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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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湖风景区、信阳工业城、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2 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简称中心城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营运、养护及对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未移交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理,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等活动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排水户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排水的统一审批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排水规划应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防涝的原则,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水利防汛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排水规划,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第七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等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疏通和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检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排水户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需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排水设施的建设规范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竣工后,排水户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验收合格、审查同意并颁发排水许可证书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条 凡需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已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但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受理排水申请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中心城区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 年。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八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它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经由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后不进入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信阳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排水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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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5〕114号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最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
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最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各区县租房补贴组织实施的指导、
推动及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房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辖区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
下简称“区县房委办”)负责租房补贴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发
证等工作。
  财政、民政、税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
法。
  第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
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含7.5平
方米);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
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
房。
  第四条 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
分别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平均值与廉租房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的差额、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
制定。
  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0元;
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8元;
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5
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五条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租房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
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
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
米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标准x家庭享
受租房补贴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标准x家庭应补贴面积
  第六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
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认定。
  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
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
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现住
房权属证明、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委办审核、公示,市住保办备案复核后,
区县房委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第八条 取得《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证明》的申请人到住房市场租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
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
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
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人家庭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
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
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
将核查符合规定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相关材料报市住保办。市住保
办复核无误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
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申请人租
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
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
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本款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后开
始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租房补贴额
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租房补贴额的,按
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委办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
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在本级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各区县租房补贴资金渠道为:市和区县财政各负
担10%;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负
担80%。
  各区县租房补贴资金额按各区县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实际补贴
总额核定。
  第十三条 市住保办编制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批准额度上
缴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划拨到市住保办设立的租房补
贴资金账户。市财政局每年末根据市住保办编制的下一年租房补
贴资金使用计划,统一筹集市和各区县财政负担的租房补贴资金,
一次性划拨到市住保办设立的租房补贴资金账户。上年由市财政
局划入的租房补贴资金未完全使用的,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
为区县财政垫付的资金,根据各区县实际发放租房补贴额,由市
财政局分别与各区县财政进行结算。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
定期抚恤金的渠道不变。
  第十四条 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
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及优抚待遇的,须在一个月
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经区县房委办审
核,市住保办复核,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
起调整月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
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低保人口变化、不再享受低
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于当月报区县房委办,经区县房委办核实,市住保办复核后,按
前款规定调整或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
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由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租房补贴的资格审
查情况和租房补贴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市住保办组织各区县
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
贴的,市住保办应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
的租房补贴,情节恶劣的,按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
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规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租房补贴登记、
审核、公示、核查等程序,对违反规定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
配套政策和运作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附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财政部门不得任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亏损等挂帐,也不得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1992年5月
23日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和统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现就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会计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被购买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帐。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帐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二、公司能否将被购买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会计报表?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将被购买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份额计算的金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将购买日后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
发生的净亏损)纳入利润表;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以被购买企业编制的购买日后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并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包含的被购买企业的会计期间。
三、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在购买日是否应当编制会计报表?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应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时,在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在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在计提折旧时,应按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还是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按规定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虽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
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公司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大于按原帐面原价计提的折旧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被收购企业部分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定收购价中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被收购企业部分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定收购价中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按协议规定,这部分安置费用于安置职工继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应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如用于支付给被安
置职工的,并且支付对象、金额、期限、方式比较明确的,应作为负债处理。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随意确定?
答: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除开办费以外,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
等,不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按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项目和摊销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不得少摊或不摊。对于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允许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应当制定严格的摊销计划,并按计划摊销计入损益,不得长期挂帐。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余额、
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将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性质的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挂帐处理。
七、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如何批准核销?
答: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已确认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作挂帐处理。
八、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于实际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实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取挂帐的办法。
九、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答: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除法律、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予以变更,或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允许的范围内,由董事会决定,如董事会决定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性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资料。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变更
会计政策。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