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权〔2000〕19号
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取得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制定制作数字化制品(主要指CD-ROM制品)复制、发行的著作权使用费试行标准。除音乐作品外,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可协商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和标准确定著作权使用费。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1.文字作品
以千字为单位,每千字3-30元。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美术、摄影及其他图形作品以幅为单位,每幅5-50元。
3.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参照以上两类作品标准,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按版税付酬
无论何类作品,按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
三、使用改编、翻译、编辑等演绎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分别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使用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使用者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付酬方式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
五、以查询和检索功能为主的专业数据库型数字化制品,如百科全书、报纸或期刊总汇等,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六、如授予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的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以上一、二项所列的付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本标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
许可证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制品名称: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制作有关的数字化制品(本合同所称的数字化制品,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下述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
1.使用方式:(复制、发行、复制并发行)
2.文本形式(FD、CD-ROD、CD-I、Photo-CD、DVD-ROM、IC-Card等)
乙方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中应注明使用作品的作者,并以附件形式向甲方提供其使用作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出处等。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许可为非专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制作的上述制品发行地域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首次制作的著作权使用费。再制作时,乙方应按每次追加制作数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方应于首次制作上述制品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套。
第五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上述制品,首次制作数量为× 盘(张、套)。
第六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二、按版税付酬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应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该制品使用的作品均已取得甲方许可。
第八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任何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上述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另行制作其他数字化制品。
第九条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著作权使用费,除向甲方补齐应付的使用费外,还应支付全部使用费×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支付的使用费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娄底市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建投资机制,确保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加快娄底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6〕239号)和《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娄底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娄人常发〔2000〕05号),以及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资金是政府财政资金。市计委、经委、建设、公安、审计、财政、交通、林业、水利、文化、卫生、国土、环保、物价、规划、城管、工商、地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必须增强全局观念,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资金按本办法所要求的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不得随意截留、减免。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功能,从而营造良好环境,方便人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城建资金属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归集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控制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
1、城市远景规划区内,除行政划拨地外,其他所有国有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使用所得收入,由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2、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
3、规划区内道路两厢红线控制地经营所得收入,由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4、建成区内闲置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的出让收入。
(二)城市资产经营所得收入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对新区开发建设,旧城的开发改造及城市经营等行使管理权。城区各单位、各开发商有关涉及城市经营的活动,除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报批,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经营和开发权。
(三)按政策规定应征收的税、费
1、市、区两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0%;
2、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100%;
3、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占道费的100%;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含电费附加)的100%;
5、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后应划归城建部门的资金的100%;
6、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100%;
7、异地绿化费的100%;
8、本办法已明确归集比例项目之外的建设、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的各种收入的30%;
9、水资源费(含地下水资源费)的30%;
10、交通部门省道城区段(城区对外联络线和过境公路)应付给城建部门的养护费按每公里2万元计算的金额的100%;
11、物价调节基金的10%;
12、散装水泥和墙改费的30%;
1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资代劳资金的100%;
14、自来水管网工程配套费的100%;
15、燃气管网配套费的100%。
(四)按市场机制经营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收入
1、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公交车(含规划区内的社会车辆)线路使用权的拍卖或出租的收入的50%;
2、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或出租收入的50%;
3、停车场、书报亭、电话亭和公汽停靠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拍卖或出租的收入的50%;
4、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城市其他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收入的100%。
(五)上级拨款和贷款
1、国家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2、国家债券资金;
3、向国内、外银行争取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
(六)市本级征集和投入的各种资金
1、市财政各种预算外收费(不含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总收入的10%;
2、社会各界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捐款;
3、市人民政府在城区征集的车辆城市建设费和已建成道路及改造道路的道路配套费、占道费;
4、城区路、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车辆通行费。
(七)新建道路临街单位必须承担的费用(以临街的长度为基数)
1、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费;
2、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下水道设施建设费用;
3、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土石方工程费用;
4、道路边线至中心线以内的绿化费用;
5、人行道工程建设费用。
(八)道路内各管线部门必须承担的费用
1、强电管线部门
(1)地下管线沟槽土石方工程费用;
(2)管道材料和管道施工费用;
(3)地下电缆材料费和施工费。
2、弱电管线部门
(1)地下管线沟槽土石方工程费用;
(2)管道材料费和施工费;
(3)广播、电视、通讯等电缆材料费和施工费。
3、供水、供气部门
(1)地下沟槽土石方工程费;
(2)管道材料费和施工费。
第三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二)生活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场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公园、街道与广场的绿化、城市雕塑以及城区基础设施的修建和维护;
(四)城市市政、园林、环卫、城管等设施的添置与日常维护;
(五)城市建设的负债清偿;
(六)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专业规划的编制及评审。
第四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归集方法与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归集、监管。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结转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归集。属预算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划转“城建专户”;属预算内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分科入库,进“城建专户”;由各职能部门代为收集的,分别由各执收单位按收款进度缴存“城建专户”;属经营城市所得的收入,由各经营运作部门直接上缴“城建专户”。
第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城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审,报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