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0:08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旅游局:

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推进文化与旅游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化与旅游的结合发展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总的来看,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仍存在合作领域不宽广、合作机制不顺畅、政策扶持不到位等问题,文化旅游发展现状与当前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在新形势下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结合,是文化和旅游部门的共同责任。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文化和旅游的深度结合,有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提升国家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树形象、提品质、增效益”为目标,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文化与旅游结合,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推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举办全国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从2010年开始,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每4年推出一个中国文化旅游主题年,每2年举办一届中国国际文化旅游节。引导区域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在兼顾时间和地域布局的前提下,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每2年公布8至10个地方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扶持名录,并通过联合举办、政策优惠、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支持,期满后根据活动绩效对扶持名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打造高品质旅游演艺产品。从促进旅游发展的角度,鼓励对现有演艺资源进行整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进入旅游演出市场,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旅游演出市场。鼓励运用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创新演出形式,提升节目创意,突出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打造优秀旅游演出节目。旅游景区(点)要广泛吸纳文艺演出团体和艺术表演人才以多种方式灵活参与景区经营,不断提高景区(点)的文化内涵。有条件的红色旅游景区,要积极开发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演出活动,丰富红色旅游的文化内涵,提高红色旅游的经济效益。

(三)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和本真性,又要通过旅游开发向外界宣传推广。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真形态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成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四)实施品牌引领战略,引导文化旅游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以旅游热点地区为重点,采取地方申报,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方式,编制双年度《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文化旅游项目在行业政策、项目审批、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文化旅游结合发展成效突出的典型项目,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进行表彰。给予一批以资本为纽带的文化旅游企业必要的政策扶持,支持其向集团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引导和支持优秀旅游城市规划建设旅游文化名街、名镇,推进文化旅游示范县建设,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聚集区。

(五)鼓励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设立连锁网吧、游戏游艺场所。结合不同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的特点,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开设直营连锁门店,鼓励游艺娱乐企业在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开设游艺娱乐场所,丰富文化主题内容,创新文化传播体验方式,提升主题公园和旅游度假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打造一站式旅游消费和文化娱乐园区。

(六)举办文化旅游项目推介洽谈会,推动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合作。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举办论坛、投资洽谈会、项目交易会等形式,推进文化企业与旅游企业的沟通与合作。鼓励以资本为纽带的文化、旅游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市场共享。旅行社企业要积极组织和宣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七)深度开发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创意制作符合地方文化特点的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挖掘旅游品牌的形象价值,拓展旅游品牌的产业链条;旅游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市场推广,逐步提高工艺品(纪念品)的信誉和影响力。举办全国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博览会和全国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大赛。鼓励有创新特色的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加强对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强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推广。文化旅游推广与对外文化工作相结合,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举办的文化年或其他主题文化活动中增设旅游产品和项目展示,整合各方资源,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国际影响。旅游部门发挥市场推广优势,将反映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纳入国内外旅游项目推广计划,充实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

(九)积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编制文化旅游人才培训规划,确立一批文化旅游实践基地和文化旅游人才培养院系(专业),加强文化旅游人才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定期组织文化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联合开展导游和讲解员培训,努力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十)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与旅游质监机构要建立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抓住重点问题、关键环节实施监管。坚决打击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计划外自付费项目或强制购物的行为;打击导游司机私自收受高额回扣行为;打击假冒伪劣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打击宣扬低俗色情和封建迷信的文化旅游产品和非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文化部门与旅游部门协作配合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文化旅游结合工作的领导。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成立两部门分管部局领导牵头,相关职能司局参加的文化旅游合作发展领导小组。各级文化部门和旅游部门要建立相应合作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定期通报文化旅游结合发展的最新动态,加强本地区文化旅游的紧密合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文化旅游结合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分工协作,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文化旅游协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新途径,不断开创文化旅游工作的新局面。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京发改〔2005〕1450号
签发人:丁向阳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便于社会了解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定价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药品政府定价受理范围为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企业按照公布价格执行,不再申报价格。
第三条 本市药品政府定价的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地点在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第四条 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可直接申报价格,也可以委托本市药品经营企业申报价格。
第五条 申报药品价格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1、填写《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见附件);
2、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3、受委托申报价格的,应当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委托企业出具的正式委托书;
4、提交申报资料人员须提供申报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5、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
6、药品批准生产文件(进口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及OTC药品证明;
7、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应出具原产国专利证明;
8、本市药品生产(进口)企业生产、进口或进口分包装的专利药品,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9、审核成本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企业提交的定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报人不受理;
2、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内容的,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报资料属于受理范围的,资料齐全,或者申报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报资料的,予以受理;
5、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资料,申报人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受理企业价格申报后,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确定定价方案,对定价方案进行公示,正式核定价格。但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市发改委确定定价方案后,将在市发改委网站(www.bjpc.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的定价方案持有异义,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提出理由及依据,并提供联系方式。超过公示期的将不予受理。
对提出异义理由依据充分的,市发改委将重新研究确定定价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定价公示方案争议较大的品种,市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对该品种价格进行评审论证,参照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定价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申报人在递交定价申请后至定价方案公示期内,可向市发改委提出撤销定价申请。撤销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按月印发正式价格文件,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
http://www.bjpc.gov.cn/official/fujian/wjfj05062901.xls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宛政〔2004〕9号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三日

南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 )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定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派有关技术人员抵现场进行诊断,在不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立即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兽医部门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3.疑似病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别由省和农业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或排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二级疫情:由省确定。
2.三级疫情:在30日内本市发生9个疫点以下的,或4个以下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下的;其它不需要定为二级以上疫情的。
二、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有关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畜牧局、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经贸委、工商局、司法局、检验检疫局、市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南阳支队、南阳民航、南阳火车站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完成省指挥部安排的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乡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防治疫情的有关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商贸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乡镇防疫组织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乡镇要报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进行消毒或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以下疫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指挥部应组织全市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对省指挥部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无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县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市、县两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组织。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似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本预案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预案有与上级预案相抵触的,以上级预案为准。
(六)各县市区、乡镇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