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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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


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西太原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管理办法》,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大气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
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是
指对向大气排放的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以下简称污染物)和市人民政
府公布的污染物控制名录所列的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实行的管理目标总量
控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家和省下
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总量控制
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
和增产减污的原则,以达到排污总量逐步削减的目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保护大气的法律法规,
普及保护大气的科学知识,提高市民保护大气的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在实施总量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本市的总量控制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目标和指标;县(
市、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
标,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排污的数
量和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
记。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报告后,应当监测调
查核实。对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允许
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出污染物
削减计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允许排放量指标应当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一)被吊销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关、停、并、转、迁和破产的;
(三)由于易地供热、供气等外部原因而减少排污量的。
第十三条 凡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
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从事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监测人员和排污设施操作
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
情况季报表》,并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污单
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以及
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详
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
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指标转让
第十九条 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在达到排放标准的
前提下进行。有偿转让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
许排放量指标的,其剩余的允许排放量指标可以留做本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
给其他排污单位。
转让和受让的指标,原则上应当在同类环境质量功能区之内、同种污染物
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经核准并取得允许排放
量指标后,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超过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一般不得新建、扩建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项目;确需建设的,均应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新增允许排放量指
标。
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
让允许排放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转让和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双方必须签订书面
合同,经环境保护专项评估,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换发新的
排污许可证,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
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一)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计划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测试装置的;
(三)不按规定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标志的;
(四)不按规定填报《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季报表》
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
(一)拒绝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
证:
(一)排污量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以1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证允许排放量指标排放的,处以5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的排污单位,不免除消除污
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总量控制的监督管
理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遵守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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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邮电部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的移动电话业务有了较快发展。移动电话作为公众通信的组成部分,为缓和通信紧张状况,满足社会对于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移动电话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电话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的管理和售价
(一)邮电部对进入我国公众移动电话网的移动电话机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
(二)邮电部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机型将向社会公布。凡经审批、检测符合进网要求的机型,邮电企业都应允许进网使用。为保证移动电话机的电子串号不泄露,凡经营销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邮电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对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机,若其型号符合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型号,经过邮电部门验机合格后,可以进网使用。验机配号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对具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并已经邮电部门核配号码的移动电话机必须由邮电营业部门向用户出售,不得交给多种经营企业经营。在财务核算上,按照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成本加适当利润如实核定,不得多收。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售价=进价+流通费用+税金+利润
进价+流通费用+税金
即:售价=-----------
1-利润率
其中:利润率不得突破8%。

(五)为保证用户的通信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必须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维修管理。维修工作要由具备维修条件,有维修能力并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的维修部门承担。
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一)入网初装费仍维持3000元 ̄5000元标准。
(二)将基本通话费每月150元调整为基本月租费每月50元。
(三)本业务区内通话费由每分钟0.5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0.40元(主叫和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四)人工漫游资费
1.登记费仍维持每次50元标准,取消最长有效期一年的规定。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仍维持一个月80元、六个月400元、十二个月760元的标准。
3.人工漫游通话费由每分钟1.1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0.6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五)自动漫游资费
1.免收登记费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2.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六)其它服务费、系统服务功能使用登记费和代维手续费,仍按邮电部1987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不经批准擅自提高移动电话机售价和资费标准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蛇毒中毒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的分析

朱亚伟


  摘要: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疑为蛇毒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确定是否蛇毒中毒,为何种蛇毒中毒,是解决蛇毒中毒案件的关键。蛇毒是从毒蛇的毒腺中分泌出的一种含有多种酶类的毒性蛋白性多肽物质,特点是成分复杂,目前已知有神经毒素、心脏毒素、凝血毒素、出血毒素及酶类等主要成分。蛇属脊索动物门,脊柱动物亚门,爬行纲,有鳞亚纲,蛇目。我国南方地处热带和亚热带,自然环境适合蛇类繁殖、生长,目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主要有10种,分别是:金环蛇、银环蛇、海环蛇、眼镜蛇、眼镜王蛇、蝮蛇、蝰蛇、尖吻蝮蛇、烙铁头和竹叶青蛇。
关键词:蛇毒分类 致死原因 局部症状 全身症状


