州市儿童发展规划》。

3、湖州市托儿所管理办法。

4、湖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5、湖州市文明家庭创评管理办法。

6、湖州市妇联关于“春蕾计划”助学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7、湖州市妇联关于“十百千工程”的认定标准。

8、市妇联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全会机关各部室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有关制度,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切实树立妇联机关的良好形象。









湖州市妇女联合会

2004年7月8日


  行政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现,行政审判正逐步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判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应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还相对薄弱。一是不知告。一些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知识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后,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懂得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信访不信法”,往往到党委、政府缠访甚至群访,而不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二是不愿告。由于受长期的“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愿成为行政机关眼中的“刁民”,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往往不愿将政府或其部门告上法庭。还有些相对人认为:“民”与“官”双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护”,从而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这也是相对人不愿告的一个原因。三是不敢告。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势权力,有的相对人害怕因行政诉讼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报复,因而对行政诉讼存有畏惧或顾虑。
(二)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总的看来,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协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还不太习惯,对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有时还不太理解,有的还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二是抵触司法审查。一些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存有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配合程度不是太高。极个别行政机关不予配合,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变相对抗司法权的现象还有所存在。三是行政首长出庭率低。由于认为与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加之害怕败诉或是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或是旁听则几乎没有,出庭应诉的大多是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的行政机关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本单位无人出庭。
(三)公正司法受到相关因素干扰。一是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相当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中会不同程度的遇到来自公权力的干预,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权力或是个人关系来施加影响,甚至请出相关领导说情打招呼,干扰了法院独立审判和公正裁决。二是群体性、同类性案件较为棘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这些案件大多为集团性诉讼,涉及为数众多的行政相对人,处理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而在处理同类案件上,平衡难度大、难掌握;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容易导致“翻烧饼”,而这个成本往往很大,也是行政机关难以承受的。三是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案件难以裁决。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一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作出了违法行为,或是行政行为存有严重瑕疵,如果判决行政败诉则会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大幅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此类案件令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非诉审查执行存在许多困难。一是缺乏执行基础。一些非诉执行案件基本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执行难度非常大。如计划生育方面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方面社会抚养费高达数万元,而另一方面超生家庭往往比较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中相当一些为在外打工人员,难以执行。当然,同时也存在恶意转移、处置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二是执法不公引起攀比。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同类违章中仅仅处罚其中部分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在违章建筑强拆上。在数量众多且相邻的违章建筑中,行政机关有时只处罚了其中一户或几户,或是只申请强拆其中几户甚至一户,以至相对人心理不平衡,同时从执行者的角度来看也显失公平。这类案件有的被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有的虽符合执行条件但往往难以执行。三是对抗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行触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少数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四是执行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非诉案件的审查执行周期较长,执行效率不是很高,影响了行政效率特别是影响了对一些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效果。
不难发现,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奋发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要统一各级法院自身的思想,进一步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将行政审判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重视抓好行政审判工作,从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在支持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首长的宣传教育,使行政首长认识到配合行政审判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打造精品案例并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为行政审判人员的审案进行指导,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进行示范,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鉴。要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成绩、做法、成效的宣传,使更多的人更多地了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服务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在社会上树立权威和公信力。总之,要努力营造法院自身重视、行政相对人信任、行政机关配合、全社会关注的良好环境。
(二)强化沟通,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主要职能,而支持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主要目的。二者的有机统一也是建设法治盐城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定期帮助行政机关举办讲座或培训,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指导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通过事前行政机关搜集问题、现场执法人员提出问题、行政审判人员带着问题等诸多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要通过个案专题报告、定期工作通报、行政司法联席会议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要根据办案实践,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向行政机关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而且具有较高质量的司法建议,确保行政机关当一次被告、长一次知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次提高。总之,要在良性互动中,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赢得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支持,也使行政审判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公正司法,坚持维护民利与支持行政并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公正司法。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双方,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既要防止“官官相护”、“权权相护”、偏向行政机关的想法,也要防止一味同情相对人、刻意偏向相对人的不当做法,始终保持行政审判的中立立场。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纠错功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非诉执行力度,缩短审查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要过细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握最佳执行时机,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要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在相对人正当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二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以人为本,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队伍建设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课题。由于行政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又显得尤为重要。要进一步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逐步改变目前人少案多的状况;要将知识丰富、经验丰富的法官放在行政审判岗位,同时不断注入新生力量,保持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要结合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要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的特点,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审案实践能力,提高行政审判办案质量,尤其是要提高行政审判人员发现新情况、处理新问题的能力。要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