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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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承包经营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不宜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方式承包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
  第五条 家庭、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以不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公布日期不得少于7日;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发包方自承包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内容应当符合《草原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家庭、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期限为30年至5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人使用的草原不得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草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拟定包括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期限、起止日期、承包底价、承包费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承包方案;
  (二)公示拟定的承包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方案异议较大时,由发包方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修改承包方案并讨论通过;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发包方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草原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但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工作,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三条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全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统计等有关部门,对草原权属、草原类型、草原面积、土壤类型、植被状况、牧草产量、利用现状和灾害情况等定期进行调查,根据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和调查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并建立草原资源档案。
  第十五条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草原经营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部门批准。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统计部门批准的调查项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草种生产和生态建设,增加国土治理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等对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一款规定的各项资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研部门开展草原退化机理、生态演替规律等研究工作,开发草原生态系统恢复、优质草种选育等项目,为草原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草种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和将剩余的常规草种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生产主要商品草种或者经营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其他草种的,应当依法取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利用与保护
  第十九条 草原使用者、承包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和改变草原用途。生产青(干)草、草种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割草期、采种期和留茬高度、采割强度作业;放牧的,必须按照轮牧周期和载畜量进行。
  载畜量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及生产、生态状况核定。
  第二十条 提倡养畜户实行种草养畜、舍饲圈养。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不同畜种的舍饲技术规程,指导养畜户调整畜群品种、结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防止植物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征用、使用草原面积超过70公顷(含本数,下同)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
  (三)资质单位做出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一)超过35公顷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35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持下列资料:
  (一)草原权属证明;
  (二)资质单位做出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可行性报告。
  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占用的草原。
  第二十五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7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使用草原,应当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
  (三)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应当向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书,经其批准后方可进行;完成作业后应当及时恢复草原植被:
  (一)采挖时间和区域;
  (二)采挖涉及的草原面积;
  (三)采挖作业方式和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采集野生草种、采挖药材等植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采集野生草种,应当在采收期内进行;采挖药材等植物造成的坑沟,应当立即填埋。
  采收期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气候和牧草生长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牧、休牧期间放牧;
  (二)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
  (三)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药材等植物;
  (五)在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外的区域排水、截水,浸淹草原;
  (六)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七)挖草皮、烧生灰、建坟墓和非法开垦草原;
  (八)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或者排放污水;
  (九)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十)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草原法》规定的范围划定基本草原,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报省、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和不易改造的低产农田、低洼耕地、坡耕地以及严重沙化、碱化的耕地,按照政策引导、农民自愿、谁退耕、谁造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退耕还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退耕还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对退耕还草的农民予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退耕还草的土地,予以变更登记,换发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退耕还草后的承包地,延长承包期50年。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对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生产和生态状况制定禁牧和季节性休牧计划,确定休牧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禁牧区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80%以上、可利用牧草占禁牧草原草量50%以上的,可以解除禁牧限制。禁牧解除令由县人民政府做出并公布。
  解除禁牧的区域,应当实行休牧或者划区轮牧。
  第三十四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预测网络,监测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的发生及蔓延,查清种类、密度、危害程度,及时发布相关预报,采取有效措施,指导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轮牧区域设置标志,建立围栏,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禁牧区域、轮牧区域、休牧期和轮牧周期。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明确草原防火责任区和重点草原防火区。县以上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草原防火专用设施,贮备草原防火专用设备及物质。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草原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草原防火期。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火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草原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或者草原生产建设资金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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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师〔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地各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师培训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机会较少,教师培训制度有待完善,支持保障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力加强教师培训,是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紧迫要求。

  2.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师资保障。

  要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完善培训制度,统筹城乡教师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和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二、紧紧围绕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国培计划”为抓手,推动各地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今后五年,对全国1000多万教师进行每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支持100万名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选派1万名优秀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组织200万名教师进行学历提升;采取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促进中小学名师和教育家的培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全员培训要按照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重点是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每五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

  骨干教师研修提高:重点是帮助骨干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要加强农村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重视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5.以中青年教师为重点,努力提升教师学历水平。在有计划地补充优质师资的同时,重点鼓励支持45岁以下中小学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特别是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到2012年,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基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的比例有明显提高。在职教师进行学历进修,应坚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

  6.以师德教育为重点,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大力加强师德教育。重视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创新师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紧密挂钩,形成师德教育和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大力加强班主任教师培训。深入实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所有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

  7.以实施“国培计划”为抓手,推动大规模教师培训的开展。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国培计划”包括优秀骨干教师示范性培训、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等重要项目。通过实施“国培计划”,为各地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和开展教师培训输送一批“种子”教师;探索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开发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建设教师培训重点基地;为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教师创造更多更好的培训机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各地要以实施“国培计划”为契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三、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方法,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8.积极创新培训模式。适应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采取集中培训、置换脱产研修、远程培训、送教上门、校本研修、组织名师讲学团和海外研修等多种有效途径进行教师培训。

  9.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加强教师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的需求,以问题为中心,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0. 努力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改进教师培训的教学组织方式,倡导小班教学,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鼓励教师自主选学,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1.积极开展教师远程培训。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将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采取混合学习模式,开展大规模的教师培训。

  12.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加强校本研修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本研修与教研活动相结合,远程教育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高师院校和中小学合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不断学习和专业发展