  蛇属脊索动物门,脊柱动物亚门,爬行纲,有鳞亚纲,蛇目。目前,世界上蛇类约有2700种,隶属于12科400属,其中毒蛇600余种。主要分属4个科:眼镜蛇科、海蛇科、蝰蛇科、响尾蛇科。我国南方地处热带和亚热带,自然环境适合蛇类繁殖、生长,已知有蛇类165种,其中毒蛇47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主要有10种,分别是:金环蛇、银环蛇、海环蛇、眼镜蛇、眼镜王蛇、蝮蛇、蝰蛇、尖吻蝮蛇、烙铁头和竹叶青蛇。
  蛇毒是从毒蛇的毒腺中分泌出的一种含有多种酶类的毒性蛋白性多肽物质,也是毒蛇咬人后引起中毒反应的物质。一般蛇毒的新鲜毒液呈蛋清样粘稠液体,呈黄色、淡黄色、绿色甚至无色。新鲜时程中性或弱酸性反应,放置稍久可变成碱性,含水量50%—70%,比重在1.030—1.080之间。新鲜毒液接触空气容易产生泡沫,室温下放置24小时容易变质,丧失毒性。冰箱中可保持15—30天,在40℃保存时间较久,经过真空干燥或冷冻干燥处理后的蛇毒可在室温下保存20—30年,但毒性的强度和一些酶的活性会不同程度的降低,遇水仍能。蛇毒经紫外线及加热后毒性消失。能使蛋白质沉淀变性的强酸、强碱及重金属盐类,均能破坏蛇毒。从而失去其毒力。经甲醛处理后也会丧失其毒性,但抗原仍能保留。
蛇毒的特点是成分复杂,不同的蛇种、亚种,甚至是同一种蛇不同季节所分泌的毒液,其毒性成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将蛇毒分离提纯,目前已知有神经毒素、心脏毒素、凝血毒素、出血毒素及酶类等主要成分。此外,还有一些小分子肽,氨基酸、碳水化合物、脂类、核苷、生物胺类及金属离子,其中一些具有生物活性或与生物活性有一定关系。蛇毒经纯化后,其毒性成分可比粗毒大5—20倍,其毒性成分亦各有不同。
  蛇毒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血液循环毒素。如蝰蛇、蝮蛇、竹叶青、五步蛇等。血液毒有溶组织溶血或抗凝作用,导致机体广泛出血或溶血。它造成被咬伤处迅速肿胀、发硬、流血不止,剧痛,皮肤呈紫黑色,常发生皮肤坏死,淋巴结肿大。经6—8小时可扩散到头部、颈部、四肢和腰背部。病状战栗,体温升高,心跳加快,呼吸困难,不能站立。鼻出血,尿血,抽搐。如果咬伤后4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治疗则最后因心力衰竭或休克而死亡。
  第二类.神经毒素。包括金环蛇、银环蛇等蛇分泌的毒素。神经毒素能阻断中枢神经和神经肌接头的递质传递,引起呼吸麻痹和肌肉瘫。咬伤后局部症状不明显,流血少,红肿热病轻微。在伤后半小时感觉头昏、嗜睡、恶心、呕吐及乏力,伤后数小时内出现急剧的全身症状,病人兴奋不安、痛苦呻吟、全身肌肉颤抖,吐白沫、吞咽困难、呼吸困难,最后卧地不起,全身抽搐,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第三类.混合毒素。眼镜蛇和眼镜王蛇的毒素属于混合毒素。咬伤后局部伤口红肿,发热,有痛感,可能出现坏死。毒素被吸收后,全身症状严重而复杂,既有神经症状,又有血循环毒素造成的损害,最后,死于窒息或心动力衰竭。
  第四类.细胞毒素。属眼镜蛇近亲的海蛇属于细胞毒素。海蛇毒液对人体损害的部位主要是随意肌,而不是神经系统。海蛇咬人无疼痛感,其毒性发作又有一段潜伏期,被海蛇咬伤后30分钟甚至3小时内都没有明显的中毒症状,容易使人麻痹大意。实际上海蛇毒被人体吸收的速度非常快,中毒后最先感到的是肌肉无力、酸痛、眼睑下垂、颌部强直,有点像破伤风的症状,同时心脏和肾脏也会受到严重损伤。被咬的人可能在几小时至几天内死亡。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疑为蛇毒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确定是否蛇毒中毒,为何种蛇毒中毒,是解决蛇毒中毒案件的关键。下面就经常出现在我国境内的十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咬伤后的临床情况进行详述。
一、银环蛇
含神经毒素,总的表现为影响运动神经—骨骼肌传导功能。
致死原因:呼吸麻痹,自主呼吸停止是主要的致死原因。
