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免检企业后续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21:15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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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免检企业后续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国家免检企业后续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报告制度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号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为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后续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免检企业有关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免检企业报告制度是政府对免检企业进行后续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免检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省(区、市)局要督促免检企业,严格规范地执行年度质量状况报告、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报告等各项报告制度。

(一)质量状况报告。免检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省(区、市)局报告上年度免检产品质量状况。逾期不报告的,由省(区、市)局责令改正。屡不改正的,由省(区、市)局报总局后,暂扣免检证书。情节严重的,报总局同意后撤销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

(二)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报告。免检企业生产工艺、执行标准、组织结构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所在地省(区、市)局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并附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省(区、市)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分析研究,确定生产条件变化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对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整改期满,由省(区、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报总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对复查不合格的,报请总局同意后,取消该产品免检资格,并收回免检证书。

对不积极履行以上报告义务的,所在省(区、市)局不予受理其免检证书变更、重新申报等后续管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二、各省(区、市)局要切实做好重新申报企业的宣贯和服务工作,确保免检企业有效期满前按时有效地进行重新申报。对未通过初审的重新申报企业和未提出重新申报的企业,要在向总局上报免检申报材料时,专题说明具体原因。

三、各省(区、市)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按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免检企业年度质量状况和发展情况汇总后报总局。逾期未报的,总局不受理该省(区、市)当年度免检申报材料,并予以全国通报。要着眼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强化对免检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对免检企业质量状况和发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积极促进免检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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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4号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3(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的修正案。

按照MSC.l03(73)号决议以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IGC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规则)修正案

第3章
船舶布置
1 在第3.7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3.7.2.2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第3.7.2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2.1 A型独立液舱船舶的货舱或屏蔽间处所应设有适合于在液货舱泄露或破裂时处理液货的排泄系统。其布置应能够将任何泄露的货物送回液货管系。
3.7.2.2 第3.7.2.1段中提及的装置应配有可拆卸的短管。”
3 第3.7.4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4 压载处所(包括用于压载管道的湿箱型龙骨)、燃油舱和气体安全处所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虽然有压载管道通过的干箱型龙骨也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但该连接要直接通向泵并且泵的排出口要直接通向舷外,在两条管线上不得设有能将箱型龙骨内的管线与服务于气体安全处所的管线相连的阀门或歧管。泵的通气口不应开向机器处所。”

第4章
货物抑制
4 用下文代替第4.8.3段的第3句:
“对于连接内层和外层船壳的结构构件,可使用平均温度来确定钢的等级。”
5 用下文取代第4.10.10.3.7段的第1句:
“除液货舱以外的压力容器的气压试验应由主管机关个案考虑。”

第5章
过程式压力容器及液体、气体和压力管道系统
6 在第5.6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5.6.5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7 在原第5.6.4段后插入新第5.6.5段如下:
“5.6.5 第5.6.4段所述的紧急关闭阀的30秒关闭时间应从手动或自动启动时间开始算至最后关闭。该时间称为总关闭时间,由信号响应时间和阀门关闭时间组成。阀门关闭时间应能避免在管路中出现波动压力。此类阀门的关闭应能够平稳地切断液流。”
8 将原第5.6.5段重新编号为第5.6.6段。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9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
货舱透气系统
10 用下文取代原第8.2.7段文字中的第1句:
“对第8.2.6段中规定的设定压力的改变,以及对第13.4.1段中所述的报警器的相应重新设定,应在船长的监督下根据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载于船舶操作手册中的程序来进行。”

第9章
环境控制
11 在第9.5.3段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惰性气体系统在不使用时,应与货物区域的货物系统分 开,但货物处所或屏蔽处所的连接除外。”

第11章
防火和灭火
12 用下文取代第11.2.4段中的第2句:
“灭火系统中的所有管线、阀门、喷头和其它装置应耐火并耐水腐蚀。”

第13章
仪表(测量、烟气探测)
13 用下文取代第13.3.1段的后3句:
“第5.6.1段和第5.6.3段中所述的紧急关闭阀可用于该目的。如果用另一个阀来达到该目的,船上应有第5.6.4段中所述的相同信息。在装货期间,如果使用这些阀有可能在装货系统中产生潜在的超压冲击,港口国当局可同意采取替代措施,如限制装货速度等。”

第14章
人员保护
14 原第14.3.2段由下文取代:
“14.3.2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8章
操作要求
15 原第18.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8.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的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6 在第18.9段的引述资料清单中,增加对第17.4.3段的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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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1979年4月25日,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政治处四月十三日来函询问有关贯彻执行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套级?我们意见: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工资标准,比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即一级的,按营职干部(即行政二十级);二级至四级,按连、排职干部(即行政二十一至二十三级);五级至八级,按班长、战士级(即行政二十四级以下)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执行。
二、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表(六),如何套级?据民政部优抚局答复称:不论工资多少,均按工勤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调入干部执行其他部门工资标准的,如何套级?我们意见:如是工勤人员,即按工勤人员的抚恤标准执行;其他职务的人员,可比照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级金额套级。
四、供销社工作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后,遗属困难救济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文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