  13.完善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规范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14.建立严格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在五年周期内,需修满规定学分(学时)的培训课程。探索建立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机制。将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15.建立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制定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16. 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形成教师培训机构竞争择优机制。

  17.强化教师培训质量监管。建立教师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项目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地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教师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18. 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培训中小学教师。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基地。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教师培训。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国际合作项目。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19.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优势,加强政府、高校、教师培训专业机构、中小学校分工合作,构建开放兼容、资源共享、规范高效、覆盖全国城乡、“天网”“地网”“人网”相结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0.充分发挥区县教师培训机构的服务与支撑作用。积极推进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建设,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相关机构的整合和联合,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在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的组织协调、服务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1.加强教师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培训者队伍。实行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遴选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组成培训团队。聘请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中小学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研修,每年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培训者队伍动态管理机制。

  22.加强培训课程资源建设。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引进等方式,形成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实施教师培训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计划。建立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优质课程资源评审与推荐制度。经教育部授权组织评审并推荐的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方可在全国范围推荐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组织评审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方可在本地区范围推荐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教师全员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23.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摆上重要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要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地方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规划,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专项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体系能力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师培训实施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确保教师培训计划落到实处。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

  24.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规定,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款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培训。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府办〔2007〕7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1 颁布单位: 临高县 实施日期: 2007.08.21

备案登记号:QSF-2007-120007

题注:


临府办〔2007〕75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与火山(以下除特指外,简称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和《临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启动原则:批准启动—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测预报情况,批准启动预案。自行启动—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灾区镇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
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充分发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临高县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联动。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主要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负责人
县人武部负责人
县地震局负责人
县公安局负责人
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县边防支队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水务局、旅游局、粮食局、科技局、外事侨务办、县人武部、县边防支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今日临高》报社、供销联社、自来水公司、燃化公司、临高红十字会、临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高气象局、临高电信局、临高邮政局、临高移动公司、临高联通公司、临高供电公司、临高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1名负责人。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火山)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处置一般地震(火山)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2.1.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火山)灾害的程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地震局负责人和灾区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火山)趋势和灾害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组织现场新闻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做好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需要下设办公室、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
2.1.4 县地震局
县地震局主要应急职责: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协助开展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火山)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火山)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火山)趋势紧迫性作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监测台做好地震(火山)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县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火山)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县地震局(电话:28285079)或省地震局(电话:65334744或65342760)。情况紧急时县地震局可直接向县政府提出地震(火山)预测意见。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1)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火山预警级别。根据灾害性火山喷发的规模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灾害性火山喷发的区域的预报;
Ⅱ级: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一定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Ⅰ级:临近喷发预报—对3日内将要发生较大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3.2.2 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火山)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火山)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24小时之内的火山临喷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火山)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火山)预报为准。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火山)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火山中期喷发预报)—短期地震预报(火山短期喷发预报)—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3.1 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火山)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3.3.2 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火山)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短期预报,并开展预防准备。
3.3.3 临近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测(火山临喷预测)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县政府接到地震部门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预报。预报区所在的各级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要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火山)的短临预测意见。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火山)预警支持系统:INTENET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地震(火山)数据信息网络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件平台;省地震(火山)前兆立体观测网络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现代化分析会商系统为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上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5.5—6.5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个别 5.0—5.5级
4.1.2 火山灾害事件分级
火山灾害事件,按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一般,直接灾害有限,但社会影响较大。
较大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较大,直接灾害较小,但社会影响巨大。
重大火山灾害:发生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火山地区及周边居民安全。
特别重大火山灾害:发生特别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
4.1.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Ⅰ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中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2 Ⅱ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实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3 Ⅲ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4 Ⅳ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4.2.4.1 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驻临部队、武警,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海南岛陆及近海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省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南海地震监测尚无速报能力。
4.3.2 县地震局的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地震局负责迅速启动本地的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灾害信息,向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2小时)汇总上报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灾情,及时向县地震局报告,经县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情况下,尽快将现场灾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和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县地震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发改、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及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县交通、电力、水务和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现因地震(火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接报后,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讯
为确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配置150W单边带电台一台。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火山)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地震(火山)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驻临部队的应急通讯设备。
4.5 指挥协调
在地震(火山)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工作。灾区镇政府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镇及县、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火山)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任务,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4.6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火山)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确定救援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7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驻临部队、武警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与受困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寻找被压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抢险中,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划避难场所,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0 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县水务局、县建设局、县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县国土环资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并会同县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水库险情的动态监测;县发改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监控预防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4.11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向地震(火山)现场派出专业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火山)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3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与省地震局联合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联合省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14 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5 应急结束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火山)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火山)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合理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5.3 保险
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火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参与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维护,确保地震(火山)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地震局采用一切快捷有效地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火山)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县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救援队伍作为灾区先期抢险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灾害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设施。
详见县交通局应急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县发改局和县工业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详见县卫生局、县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发改局应急预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临部队、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民政、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县地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的随时供应。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县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火山)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火山)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应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火山)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地震(火山)应急基础数据库是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本组成,其包括全县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宣传、地震、海洋、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县政府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火山)应急综合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各级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县政府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和省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火山)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
9.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火山)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火山)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火山)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火山)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火山)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更新的最长期限为5年。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地震局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污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