局部症状:牙痕一般2个,为针尖样,呈“。。”形。被该蛇咬伤后局部症状不明显,仅有痒感和麻木感,伤口不红、不肿、不痛。全身症状:咬伤1—6小时才出现头晕、眼花、视物模糊、肌肉关节酸痛、四肢乏力。继而瘫痪向躯体发展,引起呼吸麻痹,呼吸逐渐变慢、变浅,呈腹式呼吸,直到呼吸运动停止,全身处于瘫痪状态。重症病人因呼吸抑制缺氧而导致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传导阻塞而致循环衰竭。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完全性束导阻塞。
二、金环蛇
含神经毒,其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与银环蛇基本相同,但潜伏期较长、病程发展亦较缓慢。
致死原因:死亡原因与银环蛇相同。
局部症状:附近皮肤潮红,毛囊突出呈荔枝壳样外观,稍有浮肿,伤口不痛,不出血,有麻木感,附近淋巴结肿痛。
全身症状:类似银环蛇咬伤,但出现和发展比银环蛇稍慢。全身肌肉、骨骼关节呈阵发性酸痛,严重病人可现全身浮肿症状。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出现窦性心率不齐,心电图检查完全性束传导阻塞。
三、海环蛇
含神经毒,可阻断神经肌肉传导,有些海环蛇还含有肌溶毒素,直接引起骨骼肌坏死。
致死原因:呼吸麻痹是主要的致死原因,也可有严重的肌红蛋白尿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以及继发性感染引起病人死亡。
局部症状:各种海环蛇咬伤局部症状基本相似,除被咬伤时局部有瞬间刺痛外,伤口只有麻木感,不红、不肿、不痛,局部症状不明显,易被忽视。
全身症状:潜伏期较长,一般3—5小时才出现明显的全身中毒症状。伤者初感全身筋骨疼痛、活动困难、肢体强直,继而出现眼睑下垂、视力模糊、吞咽和言语困难、肌肉疼痛感加剧;继四肢瘫痪后,肋间肌瘫痪,不能个人感觉呼吸费力,胸前有压迫感。呼吸逐渐变得慢弱,呈腹式呼吸。因缺氧而出现唇、指甲发钳,最后呼吸逐渐停止。严重者可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
实验室检查:血检:血钾升高;尿检:尿呈褐色,肌红蛋白呈阳性反应。
四、眼镜蛇
含混合毒,以血循环毒中的心脏毒为主,对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和局部组织有广泛的毒性作用。
致死原因:循环衰竭、呼吸麻痹是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二者在中毒严重时逐渐加重,最后心跳和呼吸均停止。
局部症状:牙痕呈“..”形。伤口疼痛明显,流血不多,很快闭合成紫红色或黑色斑点。伤口的中心有麻木感,但四周感觉过敏。周围皮肤迅速红肿,患肢有明显压痛,局部出现水泡、血泡、组织坏死,并可形成溃疡,经久不愈,甚至引起骨髓炎,伤肢还出现淋巴管炎,伴有淋巴结肿痛。
全身症状:在咬伤后半小时或最迟不超过四小时,即出现全身不适、畏寒、发热(体温可高达39℃—40℃)、恶心、呕吐、腹痛、流涎、出汗和视力模糊等症状。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增多,尿检有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损坏。
五、眼镜王蛇
含混合毒,对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和局部组织有广泛的毒性作用。
致死原因:该蛇毒性猛烈,一般在1—2小时内引起呼吸麻痹或循环衰竭,这是致死的主要原因。
局部症状与全身症状:与眼镜蛇咬伤基本相似,但因其毒性更猛烈,其中毒症状出现的快而严重,特别严重者可在被咬伤后几分钟内致死。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增多,尿检有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损坏。
六、蝮蛇
含混合毒,偏重于血循毒素。
致死原因:呼吸衰竭是主要的致死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心力衰竭与休克,亦可导致伤者死亡。
局部症状:一般牙痕两个,呈“..”形,间距较小,深而清晰,伤口出血不多,有刺痛感和麻木感。伤肢肿胀严重,伤口附近可有大小不等的血泡和水泡,伤口破溃后组织易溃烂,产生炎性溃疡,常伴有附近淋巴结肿痛。