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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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告诫,是指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劝诫、警告。
  第四条 实施行政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加强教育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告诫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告诫:
  (一)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政策规定的;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事项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按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误办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因工作作风懒散,纪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作风武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敷衍,不认真调查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九)工作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8项基本制度,或者未认真执行、落实基本制度的;
  (二)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行为粗暴、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交应当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四)不配合或干扰对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其他需要行政告诫的。
  第八条 受到行政告诫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1年内被行政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二)1年内被行政告诫2次或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2次的,通报批评;
  (三)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3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行政告诫权限

  第九条 实施行政告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条 对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监察机关下达行政告诫决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处理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告诫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处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行政告诫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或被投诉对象主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投诉。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应依法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查清事实;
  (三)调查核实认定的事实,应告知被投诉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核实书面报告,向受理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准确区分责任,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应将给予行政告诫或者不予行政告诫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投诉对象。
  第十八条 给予行政告诫应下达行政告诫决定书,行政告诫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对行政告诫决定不服的,行政告诫对象应在收到行政告诫决定书后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审;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诉、复审期间,原决定继续执行,但受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实名投诉人,受理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决定结果。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要求受理机关复查或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阻挠或干预调查核实工作的,受理机关可会同相关部门暂停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告诫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行政告诫调查核实工作的人员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实施调查核实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被投诉人和投诉人,有权向受理机关要求上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核实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人保密。因泄密使投诉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告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济政发〔2002〕1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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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

  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系统,是指由网络设备、通讯线路及服务器、前置机等所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交换采集、加工存储、分析应用等处理的软件、硬件的集成,本系统包括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库应用等。

  第三条 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市统计局,以下同)具体负责。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四条 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由中心数据库节点和数据提供单位的前置机节点组成,各数据提供单位节点依据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为载体,分别与中心数据库节点连接。

  第五条 各节点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络中心专门为市各委、办、局接入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配发的固定IP地址,IP地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分析查询系统,通过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实现中心数据库与数据提供单位之间日常数据交换和向授权用户提供浏览查询访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系统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系统主干网络线路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的前置机软件安装调试和参数配置以及软件升级工作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提供满足本地节点系统运行的设备、电源和网络环境条件。

  第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地节点至市政府网络中心的线路畅通,以及本地节点内侧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数据交换

  第十条 系统数据交换规则,包括数据交换内容、格式、命名方式、交换频率等,由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印发。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交换工作,做好数据文件的生成,并准确无误地加载至本地前置机。

  第十一条 数据提供单位应自行做好交换文件的备份工作,便于日后比对、核查。

  第十二条 系统数据交换规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若因数据提供单位工作系统的优化、升级等原因产生变动,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将变动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在接到变动通知后7日内,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共同完成对该变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数据提供单位提供的数据异常(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系统处理结果错误,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及时排除异常,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交换时间内,因遇到不可抗力而中断或延迟文件交换的,责任单位必须在情况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数据正常交换,不得影响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的正常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要做好系统的数据接收、归档备份、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做好系统数据交换(正常或异常)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在相关栏目中发布各数据提供单位数据交换情况。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每月在全部数据交换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用户以浏览器方式访问系统。

  第十八条 需共享系统信息的单位应填写《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报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系统管理员依据《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为用户设置帐号及配置权限。

  第十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中信息发布栏目的管理工作,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系统发布的信息仅用于财税工作的监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一经上线使用,必须做好正常的安全运行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系统的设备、设施和线路。

  第二十三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在实施数据交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参与数据交换的原始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加、解密处理设备必须是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和通过认证的设备,并与中心数据库加、解密设备参数保持一致。否则,因此造成的泄密事件,由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连接系统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系统操作的人员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统一发放系统登陆帐号,帐号专人专用。授权用户不得向他人泄漏用户口令和机密事项,严禁非授权用户使用系统。

  第七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信息提供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未达到规定的信息提供要求,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提供信息,每延迟1天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1%。

  (二)信息报送出错又未及时更正,如误差率在10%以内,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2%;如误差率在10%以上,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5%。

  (三)当月信息报送不完整,则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2%。

  第二十七条 以上考核处理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具体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入本系统的成员单位和用户。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财 政 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近日,我部收到一些来信来函,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规定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因此,一般情况下,2002年1月1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额。如果“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发生额较大,经批准在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的,可继续按经批准的摊销年限摊销。

  对于可继续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可继续通过“1951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的汇兑净收益,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应当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并入清算损益;如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则应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

  五、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何种制度?

  答: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七、问: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应以何种汇率折算?对于因会计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如何反映?

  答: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采用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采用期末汇率折算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